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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学

婚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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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7304035374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284页
  • 出版时间:2007-08-13
  • 条形码:9787304035372 ; 978-7-304-03537-2

本书特色

《婚姻法学》是由巫昌祯所编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结婚、家庭关系、收养、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目录

**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 婚姻法的地位、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第四节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阶段第五节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二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节 婚姻自由第二节 一夫一妻第三节 男女平等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五节 计划生育第六节 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新要求第三章 亲属**节 概述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法律效力第四章 结婚**节 概述第二节 结婚条件第三节 结婚程序第四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第五节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第五章 家庭关系**节 概述第二节 夫妻关系第三节 父母子女关系第四节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第六章 收养**节 概述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第三节 收养的解除第七章 离婚**节 概述第二节 离婚的程序第三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第四节 离婚纠纷的类型及其处理第八章 离婚效力**节 概述第二节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第三节 离婚后的财产处理**节 概述第二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三节 婚姻法中的执行第十章 婚姻法的适用**节 婚姻法的效力范围第二节 民族婚姻第三节 涉外婚姻第四节 涉外收养第五节 华侨、港澳台同胞同内地公民的婚姻第六节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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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婚姻法学》内容主要包括:**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 婚姻法的地位、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第四节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阶段,第五节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等等。

相关资料

总之,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侵害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危害广大青年,特别是妇女的切身利益,造成各种纠纷,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在处理时,不但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要对违法者给予处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这种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但女方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不满足就不结婚。这种婚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受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或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形式上是自愿的,实际上则是对婚姻自由的滥用,是违反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的。这种行为虽不如买卖婚姻严重,但比买卖婚姻普遍,涉及面广,其危害性也是不容忽视的。它腐蚀人们思想,败坏社会风气,给当事人的家庭和婚后生活带来了困难。大量事实说明,某些家庭纠纷的发生及一些犯罪行为,都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关。其危害性不可低估,所以,婚姻法予以禁止。(三)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1.划清包办婚姻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的界限前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当事人结婚是被迫的,这是违法行为;后者虽由父母主持,但当事人双方经过了解自愿结婚,符合婚姻自由原则,是合法行为。2.划清买卖婚姻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二者的共同点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包办强迫的婚姻,后者基本是自主婚。二者均是违法,但违法的性质、程度及危害后果各不相同,处理也不一样。1979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第3条对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必须指出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以买卖婚姻骗取财物,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剥削阶级旧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

作者简介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特聘博士生导师。主讲民法、婚姻法等课程,并兼任*高人民法院业余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等校主讲教师。多次获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先后七次参与立法,特别是婚姻法的两次修改工作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担任专家组组长。主持或参与主持七项课题研究工作,两项获奖。个人撰写、主编、合编的论著约40部。如《婚姻法论》、《继承法概论》、《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等。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妇联执委,现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名誉会长、*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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