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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

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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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6958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85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21616958 ; 978-7-5216-1695-8

内容简介

从本书的案例来看,本书的案例都是实战性极强的典型案例,并且附有主办律师的心得体会,每当笔者研读完一篇案例,就仿佛身在其中地与主办律师进行了一场深入的探讨。 从本书所涉及的案例类型来看,既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相关案例,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又有职务侵占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假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例,更有诸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例,所选案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意义。 《刑事有效辩护案例精选》作者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解析辩护中的技巧和难点问题,对于刑事辩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目录

不具备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陈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001

有效辩护之善于发现证据,巧妙、合法取证

——郑某涉嫌诈骗案 006

负责人事、行政工作的员工,不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方某涉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010

如何在庭审发问中戳穿虚假供述

——徐某涉嫌抢劫案 014

经济纠纷应界定,民间借贷不构罪

——李某涉嫌诈骗案 020

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以减轻审判阶段的辩护压力

——刘某涉嫌诈骗案 026

以证据与逻辑融合论证的方法解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郑某涉嫌虚假诉讼、诈骗案 039

重视审查起诉阶段,仅为他人出口货物提供挂靠服务的行为作不起诉处理

——王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045

违法性认识在个案中欠缺犯意沟通的认定

——张某涉嫌串通投标案 053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非法变更股权、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陈某、吴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盗窃案 058

仅出售“犯罪工具”不构罪

——李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069

有效辩护之不轻言放弃

——张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074

不惧艰难无罪辩 深下功夫终不诉

——詹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077

深耕耘,细致做,两罪终获不起诉

——徐某涉嫌环境污染、诈骗案 086

积极化解矛盾,争取刑事谅解,案件出现重大转机被不起诉

——何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091

公司高管收取其他公司干股分红款构成何罪

——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案 097

小股东被控侵资金,综合施策终未诉

——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104

严防死守因果关系,检察院终撤回起诉

——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109

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终获无罪判决

——陈某涉嫌强制猥亵案 116

被告人执意挖坑置自身尴尬境地,律师量刑辩护有效

——钟某涉嫌强奸案 124

犯罪中止与自首情节的认定标准

——王某涉嫌强奸案 132

热点案件中如何正确发挥律师作用

——和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135

价格鉴定结论书为王?破解涉案金额

——王某涉嫌盗窃案 143

综合应用无罪、轻罪、量刑等辩护形态,*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皮某涉嫌诈骗案 150

未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王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159

律师现场调查取证在辩护中的重要性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案 167

深度挖掘并揭露起诉事实中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以重构事实的方式辩护

——陈某涉嫌诈骗案 174

行政法规的修订对辩护策略的影响

——王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180

查疏漏,精细辩,轻刑判

——林某、韩某销售假药案 191

好结果以持续、规范、细致的辩护工作为支撑

——张某、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 196

有效辩护推翻三罪,准确定性刑*轻

——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

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杨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208

向公司负责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认定自首获轻判

——欧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217

职务侵占罪中法益侵害的认定

——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案 221

认罪认罚,罪轻辩护,为当事人争取*轻刑事处罚

——马某、关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227

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在个案中的结合运用

——叶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232

诉讼可视化在刑事辩护中的有效应用

——陈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40

内幕交易罪中关系密切与交易异常的认定

——王某涉嫌内幕交易案 247

玩忽职守导致国家损失近千万元,为何法院仅判处缓刑

——苏某涉嫌玩忽职守案 257

坚持孤证不立,深挖鉴定漏洞,终获无罪判决

——李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264

特情因素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的运用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67

特情因素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意义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7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有效辩护

——郭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78

挖掘案件证据体系的核心辩点,力争将重罪改变为轻罪

——朱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282


展开全部

节选

不具备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陈某涉嫌虚假诉讼案 案情简介 蔡某于2013年至2014年间向陈某借款共计2000余万元。借款期届满,蔡某无法还款,陈某多次催促其还款。蔡某见陈某催得急,为了稳住陈某,蔡某主动提出由其经营的地产公司提供担保。陈某答应,蔡某提供了某地产公司的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该地产公司愿意为蔡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加盖了公司公章。 2017年,在多次催促后蔡某仍拒不还款,陈某将蔡某及担保人某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某地产公司报案,称蔡某与陈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被拘留。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有虚假诉讼罪嫌疑,报检察院批捕。 律师策略 律师介入该案时,公安机关已经报检察院审查批捕,当务之急是通过会见了解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及证据是否为虚假、捏造,如果皆为真实,要了解细节,分析陈某是否具有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请求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下一步将申请检察院作羁押必要性审查。 辩护人在会见前向其家属了解了相关情况,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确实存在。会见陈某后发现陈某不具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也不具备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恳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不予批准逮捕,理由简述如下: 一、陈某基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二、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具有与蔡某或者其他公司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情形。 辩护效果 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相关法律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公安机关解除陈某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心得 一、律师介入后应多方查证 律师介入后,应多方面了解案件细节。律师会见陈某后,由于案件相关事实发生的时间跨度较大,陈某对相应案情发生的具体时间点、细节等有所遗忘。辩护人通过其交代的关键词搜索到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止审理的裁定书及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辩护人发现:(1)根据公开资料可以查询到蔡某、某地产公司与其他人存在多宗借贷纠纷诉讼,案情大致皆为公司或蔡某个人对外借款,公司为蔡某提供担保或蔡某为公司提供担保,且多个判决已生效。(2)蔡某在出具公司承诺书给陈某时,尚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但是陈某提起民事诉讼时,公司大部分股权已经转让他人,公司控制权可能已经旁落,不能排除新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公司摆脱担保义务而报案。 二、审查批捕阶段多与检察官沟通 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根据罪名的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了解案件细节,向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时,*好能见面谈,如果检察官不愿意见面沟通,电话沟通也是可以的,律师应向检察官陈述观点,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作者简介

刘晓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原公司部主任,现刑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曾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房地产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届专家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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