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0087508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0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500875086 ; 978-7-5008-7508-6
内容简介
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会维护职工群众权益、促进企*单位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工作抓手。本书是一部关于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工具书。全书由四部分组成:部分是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第二部分是企*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第三部分是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与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第四部分是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前三部分是本书的主体内容,分别引用上海市总工会关于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工作规范,然后从基层单位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入手,以问答体的形式做了相应的回答,再从注重实用性与可操作性的角度,提供了工作流程图,还精选了部分工作模板。希望本书能对基层单位推进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供帮助。
目录
节选
第2章 | 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知识问答 1. 什么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的权益及双方关注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涉、协调和共决的过程,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实现方式。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成果体现,通常以书面协议形式订立。集体协商的水平直接影响着集体合同的质量。 2.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可分为哪些类型? 一是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覆盖范围来划分,可分为企业、区域性和行业性三大类。 企业集体协商:是企业方与本企业工会或者推选产生的职工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适用本企业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协商:是以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由区域工会组织与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或区域内企业方推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适用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协商:是在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企业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或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职工方代表)与同级企业代表组织(或企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特定行业(职业)范围内适用的集体合同。 二是从集体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来划分,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女职工权益保护等。 3.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集体合同有别于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关注的问题,维护劳动者集体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劳动者个体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是在微观层面上调整劳动关系,而集体合同是在中观层面上调整劳动关系。所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有六个方面: (1)主体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是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是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故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或团体合同。 (2)目的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通过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运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签订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以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整体利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全体劳动者共同发展。 (3)程序不同。集体合同在协商主体、协商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程序、报送行政部门审查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而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相对简单,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自行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签订劳动合同。 (4)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以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一方面,如专项集体合同。 (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及其单位全体职工都具有法律效力。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合同优先适用,从而使职工获得比劳动合同更好的劳动条件。但是,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高于集体合同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 (6)生效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即生效,集体合同签订后还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4. 集体合同有什么特殊功能?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无法取代的功能。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劳动立法关于劳动者的利益标准属于基本标准,只能对劳动者起到底线保护作用。这是立法的局限性。同时,劳动立法关于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规定,相比于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而言难免有所滞后。通过集体合同,可以对劳动立法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做出高于法定标准的约定,从而使劳动者利益保护的水平能够高于法定标准。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单个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般处在弱势地位,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能较好地维护职工的整体权益。 5. 什么是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集体协商代表是由企业一方与职工一方各自选派,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业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之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6. 什么是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如何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是集体协商双方各自推选的本方对集体协商进程起主导作用的协商代表,其主要任务是在集体协商期间主持协商会议,负责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签署集体协商会议纪要或集体合同文本等。 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均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7. 委托企业外人员担任协商代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委托本企业外的人员担任协商代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委托的人员应能弥补本方协商代表知识结构的不足; (2)要采取书面委托形式; (3)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全部代表的三分之一; (4)被委托的人员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8. 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集体协商代表拥有的权利: (1)参加集体协商; (2)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4)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5)其他需要履行的集体协商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1)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2)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的商业秘密; (3)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散布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9. 保护职工方协商代表有哪些特殊规定? 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10条中规定:本企业产生的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协商,以及在履职期限内利用不超过三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等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工资及各项福利不受影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其工作岗位。
作者简介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摇篮,也是中国工人运动的发祥地。1955年,上海总工会改称上海市工会联合会,1959年又改称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总工会是上海工会的领导机关,接受中共上海市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双重领导,每五年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总工会领导班子。2018年,上海市总工会第十四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海市总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目前,上海市总工会属辖区局(产业)工会、市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工会、行业工会和直属机关工会共122个,全市基层工会4.83万家、工会涵盖单位20.74万家,会员总数766.6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297.2万人。市总工会机关内设9个部(处)室、下辖9个直管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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