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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公司法制的变革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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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6324122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78页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566324122 ; 978-7-5663-2412-2

本书特色

本书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为研究对象,以1904年《公司律》、1914年的《公司条例》、1929年《公司法》和1946年的《公司法》为主线,梳理了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公司法制的变迁史,结代中国商业的发展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试图阐代中国公司法变革发生的原因、形态和其实践的图景,回应公司制度引入中国之后未能发挥用的“中国公司之谜”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以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为研究对象,以1904年《公司律》、1914年的《公司条例》、1929年《公司法》和1946年的《公司法》为主线,梳理了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公司法制的变迁史,结合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和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试图阐释近代中国公司法变革发生的原因、形态和其实践的图景,回应公司制度引入中国之后未能发挥实际功用的“中国公司之谜”问题。

前言

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代中国法制转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学专业思维的影响,法学学者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看作“部门法律史”。如果摒弃这一学科界限,将中国公司法的放置代中国历史转型和世界文程的大背景下,可以发现公司法制变迁和国家盛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一方面,公司制度的创新和繁荣为国家的建设间接贡献着力量;另一方面,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国家繁荣的一个缩影。

在公司制度刚刚引代中国时,一大批有识之士就认识到了公司和国家的同构性。梁启超在《新民说》中曾倡言:“国家如一公司,朝廷则公司之事务所,而握朝廷之权者,则事务所办”。1948年底,在革命胜利前夕向发出的信函中写道:“吾兄为我公司发起人之一,现本公司生意兴隆,望吾兄速来加入经营”。梁启超和将国家建设与公司经营相类比不是没有道理的。现代经济学家已经用价格理论和博弈论等经济分析工具对国家和法律制行了系统的分析,这也可以视为对国家和公司同构性的一种诠释。

有鉴于公司和公司法制代中国国家建构中的重要性,本书从三个维度代中国公司法的变行阐述。

代中国公司法的演变应放置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时段中予以观察。从立法成果来看代中国公司法的演变始于1904年晚清《公司律》的出台。然而早在这部法律出台之前,清末洋务派大臣己经开始效仿西方公司制试办新式企业,在大批新式企业中,官督商办是早期公司采用较多的一种。要理解这种,不得不追测到代中国的商业组织形态。为此,本书在系统阐述自清末以来的公司变革之前,对中国古代“公司”的早期形态及其提范讲行了植理,以期可好地理代中国公司法制变革中的公司发展现象。

第二代中国公司法不应是静态的公司立法史,而应该括立法动因、法律实施效果,公司法制和商业互动的“活的法律史”。为此,本书代中国四部公司法的制定为线索,系统梳理了立法的缘由、法律出台的经过、法律实施的效果等,同时结代中国商业和政治的发展,试图阐代中国公司法变革发生的原因、形态和其实践的图景。本书还选取了一些案例来说明公司法的具体实施,如清末的浙路公司事件、民国时期大理院的判例等。

第三代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整体效果并不理想。尽管自晚清以来的历都十分重视公司立法,却一直未能很好地发挥公司的作用。学界对哈大学柯伟林教授提出的“中国公司之谜”问题多从比较法的角行回应,以外国公司法作为参行查缺补漏,鲜有从自身历史经验寻找答案。就此问题,本书认为,一方面源代公司法在借鉴移植欧陆法律的过程中未能很好地接续传统中国的商业另一方面源于国家权力对于公司发展的过度干预。

代中国公司法曲折而艰辛的变革过程揭示了法制变迁与国家盛衰之间的历史逻辑,新时代中国经济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公司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在保障市场环境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回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历程,对于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仍具启发意义。

目录

章导论

节 问题的提出代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

第二节已有的研究成果

一、国内有关研究

二、国外有关研究

第三节研究思路和框架

第二章中国古代“公司”的早期形态及其规范

节“公司”在中国的词义变迁

一、“公司”词源考

二、“公司”的多重含义

第二节中国古代“类公司”组织及相关规范

一、家族和宗族

二、合伙制.

