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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449-2022秸秆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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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15518209670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57
  • 出版时间:2022-12-01
  • 条形码:9155182096707

内容简介

为规范秸秆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确保工程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优选可靠,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以秸秆、稻壳、成型燃料等为主要原料的秸秆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5.原料储存与预处理;6.热解炭化;7.热解炭收集与储存;8.气液分离与储存;9.控制系统;10.建筑与结构;11.公用工程;12.消防;13.施工与验收;14.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 第17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秸秆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秸秆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1449-2022,自 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 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 年10月31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1 厂址选择
4.2 总平面布置

5 原料储存与预处理
5.1 储存
5.2 预处理

6 热解炭化

7 生物炭收集与储存

8 气液分离与储存
8.1 气液分离
8.2 热解气储存
8.3 木焦油及木醋液储存

9 控制系统

10 建筑与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2 生产建筑
10.3 节能

11 公用工程
11.1 电气及仪表控制
11.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3 给水排水

12 消防

13 施工与验收
13.1 一般规定
13.2 工程施工
13.3 质量验收

14 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14.1 劳动安全
14.2 环境保护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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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GB/T 51449-2022秸秆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技术标准》:  14 劳动安全与环境保护  14.1 劳动安全  14.1.1 当采用可能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时,应在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热解炭化、热解气净化、燃气燃烧、放散火炬、气柜等设备和设施应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防护措施。  14.1.2 劳动安全措施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道路、通道、楼梯均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及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且应保持畅通。当设置管线穿行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2 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  3 机电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传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 堆放物品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 进入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  6 高噪声、明显振动的设备应采取隔声、隔振、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7 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对不宜保温,且人可能触及的部位应设置护栏或警示牌。外表面易结露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8 设备检修时,应设置警示标志,并有专门人员监护。内部需要进行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应根据需要在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热解气火炬检修时,应等火炬停止并冷却至环境温度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且现场应有专门人员监护。  9 电气设备应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10 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1 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2 设备控制应自动化,并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止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  13 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操作和识别的措施。  14 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应具有防止对人员产生伤害的措施。  15 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规定执行。  14.1.3 预处理、热解炭化等设施设备应具有防尘、降尘、预防粉尘爆炸等措施。  14.1.4 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可设置值班宿舍、浴室、更衣间、卫生间等。  14.2 环境保护  14.2.1 生产过程产生的烟气,当其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初始浓度不符合环保要求时,应设置除尘、脱硝、脱硫处理,并应采用烟囱高空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的排放限值。  14.2.2 当干燥、热解等环节设置供热锅炉时,对于扩建、改造的锅炉单台容量大于或等于14MW(20t/h)及高度大于45m的锅炉烟囱,应安装固定、连续监测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14.2.3 生产废水排放标准及排放去向应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受纳水体或部分回用。  14.2.4 在废水处理的外排口,应安装在线检测和计量装置,检测内容应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  14.2.5 对噪声源的控制应考虑厂址对周围环境噪声的影响、高噪声设施相对集中布置等因素,宜选择低噪声与小振动设备。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夜间偶发噪声的*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14.2.6 设备选择中对噪声的要求不应大于85dB(A),当设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设备噪声特性及应达到的噪声控制标准以隔声为主,采取适宜的消声、隔振或吸声的综合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控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噪声级、噪声频率、混响声影响确定。  14.2.7 生产过程应一水多用、废水回收处理、重复使用。热解气冷凝、冷却出炭等用水应循环使用。  14.2.8 工程应具备有效防控或处理臭气、二英、多环芳烃等异味和污染物的设施或设备。  14.2.9 工程废渣、木焦油等不得随意排放,废渣应资源化利用,废弃木焦油应按危险固体废物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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