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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升级增订版

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升级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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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5965413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281页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59654137 ; 978-7-5596-5413-7

本书特色

1.给中国人的婚姻财产守护指南,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升级增订 2.处理超过1000起婚恋纠纷的硬核实战派的律师吴杰臻经典代表作,适合夫妻共读,情侣互赠 3.资深心理学家武志红推荐,“如果你在恋爱和婚姻中有困惑或难题,想掌控自己的命运,吴律师这本书不可不读”。 4 .婚前买房、彩礼嫁妆、夫妻共同财产、骗婚陷阱、出轨家暴、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 手把手教你如何在婚恋中保护自己及财产安全,面对婚姻不再焦虑,升级你的婚姻掌控力! 5.系统讲解恋爱、婚姻、离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详细阐述新版中修订、增补的内容中涉及的实质性变化 6.纠正大量已不被现有法律支持的落后观念,提出醒脑婚恋忠告,避免误入婚恋那些坑 7.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全新修正思维导图,让复杂法律问题可视化,帮你快速掌握解决方案 8.谁*需要这本书? 恋爱中的男女,对进入婚姻犹豫、缺乏安全感; 谈婚论嫁中的男女,面临彩礼、嫁妆、婚房等财产问题; 婚姻中的夫妻双方,面临个人/共同财产、出轨、家暴、离婚怂等难题; 对孩子的彩礼、嫁妆、婚房操碎心的父母亲; 以及丧偶式育儿的妈妈、拥有巨额财产、股票价值的企业家等群体。 总之,送给那些在恋爱、婚姻中感受到被剥夺、无价值、有焦虑感的人。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法典为基础, 提出“重塑婚姻安全”的核心概念, 以通俗精准的语言, 系统地教你婚前自保法则, 以及如何解决婚恋问题中的彩礼、嫁妆、房产、个人财产、股权等常见财产安全漏洞, 每章都特别设计思维导图, 让复杂法律问题可视化。

目录

目 录

前言 婚姻安全≠算计 / Ⅰ

**章 婚姻法的三大隐藏含义 / 001

**节 女性在离婚案中常处于被动 / 002

丈夫出轨,她却被净身出户 / 002

职场女性回归家庭后的离婚困境 / 005

第二节 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 / 008

婚前财产不因婚龄变共有 / 008

隔离婚前个人按揭房 / 011

隔离婚前父母为子女买房 / 012

隔离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 / 013

第三节 婚姻中的剩余价值 / 015

剩余价值的秘密 / 015

剩余价值的成因 / 018

剩余价值的破解 / 020

第四节 脆弱的共同财产制 / 023

不能以名查房 / 023

不能以名查账号 / 026

查银行流水有限制 / 027

第五节 重塑婚姻安全 / 030

什么是婚姻安全 / 030

让感情的代价可以承受 / 033

第二章 彩礼与嫁妆 / 037

**节 彩礼三大门道 / 038

彩礼四大核心要素 / 038

返还彩礼六大要点 / 040

彩礼六大高发盲区 / 042

第二节 嫁妆五大盲区 / 046

结婚后收嫁妆 / 046

嫁妆放婆家 / 047

嫁妆与彩礼混同 / 048

陪嫁车辆写男方名字 / 048

送股权作嫁妆 / 049

第三章 婚恋中的房子 / 051

**节 为何婚前自己买房更划算 / 052

*大限度享受增值 / 053

无共同还贷,则无补偿 / 054

离婚时可分到房子 / 055

避免婚后买房变共有 / 055

第二节 谈婚论嫁时买房的坑 / 057

谈婚论嫁时偷偷按揭买房 / 057

切勿为对方房子出资装修 / 059

谈婚论嫁时买房的七点建议 / 060

第三节 房子写一人名字很危险 / 061

签署放弃产权声明 / 061

单方出售或抵押房屋 / 062

假借父母出资买房 / 064

第四节 警惕父母出资变借款 / 066

赠与和借款之争 / 066

推定为借款的趋势 / 067

第五节 借名买房要三思 / 070

为何会借名买房 / 070

借名买房的风险 / 071

借名买房的五点忠告 / 073

第六节 婚后置换婚前房要小心 / 075

学区房写谁的名字 / 075

如何偿还婚前按揭房的贷款 / 077

第七节 父母出资买房的陷阱 / 078

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 078

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 082


第四章 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 091

**节 区分夫妻财产五大通用技巧 / 092

一方婚前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 092

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 / 093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 094

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 096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归共同所有 / 096

