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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国际贸易实务(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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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9524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0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300295244 ; 978-7-300-29524-4

内容简介

本教材设置四个项目、十一个任务。主要内容包括交易准备、交易磋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等。设置“靠前市场调研与贸易机会寻找”“交易磋商程序的掌握”“标的条款的订立”“价格条款的订立”“装运条款的订立”“保险条款的订立”“支付条款的订立”“争议预防与纠纷处理条款的订立”等任务。本书将教学内容“项目化”, “项目”的设置基于工作过程。每一个“项目”下分若干个“任务”,每一个“任务”的编写体例分为5个方面,依次为:“学习目标”→“提出问题”→“知识准备”→“解决问题”→“思考与练习”。

目录

绪 论
项目一 交易准备
任务一 国际市场调研与贸易机会寻找
任务二 标的条款的订立
任务三 价格条款的订立
任务四 装运条款的订立
任务五 保险条款的订立
任务六 支付条款的订立
任务七 争议预防和纠纷处理条款的订立
项目二 交易磋商
任务八 交易磋商程序的掌握
项目三 合同订立
任务九 进出口合同的订立
项目四 合同履行
任务十 出口合同履行
任务十一 进口合同履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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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很多,有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以及交货共同条件等。区分一个买卖是否属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关键在于确定这个买卖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某一个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一般就只能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贸易惯例,否则,就只能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这对问题的处理结果是非常关键的。 一、国际货物买卖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根据该规定,可以将国际货物买卖(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定义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货物买卖”。对该定义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在两个国家,而国籍不予考虑。若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若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但在合同中或订立合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往和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这一事实,那就不考虑这种关系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例如,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其中一方是作为某一未曾透露的外国公司的代理人而活动的,就属于以上这种情况,应视为国内货物销售。 (3)双方营业地虽不在一个国家,但是以下6种销售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第二条):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供任何这种使用的。 ②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前三种情况由国内法调整,而后三种情况在许多法律制度下不被认为是货物。 (4)由购货一方当事人保证供应制造该种货物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销售合同(具有来料加工的性质),或供货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建筑包工等),也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 所以,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主要标志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而不在于国籍;标的物属于一般的货物,而不是特种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内法 一个国家的法律有时(合同约定)也可以用来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二)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指主权国家的政府为了调整它们之间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经贸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公约》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1980年4月11日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当初在参加《公约》时有两个保留:一个是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认为《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另一个是关于合同形式(我国认为合同的订立、修改和终止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即应采取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形式)。 但是,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已于2013年予以撤回。至此,我《合同法》与《公约》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及适用趋于统一。即“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必须符合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即国际公约对合同当事人来说一般具有强制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明确内容的习惯性做法和解释。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600》)。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托收统一规则》等。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是: (1)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逐渐形成。 (2)具有明确的内容,被大多国家和地区认可。 (3)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合同受某惯例约束,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性。 (四)交货共同条件 交货共同条件,又称交货一般条件,是适用于多次具体交易的合同共同条款。它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关系带有共同性的各种条款,加以集中提炼,予以标准化、规范化形成的。有了交货共同条件,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就无须逐条另行协商规定,从而可以简化合同内容,缩短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时间,避免重大遗漏或不妥,并可减少争议或便于解决争议,以适应日益发展 的国际贸易的需要。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以下几种形式的交货共同条件: (1)由大企业或同业公会制定的“共同交易条件”; (2)由经济贸易协会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 (3)由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 (4)由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成员共同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 其中,前3种交货共同条件均不具有国际法律规范性质,仅供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贸易协议或签订相关合同时选择适用。第4种交货共同条件适用于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对所有成员具有国际法效力。

作者简介

刘笑诵,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财贸学院院长、教授,主编《国际贸易实务》《报关原理与实务》《报检与报关实务》《经济学原理》等教材多部;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我国货币供应量与通货膨胀关系的实证研究》等文章多篇;主讲国际贸易实务、报检与报关实务等课程。郭世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财贸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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