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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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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9284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03
  • 出版时间:2020-08-08
  • 条形码:9787510928444 ; 978-7-5109-2844-4

本书特色

本书收录的是2019年上海市**中级***已审结的56件精品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领域,比较集中地反映了该院的审判水平与成果。 本案例集秉持类案思维,探索以成熟案件、案例为基础,从司法的动态视角研究法律适用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内容,逐步形成兼具实践指导和理论**价值的类案裁判方法,努力在经验积累中为应用法学的完善提供理论积淀。

内容简介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5年建院以来,一直高度重视精品案例的整理与编纂,以期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能力。  《2019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收录的是2019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56件精品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领域,每件精品案例又分为[案例要旨][案情简介][裁判结论][评析意见][附录]栏目,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水平与成效,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示范参考作用。

目录

刑事
1.非法获取他人付款二维码占有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认定——段某盗窃案
2.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定性——赵某传授犯罪方法案
3.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贩卖”与“传播”行为的界定——张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4.犯罪后主动至派出所但未明确表达投案意愿的不属于“自动投案”——施甲故意杀人案
5.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别判断及数量认定方法——方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6.暴力外在特征不明显的强奸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的采信标准——朱某强奸案
7.欠缺意思联络的数人共同实施防卫行为的性质应根据正当防卫的要件分别认定——朱甲、马某故意伤害案
8.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重复评价的区分判断——陈某交通肇事案
9.DNS域名劫持行为的认定——章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10.主要暴力行为延伸至户外以及所人之户属违法建筑均不影响入户抢劫的认定——林某抢劫案
11.持刀胡乱捅刺多人的行为定性——付某故意杀人案

民事
(一)民事合同纠纷
12.非病理性医疗美容服务纠纷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姚某与X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13.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在司法中的辨析——汪某等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14.附回购条款的车辆租赁合同中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奚某与A租赁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15.公司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认定标准——S公司等与史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6.债权人主张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条款的法律要件及行使期限——Z公司与李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二)房地产纠纷
17.合同解释应兼顾契约自由和实质正义——A公司与B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18.私录视听资料可作为定案依据——蒋某甲等与韦某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纠纷案
19.刑民交叉案件中不动产抵押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王某等与居某等抵押权纠纷案
20.通谋虚伪表示表面行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区分认定规则——钱甲等与钱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1.第三人所作意思表示未明确指向具体债务的不构成“债务加入”——A公司与B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2.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合同效力认定——朱甲与朱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3.小区会所中供社区无偿使用部分的性质认定及物业费收取标准——A公司与B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4.动拆迁补偿中胎儿权益的保护——殷A等与王甲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三)侵权纠纷
2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车辆损失的承担——欧阳某等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6.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申请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行为导致附记栏记载错误的救济程序与责任认定——张某等与卞某等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案
27.消费者体验VR游戏遭受人身损害中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周某与JY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8.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的责任认定——赵某与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9.用人单位替代责任中员工职务行为的审查与认定——肖某等与S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四)婚姻家庭纠纷
30.离婚后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诉请分割的处理方式——凌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责任纠纷案
31.夫妻一方所有房屋婚后出租所得租金的性质认定——陈某与任某离婚纠纷案
32.祖父母隔代探望权的司法认定——毛甲、罗某与鲍某探望权纠纷案
3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性质认定与法律适用——倪乙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4.祭奠权应属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受法律保护——楼甲与楼乙人格权纠纷案
(五)劳动争议纠纷
35.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性审查与认定——J公司与辛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36.带薪年休假的审批条件及员工旷工行为的认定——毕某与D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37.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D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38.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不附随于劳动合同而独立成立——P公司与潘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39.公司高管提供盖有公章的书证的效力认定——D公司与夏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40.用人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的加班工资认定——杜某与S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41.无过失性辞退中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薛某与Z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

商事
行政
程序
执行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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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2019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  【评析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付某持刀向多人胡乱捅刺,*终导致一死一重伤的结果,对其行为的定性涉及行为致人死亡时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通常认为,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态度——若持希望、放任的态度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若持排斥态度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对其主观方面的评价则可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判断顺序,可综合案件起因、行凶工具、打击部位及力度、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行为人是否有施救行为、是否表现出悔罪等客观事项予以认定。然而,当在同一案件中上述诸要素所指向的结论存在对立时,便难以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具体到本案的定罪,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行凶工具、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方面看,付某的行为存在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足以认定其具有杀人故意,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矛盾,从付某与辛某之关系、付某捅刺林某的初始位置(手臂)及事后表现出的悔罪态度看,难以认定其存在杀人故意,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我们认为,主观要素的判断依赖于客观事实,在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时,应侧重于考量客观行为的致害程度,其次判断行为人对于影响行为致害程度的因素是否存在认识。  一、行为是否具有一定节制性是区分两罪客观方面的关键因素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在客观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为行为是否具有一定节制性。故意伤害是旨在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犯罪。相较于侵害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一般会体现出留有余地的节制性。我们认为,对节制性的考察一般可根据行为时的各种客观事项进行判断,如案件起因、行凶工具、打击部位及力度、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行为人是否有施救行为、是否表现出悔罪等。鉴于各种要素对行为危险程度的印证功能大小存在差别,可分情况确定不同要素的作用:  1.区分客观要素的具体作用。根据相关要素能否直接反映行为的致害程度区分其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一方面,应把所持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作为**层次的判断要素。实践中,暴力行为致死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使用具有杀伤力的工具、击打要害部位、进行强力打击或多次打击等方面。上述三类要素直接影响行为致害程度,能够直观反映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留有余地和相对节制,故对行为定性具有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应把案件起因、事后行为(抢救、悔过)等作为第二层次的判断要素,该类要素无法直接反映行为的客观致害程度。如案件起因虽可表明犯罪动机,但动机不能代替故意;事后行为虽可表明行为人冷静后对死亡结果的态度,但对故意的判断应采用行为时的立场,冷静后的态度并不能代替行为时的故意,故这两类要素仅能从侧面反映被害人行为是否具有节制性,宜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  2.节制性的一般认定规则。一般情况T,行为人所持工具为刀、枪、斧等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凶器时,则视为欠缺工具节制性;行为人打击部位包括头部、胸部、颈部等要害部位时,则视为欠缺对象节制性;行为人打击次数达到多次或者力度很大时则视为欠缺强度节制性。通常情况下,至少需存在两方面的节制性才能有效降低行为的致死危险,即存在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空间;如果三个方面都无节制或者仅在一个方面有节制则应认定行为总体欠缺节制性,一般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节制性认识错误时的处理。对工具节制性和强度节制性的判断一般不会出现行为人认知与客观相矛盾的情形,但对象节制性会存在行为人认知与客观不符的情形,对此应审慎判断。如行为人与他人打斗过程中,捅刺他人一刀但正好刺在心脏部位,行为人辩称其在打斗过程中因处于不利地位,低头情况下抬胳膊向上捅刺时没有看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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