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20807671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
- 页数:250 页
- 出版时间:2008-02-01
- 条形码:9787208076716 ; 978-7-208-07671-6
目录
**部分 维权基本知识
**章 维权常识
第二章 维权途径
第三章 维权要点
第二部分 如何与政府打交道
**章 工商管理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三章 消防与卫生
第四章 行政许可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六章 行政争议解决
第三部分 如何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部分 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后记
节选
nbsp; 言
据上海市统计局年报显示:截至2006年底,上海共有中小企业32.63万
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42%,比上年增加6 812户;从业人员780.70万人,
占全市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82.61%,比上年增加28.68万人;实收资本总额
16 589.78亿元,占全市企业总量的68.12%,较上年增长8.97%;营业总收入
39 324.25亿元,占全市企业总量的55.29%,较上年增长8.27%。以上数据
充分表明,中小企业是推动上海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是构建和谐
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好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上海银行成立以来,以“立足地方、服务中小”为宗旨,中小企业是上海银
行的重要服务对象。为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海银行加大业务创新步伐,
适应企业生命周期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创造性地提出以“金融规划”为核
心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上海银行还与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对外合作协
调中心共同组建“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推出“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开通
“中华企业网”网站,通过这些举措为中小企业理财融资、人才开发、信息共享、
技术支持、在线咨询、对外合作交流等提供了全方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并且为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出了有益探索。上
海银行还先后被评为“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小企
业客户优秀服务银行”、亚洲“*佳城市零售银行”,连续四年在市服务质量评
比中排名**。
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
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管理,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着力改善、促进中
小企业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倡导讲法制、讲诚信、讲责任的社会氛围,努力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上海银行与上海法制研究会合作编撰丁这本名为《中小企
业维权之道》的书。此书既有相关的法律条款的解读,又有典型案例的点评;
既有较强的法律指导性,又有较好的实务操作性,将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合法经
营、依法维权氛围的营造。此书也是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自2()(]3年以来连
续出版的《小巨人在成长》系列丛书之四。此前的《小巨人在成长》、《中小企业
融资之道》、《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等三本书已先后面世,都受到了中小企业家
们的欢迎和好评。可以预期本书的出版发行,也一定能让相关的读者开卷有
益,更好地运用法律、法规自觉维权,确保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
二o o七年十二月
第三章担 保
一、担保包括哪些方式?
担保,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说熟悉,是因为
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涉及担保行为。说陌生,是因为中小企业往
往并不了解法律对于担保的规定,有时明明提供了担保却不知道相应的法律后
果。在平时的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正是由于在担保问题上栽了跟斗,导致自身
权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那么担保究竟包括哪些方式呢?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
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法设定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值得特别提醒的是,在平时的经营活动中,经常会
出现A企业表示愿意为B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实际上是属于担保中的保证
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有关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其中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指的是针对以下权利进行的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
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
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何确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在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必须警惕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一
旦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中小企业当初要求对方设立担保的目的就有可能无法达
到,因而损害自身的利益。
担保合同到底会在什么情况下无效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担保合同是主合
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如下: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
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
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三分之一。
(三)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
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主合同解除
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除主合同无效之外,以下几种情况也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二)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外,债
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
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
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
供担保的;
4.为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
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
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名词解释: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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