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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研究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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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4634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15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19746346 ; 978-7-5197-4634-6

本书特色

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战略价值日益重要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亟待进一步完善 全面解读 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 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客体、方式、程序

内容简介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战略价值日益重要,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靠前的机遇和挑战。本书针对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国内靠前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体、客体、方式、程序四个方面,多方面展现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机制、原则、规则,既涵盖所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意见,又为突出中国特色、践行新时代要求和强化问题意识而做出全新的体例和内容安排。

目录

目 录
 **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总论
**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念和要素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素
第二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特色和新时代
要求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中国特色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时代要求
 第二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体
**节 知识产权权利主体
   一、著作权的主体
   二、专利权的主体
   三、商标权的主体
   四、其他知识产权的主体
第二节 知识产权审判主体
   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管辖规则
 
   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门管辖规则
 第三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客体
**节 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一、著作权
   二、专利权
   三、商标权
   四、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政行为
   一、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
   二、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行政决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
**节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审理特点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一、知识产权行政诉讼适用范围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审理特点
第三节 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一、知识产权刑事诉讼适用范围
   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审理特点
第四节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
   一、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一般规则
   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特殊规则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程序
**节 知识产权诉讼一审程序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程序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三、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一审程序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二审程序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三、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二审程序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再审程序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三、知识产权刑事讼再审程序
第四节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一、专利申请复审程序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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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研究》:  (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一般管辖规则  1.立案管辖  (1)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2)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①  2.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②  3.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地包括:①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人地和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②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③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④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2)被告人居住地依自然人和单位而定。①被告人是自然人,其居住地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其中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②被告人是单位,其居住地为登记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①  4.特殊管辖  (1)特殊级别管辖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但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②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其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审刑事案件包括:a.重大、复杂案件;b.新类型的疑难案件:c.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下达不同意移送或同意移送决定书,其中同意移送的还要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③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在必要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④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

作者简介

管荣齐,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天津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客座研究员,国家科技专家库知识产权专家。已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3部,在《法律科学》《法学论坛》《东岳论丛》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40篇,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人民法院重大课题等近20项,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年会等全国性学术会议多次发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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