- ISBN:978711139122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35页
- 出版时间:2016-01-01
- 条形码:9787111391227 ; 978-7-111-39122-7
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包括: 报检基础,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报检证单, 报检要求, 进出境检验检疫报检,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电子报检, 报检案例及实训。
目录
**章 报检基础
**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目的和任务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机构
第二节 报检员与报检单位
一、报检员
二、报检单位
同步测试
第二章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报检证单
**节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及程序
一、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二、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二节 检验检疫证单
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及签发程序
二、检验检疫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三、检验检疫证单的文字、文本及有效期
四、检验检疫证单有关栏目的填写要求
第三节 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证书分类
二、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注册登记
三、常见原产地证书及签发要点
第四节 检验检疫通关放行
一、检验检疫放行的规定
二、直通放行的规定与要求
三、绿色通道制度
四、通关单联网核查
第五节 报检单填制
一、报检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二、《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三、《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第六节 检验检疫收费
一、概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同步测试
第三章 报检要求
**节 报检的一般要求
一、报检范围
二、入境货物报检
三、出境货物报检
四、更改、撤销、重新报检与复验
五、特殊区域报检
六、鉴定业务报检
七、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
第二节 出境货物报检特殊要求
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三、出境食品
四、出境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五、出境木家具、竹木草制品
六、出境木质包装
七、出境化妆品
八、出境玩具
九、出境危险货物
十、出境小型气体容器
十一、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十二、出境机电产品
十三、出口纺织品标识
十四、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第三节 入境货物报检特殊要求
一、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
三、入境食品
四、入境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五、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六、入境化妆品
七、入境玩具
八、入境特殊物品
九、入境机电产品
十、入境汽车
十一、入境石材、涂料
十二、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十三、入境展览物品
十四、来自疫区的货物
同步测试
第四章 进出境检验检疫报检
**节 集装箱检验检疫
一、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二、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二节 交通运输工具的卫生检疫
一、进出境船舶检验检疫
二、进出境航空器报检
三、进出境列车及其他车辆
第三节 进出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的检验检疫
一、进出境人员检疫申报
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三、出入境旅客伴侣动物检疫
第四节 进出境邮寄物及快件的检验检疫
一、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
同步测试
第五章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管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出口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登记备案
三、进出口电池产品检验监管备案
四、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
五、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第二节 进出口企业检验检疫监管
一、进口棉花国外供货商备案登记
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资格申请
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
四、出境水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五、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六、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
七、进出口动植物中转、隔离等场所注册登记
八、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九、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十、进境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及国内收货人登记
十一、出口危险品生产企业登记
十二、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
第三节 其他检验检疫监管
一、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四、查封、扣押
同步测试
第六章 电子报检
**节 电子报检基础
一、电子报检概述
二、电子报检的注册和业务申请
三、电子报检的工作流程
四、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电子监管与放行
一、电子监管
二、电子放行
第三节 如何进行电子报检
一、电子报检流程
二、使用“榕基易检”进行电子报检
第四节 电子签证业务操作
一、签证注册
二、通信设置
三、原产地证录入
四、发送接收
五、管理与打印
六、更改证/重发证申请
同步测试
第七章 报检案例及实训
**节 报检案例
案例一 逃避商检案案例
案例二 伪造报检员证案例
案例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案例
案例四 电子报检案例
案例五 检验证书更改案例
案例六 检验证书份数案例
案例七 出境货物通关单有效期案例
案例八 不如实申报案例
案例九 货物出保税区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案
第二节 报检项目实训
任务一 出口报检单填制
任务二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办理
任务三 旧机电产品进口(进口货物监管)
任务四 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出口企业监管)
参考文献
节选
《报检实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规划教材》: (3)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4)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4.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为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国家质检总局对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在其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1)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脑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2)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食品运输包装的要求: ①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②企业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给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3)口岸查验要求。出口食品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过程中如被发现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得出口。 十二、出境机电产品 1.出口小家电产品 小家电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产品。近年来,我国生产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市场。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各国政府都对此给予极大关注。我国自2000年起,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 (1)报检范围。小家电产品指需要外接电源的家庭日常生活使用或类似用途、具有独立功能的并与人身有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将电能转化为动能或热能,涉及人身的安全、卫生、健康的小型电器产品。 报检范围包括:编码为84145110的功率≤125瓦的吊扇;84145120的功率≤125瓦的换气扇;84145130的功率≤125瓦具有旋转导风轮的风扇;84145191的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台扇;84145192的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落地扇;84145193的输出功率不超过125瓦的壁扇;84145199的功率≤125瓦的其他风机、风扇;84212llO的家用型水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10的家用型气体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8421399l的静电除尘器;84221100家用型洗碟机;84248910的家用型喷射、喷雾机械器具;85091000的真空吸尘器;85092000的地板打蜡机;85093000的厨房废物处理器;85094000的食品研磨机、搅拌器及果、菜榨汁器;85098000的其他家用电动器具;85101000电动剃须刀、85102000的电动毛发推剪;85103000的电动脱毛器;85161000的电热水器(指电热的快速热水器、储存式热水器、侵入式液体加热器);85162100的电气储存式散热器;85162990的电气空间加热器;85163100的电吹风机;85163200其他电热理发器具;85163300的电热干手器;85164000的电熨斗;85165000微波炉;85166010的电磁炉;85166030的电饭锅;85166040的电炒锅;85166090的其他电炉、电锅、电热板、加热环等;85167100的电咖啡壶或茶壶;85167200的电热烤面包器;85167900的未列名电热器具;90191010的按摩器具;95069110健康及康复器械。 (2)报检要求: . ①国家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行生产企业登记制度。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②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型式试验管理。首次报检或登记的企业,应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合格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③禁止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其中,所适用的家用电器产品是指包括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淇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等产品。 所适用的氯氟烃是指包括CFC-ll(CFCl3)、CFC.12(CF2C12)、CFC.113(C2F3C13)等在内的、所有可用作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氯氟烃类消耗臭氧层受控物质的一种或几种。 (3)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除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信用证(以信用证方式结汇时提供)、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外,还应提供如下相应单证: ①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出具的产品合格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②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③以非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出口时,应提供为非氯氟烃制冷剂、发泡剂的证明(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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