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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犯罪学(第4版)/赵秉志/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犯罪学(第4版)/赵秉志/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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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8272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32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300282725 ; 978-7-300-28272-5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兼具知识性和学术性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反映了当代犯罪学发展的近期新趋势。在犯罪原因论中,引入了“社会反应”的概念,确认在影响犯罪的诸多因素中,传统上只被视为是控制犯罪的积极因素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也是促成犯罪的因素之一。同时,在对影响犯罪现象的传统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犯罪行为生成机制;在犯罪预防论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情境预防理论;在犯罪现象论中,基于准确描述犯罪现象的需要,对犯罪现象的测量手段和犯罪现象的分析方法,也予以了较充分的论述。

目录

目 录
**编 导 论
**章 犯罪学概述 3
**节 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 3
第二节 犯罪学的视角:什么是犯罪 11
第三节 犯罪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8
第四节 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24
第五节 犯罪学发展的历史阶段 31
第二章 犯罪学的主要理论 37
**节 犯罪学理论流派概述 37
第二节 犯罪生物学理论 48
第三节 犯罪心理学理论 51
第四节 犯罪社会学理论 53
第五节 其他犯罪学理论 57
第二编 犯罪现象论
第三章 犯罪现象的构成 65
**节 犯罪现象概述 65
第二节 犯罪人 69
第三节 犯罪行为 75
第四节 犯罪被害人 81
第四章 犯罪现象的测量 89
**节 犯罪测量的价值 89
第二节 犯罪测量中的犯罪黑数 92
第三节 我国的犯罪黑数调查 95
第五章 犯罪的主要类型 102
**节 未成年人犯罪 102
第二节 有组织犯罪 110
第三节 恐怖主义犯罪 115
第四节 毒品犯罪 118
第五节 环境犯罪 121
第六节 无被害人犯罪 123
第三编 犯罪原因论
第六章 犯罪原因概述 129
**节 犯罪原因的概念 129
第二节 犯罪原因的结构层次 133
第三节 犯罪原因研究的原则 139
第七章 社会因素与犯罪 143
**节 文化因素与犯罪 144
第二节 大众传媒与犯罪 150
第三节 微观环境与犯罪 152
第八章 性别、年龄与犯罪 160
**节 性别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60
第二节 年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66
第九章 时间、空间与犯罪 172
**节 时间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72
第二节 空间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75
第三节 城市与农村犯罪比较 178
第十章 犯罪生成机制 183
**节 犯罪生成机制概述 183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形成 185
第三节 犯罪情境 191
第四节 社会反应 199
第四编 犯罪预防论
第十一章 犯罪预防概述 211
**节 犯罪预防的概念 211
第二节 犯罪预防的价值 216
第三节 犯罪预防的分类 221
第四节 犯罪预防的实施 224
第十二章 犯罪的社会预防 230
**节 社会预防的概念及功能 230
第二节 宏观社会预防 233
第三节 微观社会预防 243
第十三章 犯罪的情境预防 251
**节 情境预防的概念 251
第二节 情境预防的根据 257
第三节 情境预防措施 264
第四节 情境预防理论实证分析 267
第十四章 犯罪的刑罚预防 273
**节 刑罚预防的概念 273
第二节 刑罚的预防价值 276
第三节 刑罚预防的实现 279
第十五章 犯罪预测 288
**节 犯罪预测的概念与分类 288
第二节 犯罪预测的原理与局限 291
第三节 犯罪预测的方法示例 296
第十六章 犯罪的综合治理 303
**节 综合治理的内涵 303
第二节 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与发展 305
第三节 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308
第四节 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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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 犯罪学概述**章 犯罪学概述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研究的事实性学科,它基于对犯罪现象原因和犯罪行为发生规律的理性认识,提出旨在预防、减少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体系。本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犯罪学的概念与功能、犯罪学中的犯罪、犯罪学与其他刑事学科的关系、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以及犯罪学的历史阶段。本章学习的重点: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以及犯罪学各发展阶段的主要特点。**节犯罪学的概念与功用犯罪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事实性学科。