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7732
- 装帧:8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88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521627732 ; 978-7-5216-2773-2
本书特色
系统梳理港股重要制度规范,全面解读港股IPO上市路径。 问题导向直击企业上市痛点,聚焦新兴热点行业上市战略。 港股IPO制度规则透析: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第18A章、分拆上市、二次上市、双重主要上市、同股不同权、基石投资者配售、H股及H股“全流通”、反向收购…… 热点行业港股IPO详解:TMT行业(Technology,Media &Telecom,科技、媒体和电信)、生物科技企业、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机构)、教育企业(含在线教育)、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企业……
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帮助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系列介绍了香港交易所的制度规则与港股上市实务操作。本书体例清晰,脉络清楚,以篇章节形式呈现,兼顾宏观体系与微观要点,将数量繁多、零散的要点按照逻辑关系无缝连接。内容上分为三篇,**篇为制度解读,介绍境外上市*新监管规定解读、港股上市基础制度规定、港股上市常见专项规定等内容;第二篇为上市实操,介绍港股上市的主要模式、实务中常见11类法律问题等;第三篇为行业详解编,归纳整理了六大热点行业港股上市要点,供读者参考。体例上包括基本含义、法律法规规定、实务要点、实操案例等,由浅入深,系统全面,实用性强。
目录
**篇 制度规则透析
**章??全面加强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
**节??境内外监管机构监管政策梳理
第二节??网络数据安全审查
第三节??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全面备案管理
第二章??港股上市基础制度规定
**节??选择在香港上市的原因
第二节??香港上市条件
第三节??香港上市流程
第四节??香港上市中介机构
第五节??香港上市监管机构
第六节??内地企业香港上市架构
第七节??上市公司监管
第八节??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
第三章??港股上市常见专项规定
**节??VIE专项规定
第二节??未盈利生物科技公司:《主板上市规则》第18A章
第三节??分拆上市
第四节??第二上市
第五节??同股不同权
第六节??基石投资者配售
第二篇 上市实战攻略
第四章??H股及H股“全流通”
**节??H股及H股“全流通”专项规定
第二节??H股
第三节??H股“全流通”
第五章??红筹架构
**节??红筹架构概述
第二节??红筹股与H股的主要区别
第三节??红筹架构的分类
第四节??大红筹
第五节??外商直接投资(FDI)
第六节??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ODI)
第七节??红筹架构的搭建
第六章??SPAC上市
**节??全球范围主要资本市场SPAC的发展情况
第二节??SPAC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美国纳斯达克、新加坡新交所主板与中国香港港交所主板SPAC的比较
第七章??反向收购
**节??借壳上市
第二节??在香港借壳上市
第八章??港股上市11类合规事项解析
**节??合规性要求
第二节??常见的11类不合规事项
第三篇 热点行业详解
第九章??TMT行业企业港股上市
**节??TMT行业企业港股上市表现
第二节??TMT行业专项规定
第三节??TMT行业监管
第四节??境内TMT行业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框架
第十章??生物科技企业港股上市
**节??生物科技企业发展与港股上市
第二节??医药行业
第三节??医疗器械行业
第十一章??医疗机构(含互联网医疗机构)港股上市
**节??医疗机构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医疗机构港股上市表现
第三节??医疗机构专项规定
第四节??医疗机构所涉重要法律事项
第十二章??教育企业(含在线教育)港股上市
**节??教育企业港股上市表现
第二节??民办教育专项规定
第三节??教育行业所涉重要法律事项
第四节??教育政策解读
第十三章??物业服务企业港股上市
**节??物业服务企业港股上市表现
第二节??物业服务企业专项规定
第三节??物业服务企业港股上市常见问题
第十四章??房地产企业港股上市
**节??房地产企业选择港股上市原因
第二节??房地产企业专项规定
第三节??房地产行业所涉重要法律事项
节选
第二章??港股上市基础制度规定 **节??选择在香港上市的原因 中国香港是亚洲主要上市及融资市场。不论是中国香港、中国内地还是与亚洲有业务联系的国际公司,也不论来自各行各业,若想找高度流通的世界级市场上市融资,均可选择赴港上市。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具备独特的优势,是中国与全球资本市场的主要联系纽带,在内地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香港一直能位居全球融资市场之列,有赖于香港地区奉行国际标准和惯例、市场汇聚雄厚资金、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活跃参与,以及业界精英云集等诸多有利因素。 香港交易所是一家全球化的主要交易所,能为公司提供可靠的上市平台。在港交所可以接触到多元类型的投资者,进而推动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港交所汇聚全球投资者,是深度、多元、流动性充足的市场,在过去12年中有7年登上全球IPO融资排名榜首,仅在2020年,融资金额就达3975亿港元。 具体而言,在香港上市有以下优势: 1.把握中国国际化机遇的首选伙伴,中国香港独具优势,是中国与国际市场的主要联系纽带。 2.可经互联互通机制接触中国内地投资者,为中国接通全球市场提供方便、有效的跨境渠道。 3.多元化及国际投资者参与。香港汇集了大量及多元化的投资者,有助于推动市场流通量。 4.可支持大型首次公开招股活动。香港市场可进行不同规模的首次公开招股,同时有能力吸引可观数量的投资者参与,为招股(包括超大型招股)定出理想价格。 5.稳健的二级市场。香港二级市场交投活跃、流动性高、安全、效率高,是进行再融资及对冲的理想市场。 6.国际企业管治标准。港交所的企业管治要求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在香港上市的公司透明度高、问责性高,并获市场信任。 7.基础投资者框架。香港的新股上市机制容许引入策略性基础投资者,提高公众信心及公司的可信性,也使公司与股东长远利益一致。 8.完善的监管机制。香港的监管制度完善,符合当前国际惯例,资金及资讯的流通不受限制。 9.透明的程序。香港新股申请程序透明度高,上市指引全面,采用同一准则审批所有申请人。 第二节??香港上市条件 港交所包括主板和创业板,下面分别介绍港交所主板、GEM的上市条件。 