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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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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048941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83
  • 出版时间:2010-03-01
  • 条形码:9787500489412 ; 978-7-5004-8941-2

本书特色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

内容简介

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有着成熟运作机制的投融资工具,但是在中国的发展却刚刚起步。本书分十章分别介绍了私募股权的概念、组织形式、市场与法律结构、筹募情况、投资程序、投资协议分析、退出机制等情况,结合实际案例,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目录

**章 私募股权与私募股权基金
**节 私募发行与私募股权的概念
第二节 私募股权在美国的发展
第三节 私募股权在中国的发展
第四节 私募股权基金
第二章 私募股权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
**节 私募股权企业的组织形式
第二节 创业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私募股权企业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结构与法律结构
**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结构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结构
第四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
**节 募集方式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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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内容简介:私募股权基金在国外已经是一种有着成熟运作机制的投融资工具,但是在中国的发展却刚刚起步。《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析论》分十章分别介绍了私募股权的概念、组织形式、市场与法律结构、筹募情况、投资程序、投资协议分析、退出机制等情况,结合实际案例,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关资料

插图:在现实中,人们比较容易混淆私募发行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因此,需要对此两者进行分析与比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l号文件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89号文件规定,“非法集资”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社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集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吸收资金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之一种。那么,如何区分合法的私募发行与非法的集资行为?首先,性质不同。非法集资关键要件在于“非法”,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而私募发行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并允许此种行为不经批准、注册豁免,属于合法行为。其次,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募集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投资者没有资格的限制;私募发行的对象是特定的少数人,并且有相应的资格限制。再次,利益分配机制不同。非法集资者对投资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非法集资者对投资者的这种承诺,让那些非理性投资者认为这样的投资是没有风险的,更有非法集资者以高额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实际上,非法集资行为常因集资者到期无力兑现当时的承诺而引发社会矛盾。这显然与私募发行不同,私募发行者事先要告知投资者这种投资行为存在的风险,参与私募投资者必须符合适格投资者的要求,往往具有抵抗投资风险的意识与能力。而且,私募发行很少采取还本付息这种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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