自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大陆产生以来,犯罪学经历百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庞大的学科体系。由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犯罪学的研究内容一直存有争议,所以,在犯罪学文献中,不存在一个表述完全一致的犯罪学定义。这种定义上的差异不仅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的外延有不同理解,而且表现在人们对犯罪学的内涵即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也有不同见解。学者在回答“什么是犯罪学”这个问题上所呈现的地域、时代和文化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犯罪学是一门不成熟的学科。相反,这正表明了犯罪学作为事实性学科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力图不断认识犯罪真实的开放式发展特性。对于犯罪学定义的多样性,可以从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犯罪学作为一门注重经验型研究的,主要集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和法学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总是随着社会及相关学科的发展,随着人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深度和广度的扩展,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层次和研究视野。因此,在犯罪学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与之相适应的不同的犯罪学定义。同时,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从自己熟悉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犯罪现象,其研究的角度和着重点也有所不同,于是形成了各种犯罪学流派,这自然也导致在对犯罪学的理解上出现差异。此外,犯罪学作为一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十分频繁的科学,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及文化传统的差异,因而不同国籍的犯罪学家在对犯罪学的界定上难以达到完全一致。另一方面,犯罪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之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从而也使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不同学科的建立成为可能,于是便形成了研究犯罪的刑事学科群,如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刑罚学等。要在这些以同一客体为研究对象、客观上又相互借鉴和制约的不同学科之间准确地界定自己的领域而避免相互交叉,便自然成为有关学科研究的难点。加之,犯罪学本身并非一门规范性科学,并不局限于对刑事法律规范的演绎和解释,而是立足于实证研究和科学思辨,服务于有效预防犯罪的终极目的,由此决定了其研究领域的相对灵活性。在正确认识犯罪学概念的差异性的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这种差别人为地扩大,更不应把各种犯罪学的界定理论看成是彼此孤立存在和相互排斥的。事实上,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来看,自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之时起,其核心内容始终是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犯罪学也正是以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不可取代的学科价值独立于刑事学科之林,并成为推动其他刑事学科发展的基础性力量的。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学的概念在本质上又是趋于统一的,即对犯罪学的概念理解上的不同,始终是围绕“原因与预防”这对轴心的,因研究者的研究角度、研究的侧重点和研究层次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是对“原因与预防”这对轴心的不同程度的演绎的结果。正因如此,各种犯罪学的概念之间不仅有着历史的渊源关系,而且彼此间相互包容和启迪,引导着犯罪学研究紧紧把握住时代的脉搏,并力图始终走在犯罪控制实践和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前面。犯罪学定义的演变,标示着一部犯罪学的发展史。从犯罪学定义入手,是剖析犯罪学发展过程、把握犯罪学实质的一种重要分析路径。一、犯罪学的外延犯罪学研究所涉及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如何界定犯罪学的外部边界?对这一问题,可以概括出如下有代表性的表述。(一)菲利的犯罪学概念犯罪学的创始人之一,意大利学者恩里科??菲利(EnricoFerri,1856―1929)在1881年发表了其代表作―――《犯罪社会学》。从该书的理论构架上看,菲利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犯罪学概念。对菲利来说,“犯罪社会学”不仅已变成了犯罪学的同义语,而且是包含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罚学和刑事诉讼法学内容在内的集所有刑事科学之大成者。菲利把刑事科学组合在一个体系中的犯罪学思想,尤其将刑事政策学与刑罚学包含在犯罪学中的主张,为欧美不少犯罪学家所承袭。①(二)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以汉斯??格罗斯(HansGross)、格拉斯贝尔格(Grassberger)及塞利格(Seelig)为代表的一批犯罪学家,不同意菲利将刑法学也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思想,并对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加以认真研究。在他们看来,应当在犯罪现象中区分出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是犯罪现象的规范方面,它属于刑法学的范畴,也即刑法学是一门关于如何将现实的案件归属于刑法规范,并阐述和运用这些规范的科学;二是犯罪现象的事实或实体方面(形成和影响犯罪现象的客观环境及与此相联系的犯罪人个性),它是专属犯罪学的内容。