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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对秩序与自由的统合:the integration of order and freedom

“放管服”改革:对秩序与自由的统合:the integration of order and freed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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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729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10,278页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520372978 ; 978-7-5203-7297-8

内容简介

  政府规制是政府职权的重要构成。规制管理模式决定着行政机关的履职方式,直接作用于各类社会主体的权利主张和权益实现。植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创新的丰富实践,“放管服”改革应是对秩序理性与自由本性、秩序为本与自由为体的有机统合,在意愿自主、自治先定原则下实现相应的制度变迁;同时,擅于运用公域秩序的归整功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构体现自由秩序要求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

目录

**章 政府规制:行政职能的基础职权
**节 政府职能的形成构建
一 不同国家的演进路径
二 政府职能的思想综述
第二节 政府职权的认知分歧
一 国家的善与恶
二 政府的大与小
三 管制的强与弱
第三节 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
一 自由市场的自治模式
二 计划指令的管控模式
三 政府主导的市场模式
第四节 “放管服”改革的职权配置
一 政体和国体要求
二 条块结合的要求
三 时代趋势的要求
四 现实可能性要求
五 外部关系的要求

第二章 规制管理:政府履责的基本形态
**节 规制管理的内涵范畴
一 规制管理概述
二 政府规制功能
三 规制管理厌恶
四 政府规制类型
五 政府规制方式
六 规制管理理论
第二节 政府规制的模式类型
一 管控型规制
二 导向型规制
三 激励型规制
四 救济型规制
第三节 政府规制的异化情形
一 过度规制的危害
二 规制缺失的风险
三 规制权力之必需
第四节 规制变革与改革实践
一 规制变革的客观要求
二 欧美国家的规制变革
三 中国的规制变革实践
第五节 改革关键是职能转变

第三章 秩序规则:公共系统的强制规定
**节 各自有序的规范体系
一 社会形态秩序
二 市场经济秩序
三 秩序规则特质
四 公域秩序价值
五 自治先定原则
第二节 平等公正的规范机制
一 秉持意愿自主
二 维护权利平等
三 确保公开公道
四 激发主体活力
五 促进规制合作
第三节 权威高效的规范保障
一 维护公共权威
二 体现强制效能
第四节 自由本性与秩序理性
……

第四章 公域秩序:权力与权利的有机交互
第五章 公域权利:信守规则的实质权利
第六章 自由秩序:保有义务的行为自由
第七章 规制法治:秩序为本与自由为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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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放管服”改革:对秩序与自由的统合》:  在人类历史上,政府从来没有也不可能脱离经济事务,离开或大或小的市场,即使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终形成也是在经历了一系列的经济掠夺、政治斗争和军事战争之后,在政府的主导下完成的,如英国的宪政改革、圈地运动,德国的统一战争,美国的独立战争等。没有这些政治上、军事上的胜利,这些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可能确立。在此之后,从没有这些国家的哪个政府变成了所谓的“守夜人”政府,事实是这些国家表现出强烈的征服欲望,如二战前西方国家运用其军事优势推行的海外殖民,现在惯常运用的则是关税壁垒、技术壁垒、人权壁垒、政治壁垒和贸易保护等。政府职能有限,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在国内事务中,政府作用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虽不是万能的,但却是万万不能缺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它的权力功能、公共使命切实地发挥好、履行好和管控好。  几乎持政府干预观点的经济学家共同认为,市场缺陷是导致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政府干预必不可少。政府缺乏权威、软弱无力,社会必然形同散沙,资源无法聚集整合,统一的大市场无法形成,究其原因,就是理应发挥支配性、建构性和引领性作用的公权力缺位。怎么才能一方面保持国家对宏观经济的有效调控以使整体经济处于充分均衡的经常状态,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微观经济运行中的连接、矫正和增长作用,成为战后思想家反思凯恩斯干预主义的两个核心问题,并发展出了“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之策动力量互相合作”的“混合经济”理论,代表人物是美国**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保罗·A。萨缪尔森。在混合经济理论看来,市场功能越处于萎缩之中,国家越应强化干预;市场功能越健全,国家就越应减弱其干预,二者呈现波浪式的此消彼长的关系。混合经济理论提出时,二战和经济危机已使得西方国家的政府职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还仿效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将兴办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干预市场、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干预国内企业经济活动的方式上,主要有:一是利用普通法、反托拉斯法,经过法院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二是利用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市场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三是通过国有化,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四是通过行政机关的管制功能,直接干预微观经济主体活动。这些方式与东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做法有较大差别。  东亚国家和地区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通过维护国家统一独立、追求现代化实现的道路和取得的经济发展成就,强化了政府的社会职能,巩固了政府的政治职能;从另一方面讲,拥有一个有强大领导力,可以为社会提供稳定且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政府,对于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无政府则无秩序,无秩序不仅无自由,还不可能有发展。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的改革开放,在选择怎样实现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促进市场繁荣的路径上,充分借鉴了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又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建立了并不相同的一以贯之的改革路径、不断创新完善的发展模式,活力更强、后劲更足。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选择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道路,先后提出“经济发展是*大的政治”“发展是硬道理”等理念,同时汲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教训,在“冷战”仍在持续的背景下,坚持“韬光养晦”“一心一意谋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放权让利作为激发经济活力的手段,确定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改革目标。正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对待市场的基本态度是“计划等同于社会主义,市场等同于资本主义”,甚至认为政府与市场是对立与替代的关系。这个长期以来不可动摇的政治定论,改革开放后争执不下的重大理论分歧,终结于这场伟大变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对此,邓小平的解释是:“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从而使一个僵化、笨重的计划经济中国突破了发展市场经济的思维雷区、政治禁区。“无论计划还是市场都是手段”,绝没有将手段对立起来的道理。实用主义虽然有被讥为“不讲原则”的局限性,但现实的实用主义对解决复杂问题无疑具有极强的说服力、感召力,它以直截了当、无可辩驳的“直白”给困惑中的人们提供了方向指引、路径选择和精神激励。  ……

作者简介

  艾琳,博士后,吉林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应松年行政法学基金理事会理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五项,获得首届“深圳十大优秀法学研究成果”,出版三部学术专著,发表CSSCI文章二十余篇。    王刚,深圳市政府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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