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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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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x***(二星用户)

王泽鉴先生的天龙八部大作之五

王泽鉴先生针对台湾司法实务并结合民法法理做出的判例解读,该书针对有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剖析深刻,紧贴司法实践,是不可多得的经典教材。

2016-11-07 09: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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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三星用户)

理论和实际结合,使本书很有看头耐人寻味

本书一共八部,很有看头,多看使人知道人的特征和本性,在今后工作中,可以看到本能的方面。

2014-01-05 22: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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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56201616X
  • 装帧:精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52
  • 出版时间:2005-01-01
  • 条形码:9787562016168 ; 978-7-5620-1616-8

本书特色


出版说明
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之一,是建立、健全相关
的法律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历
史经验证明,积极、及时地发现、利用有益的理论资源,是自我
完善、不断进步的有效途径。为此,我社谨向法学界广大读者推
荐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代表作:《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王泽鉴教授于60年代留学德国,专攻民法和法学方法论,
获法学博士学位,后长期执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是我国台湾
*具影响的学者之一。本书是王泽鉴教授所著论文的汇集,集中
反映了作者20余年间的主要学术成就。在书中,作者深入讨论
了民商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判例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大陆法系
传统法理为依托,借鉴英美等国法学发展的经验;以法学的方法
论,去阐释、检验法律的适用,发现涵蕴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
则,创构了一个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民法学术体系。
尽管本书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但由于海峡两岸不同的社会
制度及多年隔绝等原因,书中局部篇章内容及文字表述,与此间
多有不合;经作者同意,已作适当删改,望读者查谅。同时,我
们相信广大读者定会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
点出发,以科学的精神对待这些著述,汲取其中有益的成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0月

内容简介


片断:
七、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一)物权行为与无权处分
第118条第1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
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此之所谓“处分”,系指
处分行为而言,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但
不包括负担行为(债权行为)在内。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
之某古董给丙,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该“出卖他人之物”之
买卖契约有效,物权行为系无权处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
情者,得依关于善意保护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第801条、第
948条)。又例如,A有某地,误登记为B之名义,B设定抵押
权给不知情之C,其物权行为系属无权处分,C因信赖土地登
记,而善意取得抵押权(“土地法”第43条)。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
与无权处分应严予区别者,系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者,系
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为行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例如,
乙有某珍贵稀有之邮票寄放甲处,甲以乙之名义出卖给丙,并
依让与合意交付之。此种无权代理与出卖他人之物及无权处分,
在法律效果上有二点不同,应予注意:
(1)就债权行为而言,出卖他人之物者,其买卖契约之效
力不因出卖人无处分权而受影响。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买卖
契约效力未定,须经本人承认始生效力(第170条以下)。
(2)就物权行为而言,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者,其物权行为
效力未定,须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第118条第1
项),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后,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
自始有效,但数处分相抵触时,以其*初之处分为有效(第118
条第2项、第3项)。惟受让人善意信赖“处分权”者,其善意
应受保护,无权处分虽未经有权利人之承认,仍能取得其权利。
于无权代理之情形,其物权行为,亦属效力未定,非经本人承
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第170条第1项)。须特别强调者,相
对人对“代理权”之信赖,并不受保护(关于表见代理,参阅
第169条),故在上举之例,丙纵使不知甲无代理权,亦不能主
张善意取得该画所有权,仅能依第110条之规定向甲请求损害
赔偿。
八、物权行为之解释
任何意思表示,任何法律行为,为探求其真意及内容,均
须解释,债权行为如此,遗嘱如此,物权行为亦不例外。惟实
务上以债权行为(尤其是契约)之解释,*为重要,其主要理
由系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得自定条款,其内容如何,有
待确定,而契约之漏洞(Vertragslucke),于无任意法规可资适
用时,则更须填补之(所谓之“契约的补充解释”,erganzende
Vertragsauslegung)。关于物权行为,因采物权法定主义,除
“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第757条),当事人
意思活动余地较狭,解释必要性相对减少。

前言



海峡两岸关系解冻后不久,两岸法学家便开始接触和交流。
我和王泽鉴教授在那时便开始建立私人友谊。因为都是从事民法
教学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无语言障碍,我确实从与王泽鉴教授
交往中学习到不少有益的东西。学问是来不得半点虚假的,有就
是有,没有就是没有;深就是深,浅就是浅,不能装腔作势。王
泽鉴教授在民法领域内著作之丰,范围之广,见解之精,研究之
深,在法学界是公认的,我也倾慕不已。
王泽鉴教授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丛书,在台湾地区有
很大影响,听说每出版一本学生便争相购买,先睹为快。这套丛
书的魅力何在呢?我认为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创造和深化了
一种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门理论博大精深的学科,从其
理论之完整和文化之深远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
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它又在每日每
时地变化着,需要回答许许多多不断发生和出现的疑难问题。如
何把二者*有效地结合起来,是许多民法学者探索的问题。王泽
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
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社会丰富生活为土壤,使民法
研究从象牙塔中走出来,开拓了一个极为广阔的研究空间。这种
方法对广大学者无疑是很好的启迪。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这套丛书,为民法教学与研究做了
一件有益的事。
今年春季我在台湾讲学访问1月有余,王泽鉴教授亲自陪同
并邀家中作客,观看大剧院演出,甚为感激。学者友谊,但愿长
青,是为序。
江平
1997年岁末于北京

目录


目录
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
问题
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
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
行为”
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
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
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
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
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
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
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
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
请求权
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
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
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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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
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
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
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
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
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
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
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
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学说与判例研究》(八
册)、《民法总则》、
《民法债编》、《民法
物权》等。现任台湾大
学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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