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80165651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18 页
- 出版时间:2009-09-01
- 条形码:9787801656513 ; 978-7-80165-651-3
内容简介
成卉青同志从事海关工作20多年,一直注意结合工作实践,思考和研究有关执法疑难问题和相关法律理论问题,除出版专著《中国海关法理论与实务总论》,主编《海关法律概论》、《海关调查学概论》,参与撰写《行政处罚实用手册》、《企业法律顾问》、《司法语典》、《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等著述外,还在《中国法律》、《海关执法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许多论文,并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等召开的年会和论坛上提交多篇论文。成卉青同志有关海关执法研究和海关法理论的文章,我读过不少,感到能紧跟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和不断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学的步伐,紧密围绕海关立法的重点问题和海关执法中的疑难问题,既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海关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对海关的期望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海关法规越来越为人们熟悉,社会各界特别是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对海关执法水平越来越关注。成卉青同志从近几年发表的文章中选出一部分结集成书,相信广大海关关员,外贸界、司法界、律师界从业人员,以及涉外法学研究人员等读了会有一些收获。
目录
独具特色的中国海关法律制度
进出口货物所有权人在海关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海关行政管理中的代理、担保与海关管理涉及的民事债务清算问题
和谐社会、和谐海关与海关税收工作的法治思考
完善财产权保护行政法律机制的一些思考--从十六起海关行政案件谈起
《海关法》的修改与若干司法、行政执法难题的解决
中国海关的担保法律制度
商品归类的法律意义
海关监管货物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
海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海关执法研究
经济纠纷中涉及的海关变卖走私货物的问题
两种不同背景下的“包税”
特定减免税案件审理的若干问题
海关调查的法律保障
关于案件调查处理的难点问题探讨
审理加工贸易案件应当注意理解法规立法原意和目的
海关监管货物封存后灭失的法律责任
海关扣押、变卖、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进口货物收货人的
所有权问题
海关国际与区域合作
海关国际(地区间)合作的法律基础——兼谈海峡两岸暨香港、
澳门经济贸易发展与海关合作问题
入世后的海关估价、原产地认定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问题
行政法与海关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部门立法的若干问题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与海关执法面临的新问题
海关行政强制行为
海关行政救济
新形势下的海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新形势下的海关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诉讼十二年
法治海关建设
增强执法意识,全面推进海关法制建设
海关调查证持证人员的职业要求
依法把关、依法治关、讲求效率与现代海关制度
法治型海关建设及海关行政复议
节选
(二)法人犯罪制度 法人的概念从民事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西方引入,原来用于我国民法学和民事法律中。建国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初期,构成我国“单位”、“组织”(接近但不同于法人,比法人含义广)的都清一色是国家或集体性质,按当时的观念,“单位”、“组织”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只存在单位成员的个人违法而“单位”本身不可能违法。但是,在特殊的历史年代,一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动辄以“组织”名义侵犯公民正当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使国人清醒地认识到“单位”、“组织”的所有制性质并不能保证它们不会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即使国家机关也一样①。但对于企业、社会团体甚至国家机关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则争议很大。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利用国内外市场差价,大举走私,牟取暴利。单位走私行为也在这一时刻进入了立法治理的范畴o 1987年《海关法》应运而生,直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犯走私罪,对单位处罚罚金并追究主管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三)海关法只有效于关境的制度 关境,又称单独关税地区,通常指在一个国家(地区)的海关法的效力达到的范围。由于政治、历史、宗教、民族、文化的原因,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造成世界上发生一个国家不同地区适用不同法律(特别是海关法),或者几个国家和地区适用共同的法律(特别是共同的海关法)的情况。这就使得关境与国境有所区别:一个国家领土(包括领海)内设有不同的关境时,国境大于关境;几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个国家下的政治上、民族上、文化传统上的原因形成的特别地区,也包括经济上很重要、地缘上距离很远、区域很小的境外加工区等)设有共同的关境时,国境小于关境。目前我国海关法实施的范围,也就是我们的关境,是我国除香港、澳门、台澎金马3个单独关税区以外的全部地区。 (四)独特的管理体制 由国家立法专门规定行政部门机关的设置和领导关系、管理体制,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独特的。《海关法》关于“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①,“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海关高度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五)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执法程序的内部转换制度 海关每年查获走私案件上万起,其中部分违法性质、情节严重的(达到一定逃税额或数量)构成走私罪。海关缉私部门依法同时承担行政、刑事执法职责,在其他部门不多见。执法实践中常常发生按一般走私行为立案、调查,采取行政措施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后认为构成走私罪嫌疑,对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然后案件改为走私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办理走私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手续,并可能进一步办理报请批准逮捕手续,办理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刑事扣押手续。另一类情况则是海关缉私警察对走私罪嫌疑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经初步审查或预审后认为不构成犯罪,但构成一般走私行为,或认为不构成走私,但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嫌疑,又需要对其按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有关手续,并在释放走私罪嫌疑人的同时,对涉嫌走私货物改为行政扣押,或直接办理发还手续。为保证两种执法权力不致混用甚至滥用,就需要按严格的程序转换制度。
作者简介
成卉青,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同年被分配到海关总署工作至今。著有《中国海关法理论与实务总论》,与人合著有《海关法律概论》、《海关调查学概论》、《企业法律顾问》、《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行政处罚实用手册》、《司法语典》等,在相关刊物发表论文百余篇,是《法律年鉴》、《经济年鉴》、《百科年鉴》、《中国投资指南》特约撰稿人。现为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刑法学会理事。曾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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