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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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7472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164页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20374729 ; 978-7-5203-7472-9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为七章, 主要内容包括: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与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等。
目录
绪论
**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
(一)共犯责任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困境
(一)刑事责任范围混淆导致适用困境
(二)共犯正犯化之后的刑罚失衡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关系辨析
(一)区分“同谋”和“明知”的刑事责任
(二)区分“明知”的帮助责任和违反义务的帮助责任
(三)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
(一)访问软件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转化
(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限制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
一传统责任规则的修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
二惩罚与保护的失衡——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缺失
(一)司法实践中责任扩张
(二)司法解释与立法活动中的责任扩张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缺失
三经验与教训——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不同模式
(一)针对特定领域的个别性保护规则
(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总则性保护规则
(三)比较分析
四构建与融合——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完善
(一)设立具有一般适用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
(二)我国法律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展开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通知一删除”机制本土化的“水土不服”
二全新的解决思路:德国《网络执行法》中的合规规则
(一)违法内容的范围
(二)关于违法内容的投诉管理机制
(三)报告义务
(四)整体评价
三借鉴可能性——现有法律资源背景下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合规系统的构建
(一)“执法私人化”的取舍
(二)“违法内容(信息)”及其范围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展开
四结语
第四章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前提:网络内容管理义务的范围
二刑事责任基础:基于网络服务分类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设定
三刑事责任之判断标准:直接控制说
四刑事责任判断之展开
(一)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二)软件接入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三)网络硬件接入、缓存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与解释
一立法理由与刑事政策目的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理由
(三)立法比较
(四)立法后的法律发展
二教义学的担忧
三司法案例分析:僵尸条款
(一)案例简介
(二)理论分析
四司法解释的“明确”功能及其限度
第六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基础:不作为义务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责任基础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不纯正的不作为
(一)对信息犯罪危害后果的预见程度
(二)不作为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作为的等价性
四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场域:纯正的不作为
(一)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类型
(二)义务来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三)行政前置程序:“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责任限度
(一)主观认知与客观结果
(二)“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六结语
第七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与类似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知道”“应知”之厘清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内涵之重塑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确立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概括性认识与具体性认识二分法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是高度盖然性的认识而非一般可能性的认识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内容是犯罪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实基础
四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本土检视
(一)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理论应用
(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实务应用
五小结
后记
**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模式
(一)共犯责任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认定困境
(一)刑事责任范围混淆导致适用困境
(二)共犯正犯化之后的刑罚失衡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关系辨析
(一)区分“同谋”和“明知”的刑事责任
(二)区分“明知”的帮助责任和违反义务的帮助责任
(三)严格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具体适用
(一)访问软件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转化
(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限制
第二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
一传统责任规则的修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规则
二惩罚与保护的失衡——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缺失
(一)司法实践中责任扩张
(二)司法解释与立法活动中的责任扩张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缺失
三经验与教训——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不同模式
(一)针对特定领域的个别性保护规则
(二)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总则性保护规则
(三)比较分析
四构建与融合——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完善
(一)设立具有一般适用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
(二)我国法律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护规则的展开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通知一删除”机制本土化的“水土不服”
二全新的解决思路:德国《网络执行法》中的合规规则
(一)违法内容的范围
(二)关于违法内容的投诉管理机制
(三)报告义务
(四)整体评价
三借鉴可能性——现有法律资源背景下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合规系统的构建
(一)“执法私人化”的取舍
(二)“违法内容(信息)”及其范围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展开
四结语
第四章 网络内容管理义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前提:网络内容管理义务的范围
二刑事责任基础:基于网络服务分类的网络内容管理义务设定
三刑事责任之判断标准:直接控制说
四刑事责任判断之展开
(一)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二)软件接入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三)网络硬件接入、缓存等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与解释
一立法理由与刑事政策目的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理由
(三)立法比较
(四)立法后的法律发展
二教义学的担忧
三司法案例分析:僵尸条款
(一)案例简介
(二)理论分析
四司法解释的“明确”功能及其限度
第六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基础:不作为义务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责任基础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场域:不纯正的不作为
(一)对信息犯罪危害后果的预见程度
(二)不作为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作为的等价性
四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场域:纯正的不作为
(一)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类型
(二)义务来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三)行政前置程序:“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责任限度
(一)主观认知与客观结果
(二)“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六结语
第七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
一问题的提出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与类似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知道”“应知”之厘清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内涵之重塑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确立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概括性认识与具体性认识二分法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是高度盖然性的认识而非一般可能性的认识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内容是犯罪行为而非一般违法行为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实基础
四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本土检视
(一)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理论应用
(二)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之实务应用
五小结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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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灿华,广东东莞人,1984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曾在《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发表论文数篇,参与编写著作4本,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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