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办案一书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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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801851366
- 装帧:精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921
- 出版时间:2003-10-01
- 条形码:9787801851369 ; 978-7-80185-136-9
内容简介
本书原名《刑事法实用手册》,自1999年3月内部发行以来,受到了广大检察官、法官、警官和律师的赞誉,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单位和朋友来索要此书。为满足实际办案工作的需求,并鉴于两年多来的司法解释大量出台,现将此书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和重新编辑后正式出版,以飨广大读者。
本书与其他法律法规汇编类书籍有所不同的*大特点是:查寻方便、快捷,实用性强。编辑宗旨是:一册在手,基本满足刑事办案中查寻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查有关司法解释、办案规定和规范,可从本书后的法律文件索引中查寻,可查到此法律文件分插在本书中的页号。目录中有刑法和刑诉法的条文内容要点,页眉上有条文序号,这都是为方便读者查寻而设计的。本书携带、使用方便、不仅是司法工作人员,也是法律院校(系)师生研究和适用刑事法所需要的一本很有用的工具书。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制定刑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
第七条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
第八条 我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
第九条 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第十条 刑法的专属性
第十一条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概念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概念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聋、哑、盲人犯罪的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概念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期限和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人的义务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第五十条 死缓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和减刑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确定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第五十七条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和监管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刑的范围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时先行偿还正当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累犯的概念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的概念
第六十八条 立功的概念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概念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对缓刑犯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条件和减刑的幅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义务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处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时效起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或补充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概念
第九十二条 私人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概念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概念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概念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概念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概念
**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人的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 刑法总则的适用原则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罪的处罚
**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 叛逃罪
**百一十条 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 犯前条罪造成严重后果及过失犯前条罪的处罚
**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 犯前条罪造成严重后果及过失犯前条罪的处罚
**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审程序
**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行
附则
附录
法律文件索引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条 制定刑法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 刑法的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
第七条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
第八条 我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
第九条 刑法普遍管辖原则
第十条 刑法的专属性
第十一条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第十二条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概念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概念
第十六条 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聋、哑、盲人犯罪的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犯罪的概念
第三十一条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期限和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人的义务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和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第五十条 死缓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和减刑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确定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第五十七条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和监管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刑的范围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时先行偿还正当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累犯的概念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的概念
第六十八条 立功的概念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刑罚执行中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概念
第七十三条 缓刑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对缓刑犯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条件和减刑的幅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的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 假释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的义务
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时效处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时效起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变通或补充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概念
第九十二条 私人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概念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概念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概念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概念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的概念
**百条 受过刑事处罚人的报告制度
**百零一条 刑法总则的适用原则
第二编 分则
**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勾结犯罪的处罚
**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百零九条 叛逃罪
**百一十条 间谍罪
**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百一十三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和没收财产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五条 犯前条罪造成严重后果及过失犯前条罪的处罚
**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百一十九条 犯前条罪造成严重后果及过失犯前条罪的处罚
**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百二十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 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 立案
第二章 侦查
**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通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审程序
**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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