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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25066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0
  • 出版时间:2022-04-01
  • 条形码:9787521625066 ; 978-7-5216-2506-6

本书特色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目录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催收“套路贷”行为在新旧规定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柳某刚等寻衅滋事、虚假诉讼、诈骗案

2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认定

——彭某寻衅滋事案

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犯性质

——方某、刘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4向境外信息网络诈骗分子出售银行卡等“四件套”行为的定性

——舒某军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5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如何认定

——何某孟、刘某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法理认定与路径

——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7通过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手段转移待继承房产的性质认定

——汤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8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主体范围

——谭某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9惩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涉黑犯罪应秉持从严打击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

——彭某兴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二)妨害司法罪

10如何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

——万某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杨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认定的转移财产额应以被执行标的额为限

——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3窝藏罪中帮助逃匿行为的认定

——王某宇窝藏案

14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之司法认定

——陈某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5选择性罪名及公益损害赔偿的认定适用问题

——陆某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6滥伐林木中如何界定被告人是明知的

——韦某寿滥伐林木案

17捕捉几只野生鸟并出售,情节较轻该如何量刑

——杨某宁非法狩猎案

18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犯罪对象的认定

——杜某城等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19污染环境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数额的认定

——尹某华、左某锋污染环境案

20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所作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谢某华非法采矿案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1如何认定毒品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联络

——许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金某甲运输毒品,金某乙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22为蹭食毒品而代购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郑某贩卖毒品案

23贩卖毒品罪中“代购蹭吸”之考量

——蔡某应贩卖毒品、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4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程某贩卖毒品案

25从犯罪嫌疑人住处查获的K粉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黄某举贩卖毒品案

26贩卖毒品罪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张某贩卖毒品案

27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

——郭某军运输毒品案

28吸毒者携带数量较大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抓获不必然构成运输毒品罪

——刘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

29共同欺骗他人吸毒中主从犯的认定

——何某、肖某欺骗他人吸毒案

30发回重审后被补充指控为共同犯罪的事实应认定为“新的犯罪事实”

——谢某、董某根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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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法理认定与路径——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刑终977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罗某某在某公司负责平台数据编写和维护工作,于2019年4月离职。因对离职待遇不满,为报复公司,罗某某于2019年4月5日编写脚本,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时得到的公司阿里云账号密码,将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务器的后台数据进行删除,共删除图片1300张(约47G被清空),造成合作方某俱乐部的选手图片无法显示,无法进行有效点击。案发后,某公司向某俱乐部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罗某某家属代为向某公司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焦点】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被告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被害公司的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0万元,对起诉书指控造成的经济损失约40万元予以更正。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扣押的苹果笔记本电脑(13英寸、深空灰色)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某某以经济损失计定方式不精准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原审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害单位在恢复、收集被删除的图片上并未支出必要费用,且除赔偿涉案3万元款项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实际进行过赔偿。故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上述3万元以外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约4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金额不予认定。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笔记本电脑(13英寸、深空灰色)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中对被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结果犯,必须达到“后果严重”方构成本罪。对于何种情形属于“后果严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构成“后果严重”的五种具体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其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规定明确了经济损失的范围为直接经济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仍有争议。 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学理和实践的通常理解,**个层次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如本金损失,其概念与所有间接经济损失相对立。第二个层次的直接经济损失除“直接减损”的价值外,还包括必然的其他减损,如利息损失。特别是当“直接减损”无法核算的时候,修复所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及相应时间内所必然产生的其他减损就成为“直接经济损失”的代位选择。 本案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应按照以下顺序考量判断: **,为及时恢复删除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从常情常理分析,被害人受到损害之后,首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是在避免产生其他直接关联损失之前提下“及时”恢复功能、数据,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则为破坏行为所造成的**项直接经济损失。对恢复性费用,法律规定强调“必要”二字。也即,非所有为恢复支出的费用均属于该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以“必要”为限。 第二,若是图片无法恢复,则“及时”重新收集参赛选手的图片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成为替代性费用。同理,若被破坏的是系统功能或应用程序,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重新更换系统功能或者程序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为替代性费用,该部分属于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法理外延的第二顺位。 第三,穷尽所有合理合法手段后,系统数据、功能、应用程序均无法恢复或者替换,被害人确已无法履行合同,因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赔偿金额,此为直接经济损失法理外延的第三顺位。此处违约责任的承担,首先,必须强调是穷尽了所有合理合法手段之后方能适用;其次,该违约责任不同于民事领域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因承担违约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仍以直接损失为限,而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否则对被告人不公。 前述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的逻辑顺位是依照法律规定以及蕴含的法理要义而确定,不仅是本案确定直接经济损失的标准,在同类案件中均可同样适用。 编写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涂俊峰 李静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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