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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19909918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75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19909918 ; 978-7-5199-0991-8

本书特色

**研究法理学的重要CSSCI来源集刊,《民间法》由来已久,广揽**学者,广纳*新的研究成果,集结了全国各高校法学院**的中青年学者,理论紧密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对实践可能涉及的**法之外的现实问题给予回答和指导。研究深度和视野的广度兼具,极具启发性和对现实问题的回应性。

内容简介

  自文明时代以来,人类秩序,既因国家正式法而成,亦藉民间非正式法而就。然法律学术所关注者每每为国家正式法。此种传统,在近代大学法学教育产生以还即为定制。被谓之人类近代高等教育始创专业之法律学,实乃国家法的法理。究其因,盖在该专业训练之宗旨,在培养所谓贯彻国家法意之工匠——法律家。

目录

总序/原序
学理探讨
国家公共政策的“私人执行”:草根动员与公民诉讼
论民间法的场域公共秩序
——基于广义法哲学视角之民间法的基石法益型构
民间规范的修辞阐释
当代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模式研究
——基于类型化的分析与反思
三维重塑:走向规范意义的调解
——基于法官、习惯与调解的互动关系分析

经验解释
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困境与调适方向
基层法官参与社会治理的三重叙事
——以“援引民间规范的基层司法裁判文书”为线索
社区网格化治理法治化的规范之维
——基于社会内在性视域
民间法视域下唐代立嗣亲子关系价值取向及其启示
中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地理性
德昂族习惯规范研究的回眸与前瞻
家规在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中现代转化
博弈视角下的清代乡村失序现象研究
——以徐士林《守皖谳词》及《续》为范本
民事纠纷解决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
——基于紫阳正堂司法档案的考察
家礼与族规:家国谱系的制度逻辑
武定团碑苗族土地使用权习惯法的演进及其社会功能探析

制度分析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习惯规则之维
——基于新制度主义的分析
民事审判中习惯适用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以Z市基层法院292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
论我国民法典中习惯要素的设置及其司法实效
从分散到统一
——论地方权益性假期的立法乱象及克服路径
作为公司(Companhia)母体的合伙(Sociedade)制度历史梳理
——以澳门民商法为视角
论我国仲裁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地位

社会调研
“祭龙”议事与乡村治理
论藏式调解的司法整合
我国农村纠纷化解难点的成因及治理
——基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治理特征的解释
清代民间土地交易的习惯(法)探赜
——基于宁波地区契约文书的实证研究
清末民初湖南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及意义
多元协作框架下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的治理路径

域外视窗
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荷兰阿达特法
习惯法对法律现代化的稳定作用
——以英国古典普通法的习惯法特征为例
跨文化视野下的中国藏族与日本古代对偶婚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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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第25卷)》:  二、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独特性及其正当性  不管是在刑事和解作为正式制度确立之前,还是之后,学者们都普遍认识到,作为民族地区一项解决刑事纠纷的本土机制,民族地区的刑事和解实践与《刑事诉讼法》规立的正式刑事和解制度相比,具有其鲜明的独特性,故对其进行的探讨往往也共享着如下几个重要的前提,本文也不例外:其一,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理念和方式深深根植于传统民族习惯与宗教信仰,是世代相传的关于生存秩序的平衡术,且这种民族习惯与宗教信仰作为一种真实而有力的存在仍深刻影响着民族地区刑事纠纷的解决;其二,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中并无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严格划分,与之相应的是民族习惯法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尽管存在轻重之别,但并无民刑之分,故现代法治视角中的刑事案件在置于民族地区习惯法的视域时,通常就呈现出某种刑事冲突与纠纷的意味,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矛盾及关系的不协调;其三,与案件性质民刑不分紧密相关的是,民族地区刑事冲突的处理程序也就体现为一种纠纷解决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私力救济特征;其四,基于相关传统与信仰,民族地区民间权威主体对纠纷解决与秩序的维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达成往往也更依赖于民间权威主体的居中调和。  毋庸置疑,民族地区因其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致使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形成了一套民族独有的“地方性知识”,基于我国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在处理民族地区司法问题时应尊重民族地区的传统习惯,不能僵化地适用制定法这一理念不仅体现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之中,①也已经成为所有讨论民族地区司法问题的前提共识。这一共识的背后,潜隐的是两个支撑其存续的正当性基础:  一方面,从阐释人类学的角度来看,法律及司法都是一种与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制度存在。②这其中的“地方”至少存在两个层面的划分,其一是基于空间地理区隔形成的物理意义上的地方,其二是基于自我认同差异形成的精神层面的地方。在地理与精神层面合力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本尼迪克特意义上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成员共享一系列观念和思维,遵循共同的规则与制度,由此造就了一个在一定程度上闭合的秩序圈。在这个圈子内,民族地区存续的文化价值、制度规范就体现为民族内部成员对其所在地区文明秩序的理想构造,这种构造因其产生过程的内生性而*终表现为民族地区特定的生活方式。就对待不同生活方式的态度而言,尊重每一个生活方式并赋予其与其他生活方式共存的这种自由,理应成为现代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从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来看,尽管“道路通向城市”是现代化进程不可逆的方向,但如果以韦伯对法律社会学的分析视角下的法作为衡量尺度,①那么民族地区世代存续的一系列不同的关于社会秩序与冲突解决的理想构造,就绝不是“道路通向城市”这一宏大历史叙事中的沧海一粟,而在过去、现在与将来都是国家秩序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与上述理论相关联的,是关于制度合法性机制的制约。合法性机制的基本思想是: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观念制度只有成为被人们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才具有强大的约束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②即制度的正当性深深嵌入和依赖于制度环境尤其是共同体内成员的认同。从这一理论出发可以发现,制度与制度运行的环境是一对密不可分的概念,制度有约束环境的力量,与此同时环境又是支撑着制度功能的发挥。亦即社会中广为接受的文化期待、观念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秩序资源,而要想发挥这些秩序资源的作用,又离不开社会成员对其的认可,这两者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又相互哺育,构成社会秩序的两位一体。就民族地区而言,刑事和解的实践嵌入在不同于非民族地区的制度环境之中,这突出地表现为民族地区世代相传的习俗与信仰以及生活方式的特性。因此,对不同制度环境的适应决定了民族地区刑事纠纷的解决在不同民族地区的多元实践。详言之,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不仅生存在“现代法制建设”的环境中,同时也生存于并主要生存在于日常民族生活的制度环境中;它不仅需要面对国家法制建设带来的冲击,更为迫切地是需要解决本地冲突确保一方的有序。质言之,如何契合与回应共同体成员的社会共识与期待是民族地区制度正当性的一大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民族地区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不管是从制度的塑造成形而言,还是从制度取得共同体成员的认同并发挥效用的角度来看,各民族地区的民族传统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无论是从刑事纠纷解决的文化背景,还是从“地方性知识”抑或是制度合法性机制的制约等角度来理解民族地区刑事和解的实践,都在一定意义上突破了法律中心主义以及“制定法”与“习惯法”二元对立的局限,为理解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的特殊性提供了不同的视角。然而,要想了解民族地区刑事纠纷解决的*新样态,把握其中所出现的问题,或许还需要立足于实践运行,以便探寻更有针对性的调适路径。  ……

作者简介

谢晖,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现任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院长,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法律方法论专业博士生导师、目前国内法律方法论(法律解释学)研究代表学者之一。 蒋传光,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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