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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动作

转型期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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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048579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10-02-01
  • 条形码:9787500485797 ; 978-7-5004-8579-7

本书特色

《转型期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运作》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本书用社会整合理论分析了上海社区调解组织这种介于国家与社会间第三域的新型人民调解机构的社会化运作,从组织运行的过程中探究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式。

目录

前言 导论 一 研究背景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背景 二 研究目的、问题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与问题 (二)研究意义 **章 研究个案介绍 一 新中国成立前民间调解的历史发展 二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 三 社会转型期上海市人民调解的组织变迁 四 人民调解工作室介绍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概况 (二)李琴介绍 第二章 文献析评 一 民间组织研究的多维理论视角析评 (一)西方非营利组织研究 (二)市民社会理论视角中的民间组织研究 (三)法团主义视角中的民间组织研究 (四)治理理论视角中的民间组织研究 (五)社会资本视角中的民间组织研究 (六)组织分析视角中的民间组织研究 二 中国民间组织的经验研究 (一)中国民间组织的个案研究 (二)社区民间组织的研究 三 人民调解研究简评 第三章 理论框架与核心概念 一 社会整合理论视角 二 理论框架 三 核心概念的操作性定义 (一)合作模式 (二)社会化运作 四 研究方法 (一)研究取向 (二)个案选取 (三)资料收集 (四)资料整理与分析 (五)研究效度 (六)研究伦理 (七)叙述框架 第四章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嵌入性工作网络与政府职能转变 一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嵌人性工作网络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与街道司法科、区司法局的关系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居委会之间的“鱼水”关系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与派出所的合作 (四)人民调解工作室与法院的关系 (五)人民调解工作室与街道调委会和市人民调解协会的关系 (六)人民调解工作室嵌入性的工作网络讨论 二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政府职能转变 (一)“政事分开”中“半官方社团”的诞生 (二)政府职能“让渡”中“委托一代理”的合同承担模式 (三)民间组织的成长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促动者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社区共同体的构造 一 上海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 (一)上海社区建设历程 (二)江苏路社区民间组织与社区建设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与老年人维权 二 社区民间调解组织与社区社会资本营造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与社区纠纷调解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与社区法律志愿团体的合作 (三)全国各地社区民间调解组织特点 (四)各类民间调解团体的社区整合作用 三 人民调解工作室与其他社区民间组织比较的异同 (一)政府对社区精英的吸纳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与社区其他民间组织的比较 四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民间性、草根性和基层性在社区纠纷调解中的再现 本章小结 第六章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行动策略 一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集体构成 二 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行动策略 (一)“情、理、法”杂糅策略 (二)社会网络联合策略 (三)资源整合策略 (四)服务利他策略 (五)地方性策略 (六)沟通策略 三 人民调解工作室能动性的发挥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人民调解工作室在信访代理中“民间”与“国家”的互构 一 人民调解工作室信访代理工作的史变 二 群体性纠纷中民间与国家的互动 (一)群体性纠纷案件中民众利益表达与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行动策略 (二)信访代理中民间与国家互构 (三)增强社会控制的探讨 本章小结 第八章 人民调解工作室社会化运作机制探讨 一 人民调解工作室社会化运作的特点 (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第三方角色:“政府机构与老百姓矛盾的缓冲带” (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依附逻辑,准社会化机构 (三)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平民性面向:百姓的“布衣法庭” 二 中国GONGO/GONPO的特点 (一)政府对精英的雇用 (二)政府的宣传动员策略 (三)政府主导的“准社会化”运作机制 三 结论和讨论 (一)结论 (二)新制度主义视角中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化进程分析 (三)上海市民社会 (四)人民调解增强社会控制讨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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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转型期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运作》用社会整合理论分析了上海社区调解组织这种介于国家与社会间第三域的新型人民调解机构的社会化运作,从组织运行的过程中探究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式。民间调解机制具有民间性、草根性、委托性等特点,是社会转型期国家社会化治理的尝试。这种官办民间调解机构的发展填补了由政府让渡出来的空间,作为人民调解机制社会化运作的社区组织成为国家和社会沟通的桥梁,可以代理政府的某些职能,促进政府深化社区治理,共建和谐社会。

相关资料

插图:上海市积极进行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尝试和探索,对人民调解队伍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建设。专业化,就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要具有法律背景,并且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社会化,就是利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政府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应走在调处矛盾**线,应采取经济的、行政等各种手段,积极扶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形成良好规范和有序的社会自律机制。1995年6月29日,受理专司社会矛盾调处职责的专业组织——浦东新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诞生。1996年上海人民调解协会诞生。因为调解在法制国家具有弥补法治局限性的功能,同时调解为民间规范的发展提供了空间,而人民调解作为宪法法律规定的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一项重要民主法律制度,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上海市政府据此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的专业化、规范法和社会化建设,随着行政管理部门理念的变化,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提供经费保障,加强扶持,培育自治性和自律性较强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并为其工作开展创造条件。因此,上海市政府开始大力扶持和推动人民调解的发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2000)、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2001)、人民调解工作室(2003)和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2003)。人民调解在上海的发展是通过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的“三化”建设目标。

作者简介

陆春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毕业于上海大学社会学系,获博士学位。曾获台湾中华发展基金、香港大学田家炳访问学者基金资助多次赴台湾大学、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访问。主要研究领域为组织社会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城市社会学、NGO研究。已公开发表论文二十多篇。多次主持和参与省部级课题,完成“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的社会组织问题研究”、“甘肃农村青年成长历程的社会学分析”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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