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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法导论(21世纪新媒体专业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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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3591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8
  • 出版时间:2017-01-01
  • 条形码:9787300235912 ; 978-7-300-23591-2

内容简介

《网络传播法导论》从两个板块(即网络本体法和网络关联法)、三个维度(网络传播与国家、网络传播与社会、网络传播与公民)出发,集中论述网络传播的主要法律问题,提出了研究网络传播法的理论框架和路线图。全书分为七章,即绪论、网络传播与国家安全、网络传播与社会秩序、网络侵害名誉权、网络侵害隐私权、网络侵害知识产权、网络管辖权。在每章中,作者都对该章涉及的法律原理进行阐述,对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对重要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力图展示观点的多样性和竞争性,挖掘不同观点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同时,本书既全面阐述中国在网络管制方面所采取的种种举措,同时也紧密关注美国、英国、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在管制网络传播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通过阅读此著作,读者不仅可以弄懂网络传播法的每一个法律原理和判例原则,而且能通过这些原理和判例了解各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它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念。

目录

第1章 绪论
**节 网络传播之兴起
第二节 网络传播之治理
一、国际上的网络治理
评注 2015年FCC《网络开放指令》
二、我国对网络传播的管控
第三节 网络传播法的构建

第2章 网络传播与国家
**节 宪法上的言论自由
一、言论自由的历史背景
二、言论自由的价值
三、言论自由的限制
四、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
第二节 煽动性言论
一、煽动标准在美国的发展
二、我国对煽动性言论的惩治
案例 黄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讨论 煽动性言论管制的中外比较
第三节 泄露国家秘密
一、何谓国家秘密
二、美国对国家秘密的保护
案例 合众国诉曼宁案
案例 斯诺登泄密案
案例 合众国诉<>
案例 五角大楼文件案
三、英国对国家秘密的保护
四、我国对国家秘密的保护
讨论 网上泄密的法律规制
案例 师涛利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案

第3章 网络传播与社会
**节 网络谣言
一、相关概念
二、网络谣言的管控
案例 陈智峰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 两起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讨论 有关“抢盐风波”的思考
第二节 网络色情
一、基本概念
二、网络色情的规制
案例 英国诉吉布森案
案例 英国诉皮科克案
案例 合众国诉贺利案
案例 索奇木、王佳美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例 快播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三节 网络广告
一、广告管理概况
二、广告管理关键词
三、网络广告之特殊议题
案例 中国首例网络虚假广告案
讨论 网络视频广告之屏蔽事件
第四节 网络犯罪
一、基本概念
二、我国网络犯罪之惩治
案例 范某某、文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 古某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 冯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
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 李俊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案
三、《网络犯罪公约》
评注微软网络犯罪中心

第4章 网络侵害名誉权
**节 基本概念
……
第5章 网络侵害隐私权
第6章 网络侵害知识产权
第7章 网络管辖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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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网络传播法导论(21世纪新媒体专业系列教材)》:  (三)煽动恐怖活动罪  煽动恐怖活动罪指的是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其他物品,或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①所谓的恐怖主义,指的是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②所谓的恐怖活动,是指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其他恐怖活动。③本罪是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主要是为了打击境内外日益严峻的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依据《刑法》相关条款,煽动恐怖活动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本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在此指的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各民族权利平等,即各个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这是较浅层次的民族平等;二是各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即各个民族在经济、文化等发展水平上的一致,这是深层次的民族平等。现阶段,我们说各个民族平等便是**层次的,具体指各个民族在我国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的平等地位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3)多次进行煽动的;(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作者简介

  邵国松,美国亚拉巴马大学传播学博士。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学科带头人。2013年11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之前,曾先后担任美国匹兹堡州立大学传播系助理教授和南京财经大学新闻学院院长。主要研究中国的互联网法律及互联网政治。致力于将中国问题放在国际化背景下进行考察,为解决本土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提供可供借鉴、可以信赖的经验。同时,试图以中国问题来检验国际上经典及新兴的社会科学理论,为国际学术界的发展做出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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