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近代海关史

中国近代海关史

1星价 ¥98.0 (4.9折)
2星价¥98.0 定价¥200.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750533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897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17505334 ; 978-7-5175-0533-4

本书特色

中国海关近代史,是整个中国近代史的缩影,从海关角度呈现着从晚清到建国初期经历的沧桑巨变。以整个中国的社会发展为大背景,记述了近代中国海关参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和文化变革的过程,客观地叙述了海关在近代中国历史过程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和重大影响。深入学习、了解、研究这段历史,才能更好地贯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更精准的把握当下“为什么出发”,深刻领会国门安全的重大意义,以及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大责任。

内容简介

海关和人民两大出版社联袂推出的《中国近代海关史》是近代海关史研究领域的一部具有开拓意义的专著。深入探讨了中国近代海关的起源、发展、活动及其对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和作用,内容一方面包括了外籍税务司海关制度从酝酿、建立到1950年在中国国土上很后消失的全过程,另一方面展示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持续反对外国控制海关的斗争过程、成果和意义。

目录

出版前言
再版序言
晚清部分
**章 西方资本主义势力的入侵和英美法驻沪领事夺取江海关夷税征收权的酝酿
**节 五口通商和海关夷税的开征
第二节 英国重建在华贸易秩序的失败及其终止保障中国关税征收的干预
第三节 上海小刀会起义期间江海关行政的停顿和英美法驻沪领事夺取江海关夷税征收权的酝酿
第二章 英美法税务管理委员会接管江海关夷税征收权和海关作为英国对华关系基石的实践
**节 上海会议关于组织税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其实施
第二节 夷税开征后关税行政的变化和税务管理委员会时代的海关行政
第三节 英国侵华政策的转变和海关作为英国对华关系基石的实践
第三章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的签订和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初建
**节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关于海关行政问题的规定
第二节 两江总督兼任各口通商大臣和李泰国受命为海关总税务司
第三节 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筹建
第四节 粤海、潮海新关的开办和赫德的崭露头角
第四章 总理衙门统辖海关和外籍税务司制度的确立
**节 总理衙门的设立及其统辖海关
第二节 赫德和总理衙门联系的建立及其受命署理总税务司
第三节 各口海关陆续开办和长江设关征税问题
第四节 全国海关行政的统
第五节 关于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的反对和支持
第五章 英国夺取清政府水师船队管辖权的阴谋和李泰国的革职与赫德继任总税务司
**节 太平军席卷江南和总理衙门议购新式船炮
第二节 李泰国在英国购船募员的活动及其和阿思本签订的十三条合同
第三节 李泰国和总理衙门的激烈争吵与英国篡夺船队管辖权阴谋的败露
第四节 李泰国的革职和赫德实授总税务司
第五节 全国形势的转变和总税务司奉命迁驻北京
第六章 近代中国海关的异态
**节 特异的中国海关及其“国际性
第二节 洋员对华员的绝对统治和关员特殊化
第三节 包罗万象的海关行政
第七章 海关的行政组织
**节 总税务司署的设立及其发展
……
民国部分
展开全部

