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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行政法刑法卷-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

宪法行政法刑法卷-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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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2123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63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509321232 ; 978-7-5093-2123-2

本书特色

《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宪法行政法刑法卷)》:法科生入学**本法规书法规学习司考复习同步进行学科导读——提示各学科学习重点与司考考点重点法条——星号标注法律文件中的重点条文条文链接——附有与主法条相关联的法律规定难点注释——注释说明法律条文的适用疑难点司考真题——精选历年司考真题随时自测提高《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宪法行政法刑法卷)》核心内容:一、宪法二、行政法三、行政诉讼法四、刑法五、刑事诉讼法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根据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新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

内容简介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国家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因此,法律条文就成为沟通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的重要桥梁。法科生作为未来法律职业的从业者,更应该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注意提高自己运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细致缜密的法律思维。本书是为了给广大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一套全景式的学习法规,使其能够兼顾法科生日常学习与备战司考的需要,提高学习效能,所编辑出版的。
本书为“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之宪法行政法刑法卷,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目录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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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宪法行政法刑法卷)》主要内容简介:我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国家制定法是唯一的法律渊源。因此,法律条文就成为沟通理论法学与实践法学的重要桥梁。法科生作为未来法律职业的从业者,更应该高度重视法律法规的学习,注意提高自己运用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细致缜密的法律思维。《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宪法行政法刑法卷)》是为了给广大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一套全景式的学习法规,使其能够兼顾法科生日常学习与备战司考的需要,提高学习效能,所编辑出版的。《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宪法行政法刑法卷)》为“法科生学习应试法规”之宪法行政法刑法卷,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相关资料

第八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高人民法院院长和*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第十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难点注释]本法第9条、第10条一共規定了9个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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