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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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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42380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06
  • 出版时间:2021-07-01
  • 条形码:9787564238070 ; 978-7-5642-3807-0

内容简介

靠前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靠前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对靠前关系、靠前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以靠前法分析靠前问题的能力。本书内容分为15个部分。章为“导论”,第二章为“靠前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为“靠前法的主体”,第四章为“靠前法律责任”,第五章为“靠前法上的居民”,第六章为“靠前人权法”,第七章为“国家领土”,第八章为“海洋法”,第九章为“空间法”,第十章为“靠前环境法”,第十一章为“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二章为“条约法”,第十三章为“靠前组织”,第十四章为“靠前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十五章为“武装冲突法”。在编写体例上,每章开头设有案例,以激发读者的学习兴趣,每章很后配有思考题,包括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帮助读者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本书主要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材使用,也可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参考读物。

目录

前言

**章 导论
**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思考题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类似概念辨析
第三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第四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思考题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 国家及政府的承认
第五节 国家及政府的继承
第六节 国家主权豁免
思考题

第四章 国际法律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第三节 国际刑事责任
第四节 国际损害赔偿责任
思考题

第五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思考题

第六章 国际人权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人权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人权保护的主要国际公约
思考题

第七章 国家领土
**节 概述
第二节 领陆和内水
第三节 领土取得与变更
第四节 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五节 两极地区
思考题

第八章 海洋法
**节 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中国的国际海洋法实践
思考题
……

第九章 空间法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一章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 条约法
第十三章 国际组织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十五章 武装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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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国际法学(第二版)》:  第二节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一、国家的本质和要素  就其本质而言,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  在国际法上,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其需要具备的要素有:  (一)定居的人民  人民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要素。国家是由一定数量的人民组成的集合体,没有一定数量的人民,就不会形成一定的经济和政治结构,就不会有国家。至于人口的数量如何,并不影响国家在法律上的构成。  (二)一定疆界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家主权活动的主要空间。没有领土,人民就无法聚居和繁衍,就不可能出现政治和经济活动。  (三)政府组织  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必须有一个政府。因为政府是国家行使统治的机关,对其领土及人民进行管理并代表国家参与国际关系活动。无政府的社会不能成为国家。  (四)主权  主权是国家*重要的属性,是至高无上的权力,是对内对外的绝对统治权和独立权。若没有主权,就没有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能力。因此。如果只有人民、领土、政府组织而无主权,则只能是一国的属地,而不能是一个国家。  二、国家的形式  这里的国家形式是指国家的结构形式,即一个国家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国家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类,即单一国和复合国。  (一)单一国  单一国即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统一的主权国家。单一国的特征是:在对内方面,只有一个中央*高权力机关,各行政区域均受中央管辖;在对外关系上,中央*高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全体,即作为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出现在国际关系活动中,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中央授权不得进行国际交往。实践中,单一国的组成部分在法定范围内可能享有一定的自治权,但这并不损害其单一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二)复合国  复合国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联合体。具体可分为联邦和邦联,在历史上还曾经出现过身合国和政合国。  联邦是指由多个邦组成的永久性联合体,其内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联邦宪法。世界上有2/3左右的国家实行联邦制。联邦的特征是:在对内方面,联邦政府作为统治机关,对各成员邦直接行使权力;在对外方面,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成员邦,以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和身份统一行使对外交往权;联邦的人民具有一个共同的国籍,联邦具有一部共同的宪法。而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可能有决定其内部事务的一定权力,同时联邦宪法赋予其特定成员邦有一定的国际交往地位。如苏联宪法规定其某些加盟共和国有权与外国交往,加入国际组织,因此,在1945年关于成立联合国家组织的旧金山制宪会议上,*后的签字国中有苏联、乌克兰和白俄罗斯。  邦联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通过签订条约而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其特点是: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邦联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邦联成员国都是具有主权的国家,有各自的宪法。有各自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拥有各自的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全部权力;邦联没有统一的国籍,其成员国为其国民的国籍国;邦联虽有自己的机关,但该机关对邦联成员行使一定的权力,而不对各成员国的国民行使权力。从历史角度考察,邦联产生于资本主义早期,如1778-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后来这些邦联都发展成为联邦。  此外,还有永久中立国、独立国与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是在国际关系中保持一种中立地位的国家,是以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为根据,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这与战时中立国和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是不同的。永久中立国承担如下义务:一是默许义务。永久中立国在本国国民由于违反中立规则受到交战国合法惩治时,应予默许。二是回避义务。永久中立国不得对交战国提供与进行战争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援助。三是防止义务。永久中立国必须防止交战国为进行战争而利用其领土。回避义务和防止义务是永久中立国为了避免卷入战争和为了维持公平而承担的义务,统称为公平义务。与永久中立国签订永久中立条约的国家为永久中立国的担保国。担保国对永久中立国享有担保的权利并承担担保的义务:当永久中立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受到其他国家破坏或威胁时有义务支持永久中立国;当永久中立国本身有背离永久中立地位的行为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

作者简介

  周杰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环境法。著有《国际法学》《国际税法学》《中国涉外投资法制》等著作。出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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