一、主板上市条件 港交所主板市场是为具备一定市值/收入/利润规模、业务根基稳健的公司而设的市场,上市公司行业众多,包括综合企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互联网公司及医疗健康公司等。因此,公司作为上市申请人申请在港交所主板市场上市,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财务要求 主板上市的财务要求如表2-1所示: …… (二)其他要求 除以上财务要求以外,拟赴港上市的企业还需在经营历史、公众持股、管理层及控制权等方面满足一系列基本要求。此类要求主要包括: 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特殊情况下可考虑较短的营业记录)。 2.*低公众持股量(一般为25%,如上市时市值>100亿港元可酌情减至15%)。 3.上市时至少拥有300名股东。 4.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5.至少*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保持不变。 6.至少有3名独立董事,并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1/3。 7.如为H股上市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8.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9.必须委任一名相关专业人履行公司秘书职责。 10.申报会计报告的*后一个会计期间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超过6个月。 二、GEM上市条件 港交所的GEM板块是专为中小型企业而设的市场, 该板块的上市资格低于主板,但其持续责任与主板类似。2017年,港交所刊发《创业板咨询总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GEM上市规则》)的修订,取消了GEM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再次明确GEM成为独立市场为中小企业服务。该次修订以后,申请在GEM上市的公司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前两年营业现金流合计≥3000万港元。 2.市值≥1.5亿港元。 3.*低公众持股量(一般为25%,如上市时市值>100亿港元可酌情减至15%)。 4.上市后至少有100名股东。 5.管理层*近2个会计年度大致维持不变。 6.拥有权和控制权*近一个会计年度不变。 7.至少3名独立董事,并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1/3。 8.如为H股上市申请人,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9.要求每一季度提交财务报告。 三、借壳上市 近年来,由于市场上有通过“壳股”借壳上市的需求,港交所留意到“炒壳”“造壳”的市场活动有所增加。为维持市场秩序,港交所在应用《主板上市规则》方面已采取更严格的方针,以打击不断演变的“壳股”活动,包括借壳上市、剥离上市发行人业务的公司行动,以及发行人营运业务水平过低等问题。2018年6月29日,港交所刊发有关借壳上市、持续上市准则及其他《主板上市规则》条文修订的咨询文件,提出多项修订《主板上市规则》的建议,旨在解决市场关注有关借壳上市及“壳股”活动的问题,并就有关建议征询市场意见。 2019年7月26日,港交所刊发有关借壳上市及其他“壳股”活动等咨询总结,相关的《主板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港交所亦刊发了三封新指引信,就《主板上市规则》经修订条文的应用提供指引,有关借壳上市的主要修订如下: (一)反收购行动 将以下6个评估因素正式编入《主板上市规则》,主要修改了*后两项内容:(1)交易规模;(2)目标资产质量;(3)发行人业务性质及规模;(4)主营业务出现根本转变;(5)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6)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包括在合理接近的时间内进行(一般指36个月内)又或在其他方面互有关联的收购、出售及/或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变动。 (二)反收购 修改明确测试,使有关测试适用于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后36个月内向发行人控股股东进行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同时限制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变动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建议将其全部或大部分原有业务出售或作实物配发。港交所亦可限制发行人不得在实际控制权转手之时或其后36个月内进行有关出售或作实物配发。 (三)透过大规模发行证券借壳上市 禁止透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当中牵涉到又或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或实际控制权转变,而所得资金将用作收购及/或开展规模预计远较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作者简介
王贺,毕业于外交学院,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学位,有十余年的律师工作经验。王律师目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的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债券、私募融资、风险投资、外商投资、并购、重组等。王律师主办、参与了多个重大境内外上市、重组收购项目,受到客户的好评。 王律师在从事实务工作中注重总结,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已有数十篇文章在知名刊物《财经》《证券法苑》《环球财经》《中国外汇》《证券市场红周刊》《法学杂志》等上发表。出版图书《去红筹:实战案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3年)、《中国概念股五部曲》(法律出版社2014年)、《网络安全、大数据公司境内外上市案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20年)、《北交所IPO: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度规则透析与上市实务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 王律师目前为某资本市场知名平台的“金牌讲师”,并受全国股转公司邀请对北交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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