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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伦理学(21世纪哲学系列教材)

现代伦理学(21世纪哲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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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11572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89
  • 出版时间:2010-07-01
  • 条形码:9787300115726 ; 978-7-300-11572-6

内容简介

本书以当代世界一流学府里讲授的伦理学学科知识、理念为基本内容,在作者二十多年潜心研究的基础上,力图把当代世界*前沿的学术成果介绍给国内读者。本书共分道德与道德理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契约论和德性论五个部分,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现代伦理学不同方面*基本的理论知识,深入浅出,引人人胜。本书既是一部体现作者学术水准和理论成就的专著,同时也可作为国内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材使用。

目录

**编 道德及道德理论
 导论
 **章 道德行为与道德的功能
  **节 道德与道德行为
  第二节 道德的功能
 第二章 道德相对主义、道德判断与道德理论
  **节 道德相对主义
  第二节 道德判断
  第三节 道德理论
第二编 功利主义
 导论
 第三章 边沁的功利主义
  **节 功利主义的思想传统与时代背景
  第二节 功利原则与快乐主义
 第四章 密尔的功利主义
  **节 对功利主义的修正与证明
  第二节 幸福
  第三节 道德原则的制约力与正义问题
 第五章 行动功利主义
  **节 行动功利主义的一般特征
  第二节 斯马特的行动功利主义
 第六章 规则功利主义
  **节 简单规则功利主义
  第二节 霍斯伯斯的规则功利主义
  第三节 布兰特的间接规则功利主义
第三编 义务论
 导论
 第七章 康德的义务论
  **节 责任一
  第二节 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
  第三节 人是目的和目的王国
 第八章 罗斯的义务论一
  **节 直觉主义与自明的义务
  第二节 实际的义务及其比较
第四编 契约论
 导论
 第九章 自利契约论
  **节 霍布斯的契约论
  第二节 高契尔的契约论
 第十章 非自利契约论
  **节 罗尔斯的正义论
  第二节 斯坎伦的契约论
 ……
第五编 德性论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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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现代伦理学》以当代世界一流学府里讲授的伦理学学科知识、理念为基本内容,在作者二十多年潜心研究的基础上,力图把当代世界*前沿的学术成果介绍给国内读者。《现代伦理学》共分道德与道德理论、功利主义、义务论、契约论和德性论五个部分,全面而系统地阐述了现代伦理学不同方面*基本的理论知识,深入浅出,引人人胜。《现代伦理学》既是一部体现作者学术水准和理论成就的专著,同时也可作为国内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材使用。

相关资料

那么,这里的问题是,有非善非恶的中性行为吗?善恶是行为道德意义的两端,还是仅有的两种道德意义?这里首先涉及的问题是,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谈善与恶;其次,则是在什么意义上谈行为。我们所说的善(好)或恶,是在道德上的对与错、正当与不正当、公正(正义)与不公正(正义)的意义上。道德上的对与错、正当与不正当、公正与不公正,所诉诸的是人们的道德常识、道德直觉或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或一定的社会制度背景,等等。对于同一行为判断,可能会有来自于不同理论的道德直觉或道德判断。这个问题我们稍后再展开讨论。在这个意义上,行为的善恶、好坏是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因此,所谓行为之好与善,或坏与恶是在一种相当宽泛的意义上讲的;所谓行为之好坏、善恶,在理论上是指可进入评价与判断领域的全部行为而言,在时间上可说是无穷尽的,虽然在实际上是有限的。当然,评判可能或无疑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评判。那么,有没有从理论上讲不可进入评判领域的行为呢?这首先要看看什么是行为,或我们所说的行为是在什么意义上讲的。我们所说的行为,是与人类个体单纯的躯体活动相区别的。单纯的躯体活动,只是肢体的活动,只是行为的一种前提条件,不是行为本身。正如哈贝马斯所说:“行为就某种意义而言,是通过身体的运动体现出来的,但是只有当行为者遵循一种技术的行为规则,或者一种社会行为规则而同时进行这种运动时,这种行为才能体现出来。这种同时进行意味着,行为者是有意完成一种行为计划的,而不是有意进行借以体现他的行为的身体运动。一种身体运动是一种行动的因素,但不是行为。”①人类的行为决不可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单纯的躯体运动,而总是在一定的规则或准则意义上的活动。同时,从内在精神意义上看,人类的行为活动总是受到某种精神意识的支配,如道德意识支配的活动。行为是内在精神情感的外在客观化的东西,或它总有某种人类的精神情感在其中起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判定某人的某种行为是合理的,或是不合理的。但是,并非所有的行为活动都可进人道德判断领域。如下课后从教室出来,是走左边的道路还是走右边的道路,先去还书还是先去邮局,这种选择活动可以说没有道德意义,因而是非道德的行为活动。但是,如果我在路上遇到某人,因我的行为而发生与他的争执,如我对他的无礼,这种行为就具有道德判断的意义。

作者简介

龚群,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德国莱比锡大学、美国天主教大学和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专著有《青年伦理学》、《人生论》、《韩非子传》、《当代中国社会伦理生活》、《自由与潇洒》、《中国商德》、《当代西方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研究》、《道德哲学的思考》、《道德乌托邦的重构》、《生命与实践理性》、《罗尔斯政治哲学》、《新加坡公民道德教育研究》、《社会伦理十讲》等。译著有《德性之后》、《伦理学简史》、《生活质量》、《伦理学理论》等。发表论文近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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