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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308745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它
  • 页数:264
  • 出版时间:2007-08-01
  • 条形码:9787303087457 ; 978-7-303-08745-7

内容简介

《国际贸易实务》有如下特点:一,详细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保险、支付、商检、不可抗力、索赔和仲裁等;二,运用图文表格、样单、案例等对复杂而繁琐的内容进行概括和说明,使该书形式上生动活泼、清晰明了、易于阅读;第三,每章列有学习目标、重点难点、正文、本章小结、案例分析、关键名词、讨论与思考,还有大量的练习题。本教材可供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大中专院校外经贸专业及相关专业学生选用,也可供从事外销工作的人员学习、参考。

节选


前言
    2006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以23.8%的快速增长再
次让世人瞩目,已连续三年稳居世界第三位。以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
组织为标志,我国对外贸易进入一个快速增长期,2002—2006年,我国进出
口贸易总额分别增长21.8%、37.1%、35.7%、23.2%和23.8%,增幅连续
5年超过了20%,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所没有的。2007年1~5月我国外贸进出
口总值为8 013.4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3.7%,继续保持快速发展势头,
对外贸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将迅速扩大。为适应这种情况,依据国际贸易实践
及*新的国际贸易惯例编写了本教材。
    《国际贸易实务施是一门操作性强,而理论又绝不能忽视的学科。本教材
可供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大中专院校外经贸专业及相关专业学生选用,也可
供从事外销工作的人员学习、参考。本书有如下特点:**,体系新颖,内
容丰富。全部内容由十章组成,主要根据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详细介绍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
保险、支付、商检、不可抗力、索赔和仲裁等;在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中,
主要介绍了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的环节,强调了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合
同履行中,主要介绍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此外还有,
国际贸易方式及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等内容。第二,形式活泼,直
观性强。运用图文表格、样单、案例等对复杂而烦琐的内容进行概括和说明,
使该书形式上生动活泼、清晰明了、易于阅读。第三,重操作,实践性强。
本书理论叙述以必须为度,业务知识介绍以具体、明确、能够被掌握为原则。
每章列有学习目标、重点难点、正文、本章小结、案例分析、关键名词、练
习与思考。在练习与思考中有大量的练习题供读者自学。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由于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600号》(《UCP600》),因此我们在编写过程中,尽量用新的惯例来解
释,使读者在实际应用中能更好地把握。
    本书由万锦虹、于玲任主编,尹丽琴、胡成江任副主编。参加本书编写
的人员及分工如下:于玲(绪论、第四章、第九章)、唐卫红(**章)、万
 锦虹(第二章、第七章)、赵志凤(第三章)、尹丽琴(第五章、第八章)、高
音(第六章)、黄亚静(第十章),胡成江参加部分章节编写,并对全稿进行
了统稿。全书由万锦虹总纂定稿。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资料,在此,谨向有关著作的作者表示
衷心的感谢!由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错误或不当之处在所
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07年6月

第六章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进出口货物检验、进出口货物索赔的基
本知识、不可抗力的含义及事件的认定与处理原则、仲裁的含义与仲裁协议
的作用,为订立合同和圆满履行合同奠定基础。
    [重点难点]
    1.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我国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3.索赔和理赔的区别;
    4.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5.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学习内容]
    **节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检验简称商检,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国家设置的管理
机关或由政府注册的第三者身份的民间公证鉴定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数量、规格、重量、包装、残损、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以及装运技术
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
定相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时还要据此明
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归属。
一、检验机构
(一)国际上的检验机构
    在对外贸易中,国际上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而商
品检验工作一般都由专业的检验机构接受申请而负责办理。国际上的进出口
商品检验机构主要有官方的、非官方的和半官方的三种类型。
    官方的检验机构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置的,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
对特定的进出口商品特别是有关安全、卫生、检疫、劳保、环保等方面的商
品执行强制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
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检测中心、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等都是由国
家政府设置的官方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一般是经政府注册登记,一些
 具备专业检验鉴定技术业务能力和国际法律知识的审计署法人或私人建立的
  检验公司、公证行、鉴定公司等;民间检验机构主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
  过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执行检验、鉴定的检验机构。如瑞士日
  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英国劳合氏公证行
  (Lloyd's Surveyor)、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中国香港天祥公证检验行
  等都属于民间和社会团体检验机构。
  (二)我国的商检机构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由地方检疫机构、国家检验检疫局或其
  地方机构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根据我国《商检法二》和检验检疫统一后的新
  体制,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地方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其所在地区的进出
  口商品检验工作。
    目前,中国商检机构与世界上二百多家商品检验机构建立了广泛的业务
  与合作关系,在国际检验领域中的声誉越来越高。
  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商品检验在何时何地进行,各国法律无统一规定。而货物的检验权又直
  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买卖双方通常在合
  同中就买方如何行使检验权,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以
  明确双方的责任。对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与合同所使用的贸易术
  语、商品的特性、包装方式、行业惯例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有密切关系。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贸易合同关于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基本做
  法有以下三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又可分为产地检验或工厂检验、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
    1.在产地检验。货物在离开生产地点(女[122厂、农场或矿山)之前,由出
  口方或其委托的检验人员或进口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卖
  方承担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而在运输途中出现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
  则由买方承担。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地)检验。又称以离岸质量、重量(或数量)
  为准(Shipping quality,weight or quantity as final),即出口货物在装运港
  (地)装运前或装运时,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的质量、
  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后依据。
  在这里,卖方取得商检机构出具的各项检验证书,就意味着其所交货物的质
  量、重量或数量是与合同规定相符合的,买方对此无权提出任何异议。货物
 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如再对货物进行复验时,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权再
表示拒收或提出索赔。
(二)在进口国检验
    若贸易合同规定在进口国检验,则商检应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
进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终用户的所在地进行。
    1.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又称以到岸质量、重量(或数量)为准
(Landing quality,weight 0r quantity as final),即在贸易货物运抵目的港
(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之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商检机构进行商检,
并以该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付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的*
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重量或数量与贸易合同不符系卖方
责任,卖方应予负责,当买方对此提出索赔时,卖方一般不得拒绝理赔。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不方便在目的港(地)进
行检验的贸易货物,如密封包装货物或需要一定的检验条件或设备才能进行
检验的货物,可以将检验延伸和推迟到货物运抵买方营业处所或*终用户所
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由双方约定的该地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该检
验机构对商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买卖双方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
量的依据。
(三)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贸易合同若规定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则是指以装运港(地)的
检验证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但货物运抵目的港(地)或发货地的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该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可以作为卖方议付的凭证,但不是*
后依据。买方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仍有权复验,这时
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商检机构对货物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才是*后依
据,如果发现由于卖方责任而造成交货的质量、重量或数量与贸易合同不符,
买方仍有权凭该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这种做法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比
较方便而且公平合理。重量或数量与贸易合同不符,买方仍有权凭该商检证
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而这一做法已被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
成为一条公认的原则。
三、检验工作程序
    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关系(即进口商品的收货、用货单位和代理接运
部门,出口商品的生产、供货单位和经营单位等有关各方)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或因为证明有关各方是否履约的需要,向商检机构申请对贸易商
品进行检验,商检机构从受理报验时开始进入商品检验工作程序,并承担起
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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