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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研究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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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6518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99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20365185 ; 978-7-5203-6518-5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环境治理公私合作问题进行创新性研究:一是从风险社会与公民社会等时空场域出发,分析实施环境治理公私合作的内在动力机制;二是提出环境治理公私合作范式需要重构环境公权力的规制体系,夯实环境私权利自治的社会基础,理顺环境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三是探讨完善国家担保责任及其环境法治保障机制,从而确保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向社会赋权和社会自治高效运行,很终实现环境治理公私合作的法治化目标。

目录

引言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 研究现状与评析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章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基本概述
**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基本界定
一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基本内涵
二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基本类型
三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成立要件
第二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基本功能
一 减轻国家环境行政和财政压力
二 提升国家环保和行政执法成效
三 优化程序调和环保与经济冲突
第二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现实动因
一 传统环境法面临环境风险的挑战
二 新时代环境共治模式变革之需求
三 公私合作因应国家环境职能转型

第二章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法理分析
**节 环境公私二元论与合作治理的兴起
一 环境公私权从二元分立到多元共治
二 从环境管制革新到公私合作治理
第二节 环境治理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理论
一 环境治理行为形式与裁量问题
二 公私合作治理中的自治性问题
第三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担保责任理论
一 担保行政与国家环境义务建构
二 自我规制与国家环境担保责任

第三章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比较与镜鉴
**节 大陆法系之公私合作环境治理
一 德国环境合作原则与担保责任
二 日本公私合作与公害防止协定
三 我国台湾地区之公私合作环境治理
第二节 英美法系之公私合作环境治理
一 美国的环境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二 英国PFI模式及环境法上运用
第三节 两大法系之比较评析与展望
一 评析:基于功能主义视角分析
二 展望:挑战及进一步发展空间

第四章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实践考察
**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实践模式
一 公私合作实践模式之类型分析
二 环境法上公私合作之实践模式
第二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实践样态
一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组织创新
二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任务私化
三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程序再造
第三节 典型考察:以社会源废弃物为例
一 政府信息披露模式:困境与症结
二 两种信息获取模式:比较与选择
三 信息获取综合模式:合作模式

第五章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之法律规制
**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需求
一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与法治的关系
二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治现状反思
第二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定位
一 环境职能定位和权力配置法定
二 环境主体多元化与组织法拓展
三 环境治理过程的交互性及依归
第三节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展开
一 环境法规则限定公私合作范围
二 均衡公私合作环境实体性利益
三 强化公私合作主体的信息公开
四 司法审查技术的跟进与完善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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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法律规制研究》:  (二)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四大要件  1.主体要件:公与私双方主体合作  从法学的角度讲,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应该有一个归属的行为主体,公私合作环境治理行为也不例外。因此,主体要件也就成为环境公私合作行为不可或缺的首要要件。但是,在当今的环境法治实践中,无论是环境公权力主体,还是环境私权利的主体,均呈现多样化的形态。由此,需要我们从主体层面,研究分析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从以下方面人手:(1)必须是公私双方主体共同推进的结果。公私合作环境治理必须存在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构成一种双方法律行为。由此,排除单纯的私人资助行为,或者纯粹由公权力机关主管的国有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为不是公私合作。在概念上,公私合作尤其应与“私人资助”作区分。有些学者常将私人资助作为公私合作的同义词而使用,然而这种关于公私合作与私人资助的概念的理解方式,常常遭到学界质疑:私人资助的概念,其实仅限于描述单纯的财务给付和支持行为而已。显然,这种财务的给付机制虽然包含了公私合作的要素,但是通常认为公私合作关系应该是一种超越财务上支付行为,不能仅限于私人主体单方的财务支付。(2)公私双方的行为应出于各自真实的意愿。公私合作的行为应该是双方基于特定公共事物的需要,出于各自的真实意愿而形成的共同行为。政府在某些情况需要依靠私人的主体行为,对其进行激励、影响和约束,但绝不是完全的控制,否则直接违背公权力主体推动实施公私合作行为的初衷。与此同时,私主体不能为了达到公共事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有意违背其真实的意图,在签订公私合作协议之后,具体实施合作过程中,出尔反尔,导致合作计划落空。(3)环境公私双方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致的。实践中,公私合作主体通过双方合作行为整合,达成一种双赢的相互关系。合作行政也很快成为行政法的新内容,此种“共识”为环境行政机关和环境行政相对人共同实现国家环境任务提供认识基础。  2.实质要件:高度契合的合作利益  我国是实行中央集中制的国家,国家对地方政府和各类社会组织具有集中管理权限,因此,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取得成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关键是各方利益是否相互契合一致。当然,居于支配地位的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法律或者行政手段,有效控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行为与活动空间,促使企业等私主体的利益诉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基于此,不难想象:倘若某项政策或环境行为,符合政府和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共同利益,那么,得到政府支持的机会越大,且能深度介入政府政策形成过程,类似于法团主义国家的私益政府模式。反之,倘若某项环境政策的制定或某种环境行为的实施会导致国家与企业和社会组织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受到政府抑制,类似于多元主义国家的政策倡导模式。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公私合作环境治理的研究,需要一个全新的框架,即政府环境规制下的利益契合。根据该分析框架,在中国转型发展过程中,国家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行为,既非完全控制,也非完全支持。那么,政府选择控制还是支持行为,完全取决于国家与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利益契合程度。因此,与传统分析框架相比,新分析框架的动力机制有所不同,即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利益诉求因情境不同既有一致又有分歧,环境利益契合是根本驱动力。  ……

作者简介

  肖磊,法学博士,温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瓯江特聘教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浙江省法学会宪法与地方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温州市政府地方立法专家、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中共温州市委党校兼职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行政法治理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浙江省社科规划项目和省级课堂改革等课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及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在《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探索与争鸣》《江汉论坛》《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曾获浙江省和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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