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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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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0796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66
  • 出版时间:2014-01-01
  • 条形码:9787510207969 ; 978-7-5102-0796-9

本书特色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则实务丛书》编著者孟庆华、孟昭武。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内容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等。

内容简介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内容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等。

目录

**部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问题
(一)1979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二)1997年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名”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类型问题
(一)醉驾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碰瓷“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及高速公路行驶安全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食品类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私设电网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盗窃窨井盖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七)针刺危险方法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范围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的理解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理解问题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界定问题
(二)故意传播“非典”或者艾滋病病毒能否构成“危险方法”问题
(三)飙车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四)“毒驾”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五)“超载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六)危险驾驶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七)“生产地沟油”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问题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二)乘客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三)行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问题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动机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定问题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界定问题

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构成特征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犯罪人分类问题
(三)指使醉驾者逃逸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问题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刑事责任分担问题

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形态问题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问题

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一)醉驾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适用死刑问题
……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诉辩审评
第三部分 办案依据
展开全部

节选

  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认识观点,虽然在确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可以作为参照加以考虑,但是却都不具有合理性。如果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平等的话,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参照放火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还可以讲得通;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是过失犯罪,在此犯罪性质有重大差异的前提下,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参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标准,那显然是讲不通的。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其本身的犯罪特性,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标准也应当单独予以确定,这可以通过“两高”司法解释方式来解决。当然,还应当看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标准只能是相对确定的,也不能作为唯一性的量刑条件加以适用,毕竟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际财产损失数额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害大小不成正比的情形,甚至还不能排除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际财产损失数额,但却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情形。这也或许是“两高”不以司法解释方式来解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标准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另外,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标准方面,还应注意其中的“重大损失”包括的范围。重大损失是否包括有关人身损害而遭受的损失在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公私财产的损失仅仅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作用于物品,使得该物品被损、毁而造成的损失,有关人身损害而遭受的损失应属于赔偿范围,不应作为财产损失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财产的损失不仅仅包括犯罪分子的行为对物品造成的损失,也应该包括犯罪分子的行为对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应当认为,后者的肯定观点更具有可取性。理由是:由于刑法第115条中并没有对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限制性的规定,因此,从直接损失的组成来看,因人身被损害造成的损失也应是公私财产损失的组成部分。虽然“两高”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范围并没有进行解释,但是其他的司法解释从公私财产损失产生的原因上讲包括为因为犯罪直接造成的财产毁损和减少,为防止后果扩大以及消除危险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

作者简介

  孟庆华,男,山东济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学术成果有:《数罪并罚适用比较》、《新型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刑罚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犯罪构成适用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挪用公款罪研究新动向》、《受贿罪研究新动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认定与处理》、《贪污罪的定罪与量刑》等书,在《中外法学》、《人民司法》、《人民检察》、《人民论坛》、《法学论坛》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    孟昭武,男,满族,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从事法官、律师、刑事法教学29年。现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技术二级警监,硕士研究生导师。主编法学著作5部,副主编3部,主持完成省级、市级课题7项,发表论文50余篇。擅长刑事法实务、刑事法律方法及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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