由此,他们认为犯罪学是一门关于犯罪现象的原因和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科学。这样,除了刑法学之外,刑事侦查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均被包括在犯罪学之中。奥地利学派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及理论构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他们关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的观点已基本为后世所认同;把犯罪学与监狱学合为一体的思想,已成为当代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在美国,这种趋势表现得尤为突出;同时,他们有关犯罪学应当包括刑事侦查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观点,至今在德语区国家仍为一些学者所赞同。(三)美国经典学派的犯罪学概念美国经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埃德温??H.萨瑟兰(Sutherland)和其学生唐纳德??R.克雷西(Cressey)提出了自己的犯罪学概念。他们在其代表作《犯罪学原理》一书中,将犯罪学定义为是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的科学,从而把立法、违法以及由违法所引起的社会反应过程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领域,并由此划分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刑法社会学、犯罪原因学及刑罚学。萨瑟兰的犯罪学概念先盛行于北美,随后几乎传遍了整个西方世界,并对现代西方犯罪学产生过重大影响。从萨瑟兰的犯罪学思想中,可以找到在20世纪60年代盛行的相互学习理论和“烙印”(标签)理论,以及随后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激进犯罪学或批判犯罪学的萌芽。(四)传统(狭义)犯罪学派的犯罪学概念传统的犯罪学派理论都承认犯罪学与刑法学及其他刑事科学是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包容关系,并把犯罪学视为研究犯罪原因或主要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学,但在具体确定犯罪学的外部边界时,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又并非完全一致。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tzvonLiszt,1851―1919)认为,犯罪学是刑事法律科学的组成部分,其任务在于阐明犯罪行为的原因,因而其与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为并列学科。法国学者现代犯罪学家居什(Cuche)借鉴李斯特的思想,指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与犯罪规律的科学,并将犯罪学界定为纯理论学科而与作为应用型学科的刑事政策学相分离。居什的这一定义后为于1950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二届国际犯罪学大会所采纳,并且自20世纪初以来,一直为不少学者所坚持。但也有不少学者不同意居什的观点,认为犯罪学既是一门理论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学科。法国现代著名犯罪学家皮拉德尔(Pinatel)认为,犯罪学固然应当以研究犯罪行为的形成因素和机理为限,但同时必须对实践问题予以充分的关注。在他看来,如同医学一样,犯罪学除非有它自己的实际功能,否则便没有存在的意义。由此,他认为犯罪学应当包括两个分支学科:一是一般犯罪学,即理论科学,其任务是分析、整理所收集的有关犯罪行为的形成因素及机理的材料;二是临床犯罪学,即实践科学,其任务在于以犯罪人的处遇和再犯的预防为研究目的,对个案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①皮拉德尔的上述观点,对于促进犯罪学,尤其是犯罪学应用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法国的犯罪学著述基本承袭了这一思维模式。从当代西方犯罪学学科体系来看,随着学者们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性质和作用效果的日益关注,将刑事政策与刑罚制度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范围已成为一种主流趋势。

作者简介

张远煌,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法国巴黎第十大学访问学者(1994.9—1995.8)、巴黎第二大学犯罪学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1999.12—2000.6);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代表性学术成果:《现代犯罪学的基本问题》(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犯罪学》(第二版,荣获首届“1984—2014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优秀教材奖,入选“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犯罪研究的新视野: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法律出版社,2010)、《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学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企业家犯罪分析与刑事风险防控报告》(2013—20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限制与废止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等;发表论文一百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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