三、行会与公所

第三节明清商帮的内部管理及规范

一、晋商的内部管理及规范

二、徽商的内部管理及规范

三、清末股份制公司的萌芽

第三章 晚清《公司律》的制定及商业实践

节 制定背景

一、资本主义经济的初步发展

二、振商、保商的思想环境

三、收回利权的立法需求

第二节《公司律》的制定

一、经济法制的改革

二、效仿西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股东有限责任的确立

第三节《公司律》的贯彻实施

一、公司登记注册情况

二、公司章程所见收回利权运动

三、浙路公司事件

第四节未颁布之《公司法》草案

一、《志田案》

二、《改订商律草案》

第四章北洋时期《公司条例》的制定及商业实践

节 制定背景·

一、商人参与革命与立法

二、政府发展实业的需求

三、战后民族工业的短暂繁荣

第二节《公司条例》的理论基础

一、立法的经过

二、关于《公司条例》的后期讨论

第三节《公司条例》的运用及实践

一、大理院对《公司条例》的适用与解释

二、公司注册和规模的增长.

三、股份制公司的实践

四、商务纠纷与商业秩序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司法》制定及商业实践

节制定背景·

一、南京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垄断

二、统制经济的形成·

第二节1929年《公司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经过

二、公司“营利”属性的回归

第三节1946年《公司法》的制定

一、有限公司的创设

二、外国公司在华的地位问题

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司发展

一、1929年《公司法》的实施状况

二、“与民争利”的国有大公司

第六章破解“中国公司之谜”的二重维度

节忽视对传统商业传承

一、传统商业主动继承和被动继承

二、融合传统投资观念代公司制度的“官利”

第二节国家权力的过度干预·

一、晚清官督商办企业中的官权与商利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国有公司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录《公司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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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导论长期以来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作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一环,一直在效仿西法的背景下被理解,其背后隐藏代中国商业文明和法制变革的诸多深层次问题却没有被触及。比如,中国自16世纪,即明代嘉靖、万历年间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却为何没有像西欧一样世发展出资本主义和现代科学。李约瑟之谜的背后是否有法律因素的相关影响而言之,清末中国效仿西行法制改革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对于上述这一类东西方历程不同的问题,我们所熟知的诸如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均做出了详细的解释。比如在马克思看来,亚洲始终比欧洲落后很多,因为欧洲的“封建主义”自身至少含着“向资本主义转变”的种子。受马克思影响颇深的魏特夫用“东方主义”来概括亚洲的特征,把它说成是为了管理这些社会的大型水利工程而必需的社会政治组织形式。“韦伯殚精竭虑地研究了亚洲各个文明的“城市”“”以及其他方面,认为亚洲不仅仅缺乏马克思所谓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缺乏适当的及其与其他因素配合而产生的“资本主义方式”的运作。这就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论述的核心,也构成了韦伯后来理论的基础。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制、形式理性的法律这三者具有选择性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理性主义的兴起,而这恰是东方国家所没有的。

传统中国的法制何以缺乏现代西方法律形式理性的特征和中国在1纪以来为何不能发展出资本主义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根本的问题是中西方文明形态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因此,如果我们回避法制变革背后的历史发展问题,就很难理代中国公司法变革过程中超前的法律和滞后的社会之间的矛盾。在阐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这一话题时代中国商业的发展是不能忽略的考察对象,因此本书的写作将结代中国商业的发展代中国公司法的变革,试图阐代中国公司法变革发生的原因、形态和其实践的图景。

节问题的提出代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

资本主义萌芽(工厂手工业的原始形态)的概念,于1936年由吕振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提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讨论到这个问题。1939年,在《中国革命和中》中明确提出:“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世纪50年代,中国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有过热烈的讨论,基本上已达成共识,即资本主义萌芽诞生于16世纪,即明朝嘉靖、万历年间。资本主义萌芽之后,其发展程受历代统治者外贸政策影响极深。明隆庆年间和万历前期海禁解除,资本主义萌芽得以生长。万历二十年后因日本丰臣秀吉侵略朝鲜,海禁骤严,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一度受限。明末清初连年战乱以及清初的海禁政策,资本主义萌芽一度调零,清康照二十三年(1684)开放海禁,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为通商口岸,不久又改为仅开广州一口,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逐渐恢复并超过明代的。鸦片战争前,清朝统治者奉行闭关锁国的国策,资本主义的生产始终处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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