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740945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57
- 出版时间:2021-04-01
- 条形码:9787517409458 ; 978-7-5174-0945-8
内容简介
《国家监察制度学(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文库)》从国家监察制度学科定位出发,以监察政治和监察法治为学术视角和研究途径,力求科学定位国家监察制度,全面阐释国家监察制度,完整理解国家监察制度,综合研究国家监察制度。其基本研究思路是: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逻辑起点,以监察政治制度、监察法规制度、监察文化制度为基本范畴,以监察政治、法治主体实践及其规律性研究为体系范围,以政治学、宪法学、法理学、诉讼法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为学理支撑,紧紧围绕监察法,从监察法的政治属性、法治属性进行全方位阐发,用发展、开放的逻辑思维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来编创国家监察制度学。 《国家监察制度学(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文库)》的编撰力求做到如下几点:一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国家监察制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编创中务求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求真务实,不尚空谈。二是完整性与科学性。监察制度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方面。该书以监察政治、监察法律、监察配套、监察文化为学科框架,体系完整,科学严密。三是新颖性与前瞻性。该书回应的是党和国家新精神,依据的是新法律法规,引用的是新资料,吸纳的是新科研成果,注意探讨前沿性问题并提出了前瞻性建议。四是翔实性与简明性。当下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制度的研究文献纷繁复杂,良莠不齐,该书力求去伪存真.削冗就简,资料翔实,要言不烦。 《国家监察制度学(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文库)》可作为高等院校监察学科教材使用,亦可为纪检监察干部、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目录
**章 国家监察制度学概述
**节 监察、监察权与监察制度
一、“监察”的基本含义
二、监察权的概念与特征
三、党和国家监察的沿革
四、新时代国家监察制度的确立
第二节 监察制度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监察制度学的研究对象
二、监察制度学的研究内容
三、监察制度学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 监察制度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制度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二、监察制度学的性质
二、监察制度学研究的任务
第四节 监察制度学的范畴与学科体系
一、监察制度学的基本范畴
二、监察制度学的学科体系
第二章 国家监察制度的传承与借鉴
**节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一、古代监察制度的启蒙与形成
一、古代监察制度的成熟与发展
三、监察传统文化
第二节 民国时期监察制度
一、民国监察制度基本理论
一、民国初期监察制度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制度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监察制度
一、根据地监察制度的确立
一、根据地监察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地监察制度的意义
第三章 国家监察制度基本理论与特色
**节 国家监察制度基本理论
一、马克思人民主权学说
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论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
四、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理论
五、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理论
六、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原理
第二节 国家监察制度基本特色
一、监察制度的政治性
一、监察制度的人民性
三、监察制度的正当性
四、监察制度的时代性
……
第二编 国家监察政治制度
第三编 国家监察法律制度
第四编 国家监察配套制度
节选
《国家监察制度学(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文库)》: (三)立案后调查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进行了原则性要求,即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监察机关都应当进行调查。这是监察机关发挥职能、行使职权的基本要求。调查取证必须客观全面,既要收集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情节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被调查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情节轻的证据,即不能只收集不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而不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是对监察机关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应当达到的证据要求的规定。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证据互相印证是侦控机关审查起诉、法官据以断案的司法传统。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主要在三个领域发挥作用:一是用来确定自相矛盾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二是用来审查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三是用来判断被告人供述是否得到补强。作为一项旨在对证明力加以限制的证据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强调无论是证据事实还是案件事实,都要根据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源的证据加以认定,注重证据信息的相互验证,避免仅凭孤证定案,这有利于防止伪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印证*基本的涵义,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独立信息来源的证据,对各自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作出的验证。由于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出现了重合或者交叉,印证通常发生在两个以上证据之间,使这些事实信息的真实性得到证明。因此,一方面,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规则主要用于验证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还可以成为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重要标准。这主要体现在,通过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其他证据足以与直接证据一起发挥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作用。而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通过各项间接证据相互间的印证,全案证据能够建立起紧密联系而非孤立存在的状态,使证据信息链条之间产生相互印证关系,*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并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等方式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讲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三,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些程序要求,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也都有相关规定。证件是身份的证明,出示证件是为了证实身份的合法性,以避免出现冒充调查人员侵犯相关人员权利的情况和以不了解或质疑调查人员的身份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抗拒调查人员的调查行为,从而引起双方的对立和冲突,甚至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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