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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性发的秩序价值研究

军事性发的秩序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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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7640192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7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76401929 ; 978-7-5764-0192-9

内容简介

  《军事刑法的秩序价值研究 王全达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观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逻辑结构是:界定军事刑法秩序价值,探讨军事刑法秩序价值的实现,确立科学的军事刑法秩序价值观(价值冲突与互补、价值认识与实践)。  《军事刑法的秩序价值研究 王全达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观 军人违反职责罪》属于基础性研究,借助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成果,利用价值分析、逻辑注释、归纳演绎等方法,从理论上厘清军事刑法秩序边界,分析军事刑法秩序层次,阐明军事刑法秩序特性;从实践上盘点军事刑法中秩序价值的体现度和实现度,消除对军事刑法不切实际的功利性期待和缺乏建设性提升的空洞关怀,反思军事秩序的维系路径,修正军事刑法研究和军事刑事立法借鉴移植中的偏位,实现法治秩序。  《军事刑法的秩序价值研究 王全达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观 军人违反职责罪》主体分为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正文部分共六章。

目录

绪论
一、认识军事刑法
二、军事刑法秩序价值的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三、军事刑法秩序价值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四、有关军事刑法秩序价值的研究综述

**章 军事刑法的价值体系与秩序体系
**节 军事刑法的价值体系
一、价值与法治的价值
二、刑法的价值与军事刑法的价值
第二节 军事刑法的秩序体系
一、受军事刑法保护的结构秩序
二、受军事刑法控制的行为秩序

第二章 军事刑法秩序的边界与价值定位
**节 军事刑法秩序的边界
一、军事刑法秩序是军事秩序的法定部分
二、军事刑法秩序与军纪秩序
三、军事刑法秩序与军事伦理秩序
四、军事刑法秩序与国际刑法秩序
第二节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的定位
一、秩序、法律秩序与法律秩序价值
二、秩序价值是军事刑法的基础价值

第三章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的实现:犯罪与秩序
**节 犯罪设定与军事刑法秩序特性
一、犯罪与秩序的空间性
二、犯罪与秩序的时间性
三、犯罪与秩序的地方性
四、军事犯罪罪名设置中的秩序意蕴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与军事刑法秩序追求
一、实行行为与军事刑法秩序价值
二、危害结果与军事刑法秩序价值
三、行为人身份与军事刑法秩序价值
四、被害人与军事刑法秩序
第三节 犯罪分层与军事刑法秩序序列
一、外国军事犯罪分层与秩序序列
二、我国军事刑法的犯罪分层与军事刑法秩序
三、犯罪分层与秩序意蕴、秩序价值实现
四、军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与秩序维护

第四章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的实现:刑罚与秩序
**节 刑罚配置与秩序
一、军事犯罪死刑配置与秩序
二、军事犯罪资格刑配置与秩序
第二节 刑罚执行与秩序
一、死刑执行与秩序
二、行刑延迟、战时缓刑与秩序

第五章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观
**节 军事刑法中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冲突
一、军事刑法的自由价值
二、两种价值冲突的必然与存在领城
三、对"秩序优先论"的探讨
第二节 军事刑法中秩序与自由的价值互补
一、价值互补的依据
二、价值互补的契合点
第三节 军事刑法秩序价值观
一、军事秩序的历史决定性与军事刑法的作用
二、军事刑法的不完整性、*后性与军事秩序维系路径
三、秩序观的差异性与军事刑法的比较研究和立法借鉴移植路径/l

第六章 以军事刑法秩序价值为基点的检视
**节 对《立案标准2013》的价值认识
一、秩序价值方面
二、自由价值方面
第二节 军职罪死刑取消的标准问题
一、军职罪死刑取消标准的总体把握
二、两个罪名对军职罪死刑取消标准的具体展示
三、军职罪死刑存废趋势及两个罪名死刑取消之评判
第三节 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再设计——以意大利战时军事刑罚延迟执行制度内含的秩序价值为参照
一、《意大利战时军事刑法典》中的战时军事刑罚延迟执行制度
二、秩序价值对意大利战时军事刑罚延迟执行制度的影响
三、对我国战时缓刑制度的启示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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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从适用对象看,特别强调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则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从适用时间看,既有终身的也有固定时间的,而且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且效力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样的制度安排,凸显了否定性政治评价,尤其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点,更为明显。资格刑具有维护政府、军队权威,保障信誉之作用。对某些严重违背职务、危害公务秩序和威信的人处以资格刑,使其失去利用这种资格再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机会和能力,有助于维护权威、维护正常的公务秩序。所以,无论是从资格刑的历史发展轨迹看,还是从资格刑的存在价值看,资格刑其实暗含着立法者对秩序的追求,尤其是对政治秩序的强烈追求。可以说,资格刑在很大程度上曾经被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是一种政治性惩罚。通过资格刑的适用,一方面强力停止犯罪人正在实施的危害政治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剥夺将来犯罪人再实施危害政治秩序行为的能力和机会,再一方面就是威慑、告诫拥有这种资格的人要遵守法律避免失去这种资格。  这里主要讨论剥夺军衔的问题。  剥夺军衔是剥夺犯罪军人的军衔资格的刑罚方法,是一种剥夺犯罪人“已经取得的资格”的资格刑。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军事刑法都将剥夺军衔作为一种刑罚。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44条规定的“刑罚种类”就包括“剥夺专门称号、荣誉称号、军衔、职衔和国家奖励刑”。第48条“剥夺专门称号、荣誉称号、军衔、职衔和国家奖励刑”具体规定,在对已然实施的重度犯罪或极其重度的犯罪裁定刑罚时,法院可以参考过错人自身特点,对其应当判处剥夺其所获得的专门称号、荣誉称号、军衔、职衔和国家奖励。《保加利亚刑法典》规定的刑罚中包括剥夺军衔,同时规定,剥夺军衔只能适用于严重犯罪。《波兰刑法典》将剥夺已经获得的军衔作为一项处分措施而不是刑罚。在我国,剥夺军衔的性质经历了复杂过程。1955年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以下简称《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1965年我国废止了军衔制度,所以1979年通过的《刑法》和1981年通过的《军职罪暂行条例》中都没有把剥夺军衔规定为刑罚。1988年通过的《军官军衔条例》第28条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剥夺军衔又重新成为一种附加刑,只不过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对此,马克昌教授认为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剥夺军衔作“原则规定”,1997年《刑法》修订时终究未能如愿。由此可能带来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些混乱。为此,2000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剥夺犯罪军人军衔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军人犯罪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审军事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但是,由于这个规定是军事行政法规,不但不能消除这种混乱,反而更使这种混乱增加了。  ……

作者简介

  王全达,国防大学军事管理学院军事法治教研室副教授、主任,法学博士、军队律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军事刑法学、海洋法海战法应用、军事行动法律保障,先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合著《军队维护国家海外利益法律保障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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