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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00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2003-2007-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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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58679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684 页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505867901 ; 978-7-5058-6790-1

节选

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8日  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各中央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公布了《企业国有产
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
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
构,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的战略
目标。各中央企业要认真领会党中央精神,抓住机遇,加快企业产权制
度改革步伐;要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
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的有序
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二》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和操作程序,明确了相关
监管职责。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把关、监管有
力”的原则,认真做好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早研究制定本企
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报我委备案;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审核,并对进入市场后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
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
定。我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
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
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
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
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
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
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四、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报告制度
    为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我委将制定统一
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中央企业要全面掌握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情况,对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复文件须
同时报我委备案,并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统计汇总后报我委;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加强产权变动登记管理,强化产权变动监管力度。
    五、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衔接工作
    《办法》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各中央企业要对正在进行的
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清理。对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已于2月1日前正式签
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可按有关批复和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但后续工作
环节要按《办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对2月1日前没有正式签订产权转
让合同的,应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重新予以规范。
     六、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我委将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产权
转让的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中央企业国有产
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各中央企业也要通过对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前、事中和事
后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管职责。在检查
工作中,各中央企业应注意了解和总结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
  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4年7月14日  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为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
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
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进场
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
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各地国
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
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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