节选

  五口通商后,在上海、厦门发生了洋货滞销的现象。英国驻厦领事记里布乃要求闽浙总督刘韵珂,因英商“贩来货物,不能按船全销,请照销数输税,余货分往他口分销。”当时负责对外交涉的耆英,同意英商“将报验起卸之货按则征输,其未检未卸者免其纳税,准赴他口销售”①。这就使英商载运来华的洋货,可以在通商此口运到通商彼口进行沿海贸易了。1844年7月和10月签订的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和中法《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进而明确规定:美商可在“五口居住贸易”;“其五港口之船只,装载货物,互相往来,俱听其便”;法国船只“在五口停泊,贸易往来,俱听其便。”②据此规定,外国船只载运洋货在五口间的贸易,便为条约所确认了。  外商虽然可在沿海各口载运洋货,但对土货的沿海载运,则是非法的。由于英商使用的商船,设备精良,航行迅速,又有精锐武器可以抵御海上的劫掠;它载运的货物有保险;而且华商货物由外国商船载运,可以抵制清朝海关人员的敲诈勒索,因此,华商乐于把土货交给外商轮船载运。远在1843年,厦门华商已有利用外商船舶载运土货的事。厦门海防厅曾向英国提出异议,1847年,还重申禁令。香港总督兼英国驻华商务监督德庇时曾就这个问题照会耆英,建议加以解决。耆英因势就便复称:“倘禁止英商以英船载运其货物,势必妨碍贸易之进行。”因此,“应商定若干办法,借使华商使用英船装运货物,不受阻挠”。同时建议:“凡载运华商货物之英船,均应交纳船钞;而托运之货物,应由华商自行完纳关税。”德庇时当即表示:“这是非常公正的建议”;并称“英船不论货主是谁,都应完纳船钞;货主不论是欧洲人或中国人,都得完纳全部货物的关税。只有这样,领事才会准许英船进行贸易,并让船舶离口。”1847年4月17日,香港殖民当局在一项布告中,布告香港英国商人,“中国大臣准予他的政府的臣民使用英国船舶载运[中国]货物”③。耆英把这项办法通知闽浙总督:英船在沿海口岸间载运华商土货已为两国大臣所同意了。但是应该明确,这种同意并未经过两国政府的批准,因此,他们的照会不具条约效力。尽管这些照会只是对于一项既成事实的承认并加以规范而已,但厦门官方既有这样的许可,企求谋利的外商便放手大干了。于是,在数年间,一些专载华商土货的50吨到300吨的外商快艇,不但在通商口岸之间的口岸载运土货,甚至发展到货主所指定的非通商口岸去。到1850年,大英轮船公司把明轮汽船“玛丽·伍德号”派到香港和上海及其间各口进行定期航行;3年后,单单这个公司就有不下5艘轮船从事这种沿海载运行业。到19世纪60年代初,外轮定期航行于上海和沿海之间载运土货进出口上海的在一半以上。①由于这项贸易权还没有经过清政府的批准,英、美公使都企图以订约形式迫使清政府承认。  早在1854年10月,英国公使就提出:“凡于贸易诸港口之间,准英船装运货物,往来无碍。”②美国公使也要求推广《五口贸易章程》的适用范围,“遇有特设运货船只,曾经请领牌照者,即准其任意往来,由此港运货到别港;但只准其在港之内”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国商人又向额尔金提出,因为土货的沿岸贸易已经奠定,要求“以专款予以保障和确定”④。  沿岸贸易权,在当时,无论哪个国家,都是属于本国的,只有本国商人享有这项权利,至于外国商人一律不得分润。在欧洲,从行会能够影响国家贸易政策时开始,在亚洲从各国能够控制外商时开始,外商都被排斥在这种贸易之外。纽约和旧金山、敖得萨和海参崴都不例外;就是英国,直到1854年还不准外国人分润沿海贸易权。  随着外轮在沿海各口载运土货的发展,发生了此项贸易的征税问题。  首先,在新关设立之前,不论民船贸易或洋船贸易,统归各口海关监督征课。各口海关对于洋船载运的土货按什么标准征税,没有统一,各征各的。1854年江海新关设立之后,情况更加复杂了。  那时华商经营的民船贸易是由海关监督管理的常关管理,它的关税是按常关税则征课的;外商经营的轮船贸易是由各关税务司管理的海关管辖,它的关税是按条约规定的税则征课的。两者征课的税则不同。这就影响到土货载运的征课。具体说,华商用民船载运的土货按常关税则应纳一出口税,复进他口,又纳一进口税;沿途还得经一关纳一关的税。如湖丝由内地至广东,应完三个常关的税,但每百斤应课税银只有3两多;如由轮船载运,则应按条约规定的税则完税,出口时纳一出口税。进口时又纳一进口税,共税银10两,较常关税多两倍余。①这对轮船载运的土货大大不利。外商因而啧有烦言。  其次,土货由轮船载运,它的关税由新关征课。这就影响到常关的常税和厘局的厘金的收入。还有,华商利用洋船载运土货,逃避地方的其他课征,这对于地方收入不利。  再次,根据1858年《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精神制定的税则,分为进口货和出口货两表,但却作为一个对外贸易的总税则而公布。因此,外商认为只要货物由外国商船载运,就构成了对外贸易。所以轮船载运的土货,要根据条约规定的税则完纳进出口正税,此外就不必再抽征了。李泰国对于宁波、厦门间的洋船载运的土货,凡停留在上海的,要求在江海关完纳进口税,并发给不再纳税的免重征执照——免单。宁波海关道认为江海关无权干预宁波海关的征税。同样,轮船从上海载运土布到广州,江海关也发给了免重征执照。粤海关监督提出抗议,认为免重征执照只适用于洋货;至于土货的免重征执照,只是证明货物已在江海关完过出口税,并无免重征的规定。因此,粤海关监督仍要求照纳进口税。

作者简介

陈诗启,中国当代著名历史学家,中国海关史研究专家,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他开拓了中国近代海关史研究领域,是**位全面、系统、科学地向人们揭示了中国近代海关发生、发展的历史学者;对中国近代海关的性质与作用问题给予深入评价;对海关参与晚清洋务运动问题的研究,使人们得以从另一角度考察洋务运动。由于陈诗启在中国海关史研究方面做出大量工作,国务院颁给“政府特殊津贴证书”,海关总署授予“金质纪念章”。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