个人财产不因婚后的形态变化而成为共同财产 / 099

第二节 个人房屋在婚后产生的租金 / 101

第三节 保险是个人财产吗 / 104

第四节 警惕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 108

财产过户 / 108

财产混同 / 109

财产约定 / 112

财产出售 / 114

第五章 婚前自保法则 / 117

**节 警惕骗婚陷阱 / 118

敛财型骗婚 / 118

隐瞒病情型骗婚 / 121

隐婚型骗婚 / 122

佯装富豪型骗婚 / 122

隐瞒婚史型骗婚 / 123

骗婚的法律责任 / 124

第二节 婚前必查事项 / 127

了解原生家庭 / 127

交换征信报告 / 128

交换体检报告 / 129

房产查册 / 130

查婚姻档案 / 130

查报警记录 / 131

第三节 警惕套路孕 / 132

什么是套路孕 / 132

擅自堕胎是否要赔偿 / 133

第四节 婚前同居 / 136

事实婚姻 / 136

同居中的财产 / 137

同居中的子女 / 138

第五节 需要婚前协议的三大人群 / 139

为何企业家需要婚前协议 / 139

为何再婚人群需要婚前协议 / 140

为何买婚房人群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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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丈夫出轨,她却被净身出户 2011年是改变离婚案走势的一年。一些稳赢的官司,瞬间转向败局。注定是有人欢喜,有人悲凉。 在这些离婚案里,男女双方至少有一套婚房写在男方名下,都是在婚后购买的。有些是男方父母出钱买的,有些是夫妻二人赚钱买的。常识告诉我们,这些都是婚后共同财产,写谁的名字无所谓。正是这种该死的常识,为他们的婚姻埋下了地雷。 小芳 ,就像中国大多数传统女性一样,人生*大的目标是嫁个好人家。她嫁给小刘后,再也不想受餐馆老板的气了,于是干脆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当别人住出租屋时,她已经住上了大房子,每个月还能拿到1万元生活费。她出门开车,不用挤公交;看到名牌化妆品,也不用一忍再忍,直接刷信用卡买买买。反正到了月底,小刘会帮她还钱。结婚3年,小刘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子,只不过全都是他父亲出钱买的。 小芳的闺密对她羡慕至极——嫁了个好人家,有三套房子,人生简直太完美了啊! 好景不长,小芳发现丈夫出轨了,而且出轨的对象还不止一个。离婚,终将要上演。 小芳说:“我问过律师了,婚后买的三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话,我可以分一半。” 小刘咬牙切齿地骂她:“你凭什么分我家的房子?你出过一分钱吗?你赚过一分钱吗?你吃我家的,住我家的,你连儿子都生不出来,你对我们家贡献过什么?是零!是零!” 小芳说得对吗?她真的可以分到房子吗? 她说得没错,她确实可以分到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尽管这三套房子都是她丈夫的父亲出钱买的,但都是对他们夫妻俩的赠与,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意外,官司打下去,一套半房子唾手可得。 偏偏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出台了。其中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这三套房子由小刘的父亲出资,写在小刘名下,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小刘只是在父亲厂里打工,每个月领的钱只够夫妻俩花,根本没有积蓄,他名下的车辆又是在婚前买的。因此,小芳将要净身出户! 2011年以后,类似的案例有很多。传统婚嫁模式大多是男方买房子,当房价一路高涨,常常要动用三代人的积蓄。一旦子女离婚,三代人的积蓄立刻被腰斩。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应运而生,旨在消灭依附型婚姻,把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在这个美好愿景里,出资方家庭自然可以松一口气。甚至,有一种声音说:人家父母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凭什么离个婚就被分走一半?不劳而获,离婚致富,这岂不成了穷人对富人的合法打劫? 从长远发展来看,鼓励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不过对一些已经当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家庭主妇的女性来讲,这是一种对婚姻安全感的挑战。她们当初甘愿当家庭主妇,是因为她们觉得即使离婚了也能得到一半财产。如今她们听到了另一种声音: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跟你们无关,你们要自己买房,你们要出去找工作,你们不能窝在家里! 10年没工作的女性,现在要出去工作,毫无疑问,她们将面临十分残酷的就业竞争。这是不是太残酷了? 如果结婚之前,她们就能未雨绸缪,恐怕一定会要求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吧?又或者,她们根本不会选择跟这些“好吃懒做还啃老”的“小刘”结婚吧? 2011年,女性在离婚案中陷入了被动,是因为新司法解释来得太迅猛,把那些沉迷于依附型婚姻的女性打击得措手不及。如果将来“进城”的女性不吸取教训,那就真的要吃哑巴亏了。 经历了近10年的实践,似乎又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在2021年1月1日迎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没有采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此,我将在第三章第七节中详细解读。这是《民法典》带来的*核心变化之一。

作者简介

吴杰臻 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婚姻法研究会理事,获巴黎第二大学和巴黎第十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离婚诉讼,长期负责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婚姻案件以及担任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客户的私人顾问,采访评论常见于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广州电视台、新华社、《广州日报》等媒体,业务能力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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