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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04022832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5
  • 出版时间:2007-11-01
  • 条形码:9787040228328 ; 978-7-04-022832-8

节选


    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国际服务贸易因其所谓不可贸易性和部门
    的极其分散性而游离于国际经济学的研究之外。与此同时,国际贸
    易(实际上是货物贸易)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却日益红火。迟到的富
    克斯的《服务经济学》出版于1968年,其实这还只是对服务经济标
    志性新认识的开始,远没有让国际服务贸易得到应有的理论重视。
    国际服务贸易被看做一门子学科也好,或被作为一门独立课程也好,
    固然有其以后实践发展的原因,但国际服务贸易的实践地位的提高
    并不是学科或课程相对独立化的理论原因。因为在已有国际贸易课
    程中加入一部分服务贸易的内容可以顺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为什么
    越来越多的国际经济学家加强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研究?又是什么
    原因使高等院校在经济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中普遍独立开设国
    际服务贸易课程呢?原因是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存在理论
    特殊性即“不可贸易性”。
    因此,国际服务贸易作为一门子学科或独立课程,在其内容展开
    上不能不体现它独立于已有国际贸易学的理由。我们的观点是:第
    一,服务贸易区别于货物贸易的原因不在于贸易本身,而在于服务产
    品区别于物质产品的经济学特征,在于两类产品的“可贸易性”的差
    异。因此,国际服务贸易的教科书不能停留在服务贸易层面研究,而
    必须以研究区别于物质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分配的服务经济学
    为其立论的基础。第二,“可贸易性”的差异一定会反映在国际服务
    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理论差异上,只有强化对理论层面的分
    析,并挖掘和展现其独特性,才能使国际服务贸易这门课程具有其应
    有的生命力。我们在全书体系结构和内容安排上体现了这两种思
    想,并试图以此作为本书的特色。在强调一门学科或一门非纯实务
    性课程的理论核心的领先性之外,书中兼顾吸收和尽可能充实实践
    发展新进程的内容。例如书中安排了服务贸易的国际比较和服务外
    包两章,就体现了这一点。另外,诸如金融、通信、运输、教育、医疗等
    属于部门或行业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本书都不涉及。这是因为我们
觉得它们的“服务贸易”原理是一样的。
    本书由五位同志集体合作完成。他们先后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其中,李慧中和程大中两位老师在多年服务
经济和国际服务贸易的研究和教学中,积累了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教
学经验。本书由李慧中任主编,程大中任副主编。全书各部分初稿
撰写分工情况是:**章**节、第二节的第二目,第二章和第四章
由李慧中完成;**章第二节的**目、第三节,第三章和第五章由
程大中完成;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分别由赵大平、张燕、景瑞琴完
成。全书由李慧中统稿并修改定稿。
    本书力争在内容的安排和展开上有所创新。若有不当之处,由
主编李慧中负责。
    李慧中
    2007年5月15日于复日园

