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530169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大32开
- 页数:306
- 出版时间:2010-09-01
- 条形码:9787565301698 ; 978-7-5653-0169-8
本书特色
《刑法前沿问题思考》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十二个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在刑法上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的区别;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结果加重犯的构造——以张明楷刑法学结果加重犯论为中心等。
目录
一、构成要素不同
二、存在实体性性质上的区别
三、认定犯罪成立的功能性差异
四、在刑法体系上的地位不同
五、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不同
六、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不同
七、在犯罪论体系上的地位不同
八、简短的结论
问题二 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一、引言
二、通说的合理性
三、与行为事实认识的关系
四、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程度
五、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
节选
《刑法前沿问题思考》重点讨论近年来刑法学的一些热点问题,并得出许多不同于通说的结论。在犯罪论体系上,应当允许不同犯罪论体系的共存。在故意的构造上,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在共犯论上,提出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共犯分类模式;坚持以行为支配论阐释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行动自由和生活场所安全的犯罪,提出以特定目的予以类型化的构想。探讨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根据,批判了试图废除本罪的主流观点。提出以行为作用的对象作为划分窝藏、包庇罪行为类型的标准。此外,还重点讨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本质、构成以及犯罪所得物及其替代物赃物性质的丧失问题。
相关资料
六、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不同在大陆法系很多国家的刑法中,犯罪形态和构成要件是重合的,可以说是二位一体的。例如,在日本刑法典中,不同的犯罪形态都是一个各自独立的罪名,而罪名与构成要件之间应当是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在日本刑法分则上,犯罪的各种形态是与不同的构成要件相重合的。日本的小野清一郎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未遂犯和共犯等犯罪形态都是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反映在刑事立法上,如日本刑法典分则第2章分别在第77条、第78条、第79条中规定了内乱罪(既遂形态)的构成要件、内乱预备罪和内乱阴谋罪的构成要件、内乱帮助罪的构成要件。而在我国刑法学上,有些学者同样认为犯罪的各种形态也是与犯罪构成一一对应的,即犯罪的各种不同形态是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他们认为,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各种不同犯罪形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而分别规定的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适应数人实施以单独犯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而规定的共犯的犯罪构成,即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等等。③这种解释并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实际。在我国刑法上,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不可混淆,各种形态的犯罪均完全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
杨金彪,1969年5月生,山东临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讲师。1993年~1996年,中南政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2003~2006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进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教。在《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论坛》、《法律适用》、《刑事法评论》、《浙江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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