国际服务贸易政策篇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协议
    **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国际服务贸易
    一、国际服务贸易谈判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如果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都集中于货物贸易领
域的话(见专栏5.1),那么,1986年开始的第八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则首次将
服务贸易列为三大新议题之一并展开谈判,目标是为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制定各
缔约方普遍遵守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就是达成
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于服务贸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方的态度与要求殊
异(见专栏5.2),所以,谈判并非一帆风顺。概括起来,“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
判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阶段:1986年10月27日一1988年11月
    该阶段的谈判重点是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范围以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
际规则或协议等问题。这一阶段各方分歧很大。鉴于美国《1984年贸易和关税
法》的谈判授权所涉及的把服务和投资与“贸易”挂钩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
1986年埃斯特角宣言中同意谈判包括服务贸易,但前提是服务贸易谈判与货物贸
易谈判必须分开,并且明确以发展为导向。此外,发展中国家要求对国际服务贸易
作比较狭窄的定义,即“居民与非居民进行的跨国境的服务购销活动”。这个定义
将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和诸如金融、保险、咨询、法律服务等不必跨越国境的交易排
除在外。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坚持较为广泛的定义,将所有涉及不同国民或国土的服
  务活动纳入国际服务贸易范畴,认为服务提供者在外国市场上通过某种形式的投
  资出现对许多服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当时的欧共体则提出了折中意见,不主张
  预先确定谈判范围,而是根据谈判需要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不同定义。多边谈判
  基本上采纳了欧共体的意见。
    (二)第二阶段:1988年12月一1990年6月
    1988年12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举行了中期部长级会议。为加速谈判,各
  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对服务贸易定义的纠缠,而将谈判重点集中在透明度、逐步
  自由化、国民待遇、*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例外和保障条
  款,以及国内规章等原则在服务部门的运用方面。1989年4月,服务贸易工作组
  举行会议,决定开始对电信和建筑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又审查运输、旅游、金融和专
  业服务部门,这样就进入了“部门测试”过程。与此同时,各国代表同意采纳一套
  服务贸易的准则,以消除服务贸易谈判中的诸多障碍。各国分别提出自己的方案,
  阐述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1990年5月,中国、印度、喀麦隆、埃及、肯尼亚、尼日利亚和坦桑尼亚七个亚
  非国家向服务贸易谈判组联合提交了“服务贸易多边框架原则与规则”提案(简称
  “亚非提案”),对*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与市场
  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作了区分。后来GATS文本结构采纳了“亚非提案”的
  主张,并承认成员方发展水平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作出了很多保留和例外,这在
  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
    (三)第三阶段:1990年7—12月
    1990年7月服务贸易谈判组举行高级官员会议,各方代表对于国民待遇、*
  惠国待遇等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已达成共识,但在各国开放和不开放服务
  部门的列举方式上,出现了“肯定式列表”(即减让表对所包含的部门列出各成员
  愿意接受的实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和“否定式列表”(即减让表包括的措
  施是各成员想保持的与共同规则不一致的例外)之争。
    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提出“否定式列表”方式,要求各国将目前无法实施
    自由化原则的部门清单列在框架协议的附录中作为保留,部门清单一经提出,便不
    能再增加,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减少不予开放的部门。发展中国家则提出
    “肯定式列表”方式,即各国列出能够开放的部门清单,之后可随时增加开放的部
    门数量。这对于服务业相对落后的国家来说较为灵活。因为服务贸易范围广泛且
    不断扩大,发展中国家难以预先将本国不能开放的部门全部列举出来,如果采用
    “否定式列表”方式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后来文本采纳了发展中国家的主
  张,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按“肯定式列表”方式加以确定,从而使发
  展中国家的利益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由于各国之间,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上的矛盾与冲突,谈判
  较为艰难,但各方经过妥协和让步,谈判*终得以进行下去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
  在1990年12月3日至7目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服务贸易谈判组修订了《服
  务贸易总协定多边框架协议草案》文本。
    (四)第四阶段:1991年一1994年4月15日
    1991年4月开始的讨论着重围绕三个重点进行:协定的框架、初步承诺表和
  部门附件。有关协定的谈判主要集中于*惠国待遇条款,并*终确定了各缔约方
  可将选择的部门从*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中免除的程度。
    1991年6月28日,服务贸易谈判组达成一项《关于*初承担义务谈判准则》
  的协议,对初步承诺的时间进行了安排。依据该准则,各承诺方要在1991年7月
  13日之前提交有条件的各项承诺,并详细说明将承担草案文本第三、第四部分中
  所陈述的义务,同时对影响国际贸易的规则作出解释。各承诺方要求在当年9月
  20日之前提交*初要求。然而,承诺安排并未如期进行。到1991年11月大多数
  国家仍没有提交其承诺表。在附件方面,只有海运服务、电信、金融服务和劳动力
  流动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
    1991年12月20日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交了一份《实施乌拉圭回合多
  边贸易谈判成果的*终方案(草案)》,即著名的《邓克尔方案》,从而形成了GATS
  草案。该草案包括6个部分、35个条款和5个附录,基本确定了该协定的结构。
  草案由参加谈判的代表团带回各自国内进行讨论。如果各国认为基本可以接受,
  就将该草案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如果各国不同意该草案的主要规定,那么谈判
  就此结束。倘若如此,将意味着“乌拉圭回合”整体谈判的完结,建立新的多边贸
  易体系的努力化为乌有。结果是,尽管各国都对GATS草案存有或多或少的不同
  意见,但都不愿承担导致“乌拉圭回合”谈判失败的责任,因此都表示可以进一步
  考虑,于是各国进入了关于服务市场开放具体承诺的双边谈判阶段。
    经过各国继续磋商、谈判,协议草案得到了进一步修改。*后,各谈判方在
  1994年4月15日于摩洛哥马拉喀什正式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该文本在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上对原框架
  协议草案并无重大变更,只在部分具体规范上有所调整。该协定作为“乌拉圭回
  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服务贸易秩序的管辖依据之
  一,于1995年1月1日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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