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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发展研究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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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551298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173
  • 出版时间:2015-08-01
  • 条形码:9787565512988 ; 978-7-5655-1298-8

本书特色

周脉伏、唐茂芝、马九杰、秦林方、金磊等编著的这本《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发展研究》主要内容是基于我国小农经济为主的基本国情,具体分析了我国良好农业规范的农业生产条件,对中外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进行了比较,分析了我国的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对农户食品安全生产行为和良好农业规范实施的影响。此外,还分析了我国良好农业规范实施的优势和劣势,并对我国良好农业规范进行了实证分析,对适宜我国小农国情的良好农业规范发展需要的制度提出了建议。

内容简介

本书基于中国小农国情, 在借鉴国外良好农业规范经验的基础上, 对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实施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对有效的组织模式进行了探讨。

目录

1 文献综述
1.1 良好农业规范的发展现状
1.2 不同国家和地区研究综述
1.3 我国研究综述

2 基于良好农业规范的我国农业生产条件分析
2.1 中国已经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
2.2 以家庭经营为主的传统生产经营体制与新型的集约化经营体制并存
2.3 农业生产主体多元化和素质差异
2.3.1 我国当前的农业生产主体及其组织形式
2.3.2 基于GAP的生产主体分析
2.4 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2.5 农产品流通体制尚不完善
2.5.1 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基本特征
2.5.2 良好农业规范实施对农产品流通体制的要求
2.6 农产品消费者的需求分化
2.7 政府拥有强大的组织能力

3 不同国家和地区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与借鉴
3.1 不同国家和地区GAP实施的基本情况与特点
3.2 中外GAP制度的比较
3.2.1 土地制度比较
3.2.2 政府作用比较
3.2.3 组织模式比较
3.2.4 流通模式的比较
3.2.5 中外农产品消费者比较
3.2.6 生产主体素质比较
3.3 中外GAP制度的借鉴

4 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对农产食品安全生产行为的影响分析
4.1 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模式治理机制与对食品安全行为影响
4.1.1 分散农户
4.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
4.1.3 “公司+农户”
4.2 我国不同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对农户食品安全生产行为的实证分析
4.2.1 问卷设计
4.2.2 数据来源
4.2.3 样本地区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发展状况
4.2.4 不同模式下农户安全生产行为的描述性对比分析
4.3 小结

5 我国农业生产组织模式对良好农业规范实施的影响分析
5.1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制定与发展
5.2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5.2.1 政府
5.2.2 生产者
5.2.3 消费者
5.2.4 认证公司
5.2.5 零售商
5.3 不同组织模式的良好农业规范比较分析
5.3.1 散户模式下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推行
5.3.2 “公司+农户”模式下良好农业规范的推行
5.3.3 “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下良好农业规范的推行

6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实施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7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实施的实证分析
7.1 ChinaGAP的制订与总体现状
7.2 企业认证现状:基于对参与认证企业问卷调查的分析
7.2.1 认证企业的基本情况
7.2.2 企业申请认证GAP类别分析
7.2.3 企业申请认证GAP的原因分析
7.2.4 企业进行GAP认证的基础设施投资分析
7.2.5 企业检查员的来源分析
7.2.6 企业参与GAP认证前后成本利润分析
7.2.7 企业参与GAP认证后管理制度变化分析
7.2.8 认证期满后是否继续参加GAP认证的分析
7.2.9 认证企业对GAP标准的认同分析
7.2.10 GAP认证中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分析
7.2.11 政府对实施GAP认证企业的扶持措施
7.3 对认证机构的调查与分析
7.3.1 认证证书的状况与分布
7.3.2 不符合规范的关键点分析
7.3.3 选项2下GAP认证的分析

8 结论与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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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发展研究》:  2.3.1.3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农户”模式  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组织机制方面,合作社是自愿加入的组织,向能利用其服务并承担社员责任的所有人开放,不允许有任何歧视。理论上只要承认合作组织章程,能利用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并能够承担成员义务的人均可加入;在决策机制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都设立了理事会、成员大会作为决策机构。作为一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经济组织,其决策机制体现为全体社员地位平等及对合作社的民主治理和控制。因而,成员“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的治理原则和特征;在利益机制方面,社员参与合作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克服家庭经营的弊端,通过联合和合作的力量创造合作收益,并通过公平的分配使组织成员能够分享合作剩余,增加个人收入。合作社的利益机制,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联方式,二是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现实中,大多数合作社与社员的利益联结方式是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实行盈余分配及保护价收购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社员盈余的原则,并强调盈余返还的比例不得低于60%,但实际上真正按合作章程运行的很少,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建立按惠顾额返还盈余为主的利益分配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信息搜集、农业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生产、农业科技推广和市场讨价还价能力等方面显然要优于小农户。但是,也存在着对农户的有效激励不足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等问题。由于良好农业规范较为复杂的管理程序和更加科学的操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推行不但具有规模化效益,管理水平也更加适合。  2.3.1.4基于龙头企业的“公司+农户”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和私人企业,以及一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一般来说,这些具有现代化生产加工技术、投资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管理先进,它们具有强大的市场优势、信息优势、管理能力和资金优势,谈判能力也比农户高得多。它通过与农户不同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对农户有着较强的带动作用,有松散型、半松散型和紧密型的联合。二者的利益分割是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龙头企业在同农户的合作中,由于占有诸多优势,容易违约,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户,存在着一定程度欺压农户的现象,但农户也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所以二者的履约机制存在很多问题。  2.3.2基于GAP的生产主体分析  良好农业规范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要求很严格的标准体系。良好农业规范针对不同的作物生产特点,对作物管理、土壤肥力保持,田间操作,植物保护等都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对于畜禽的生产方式和特点,对养殖场选择、畜禽品质、饲料和饮水的供应,场内的设施设备,畜禽的健康、药物的合理使用、畜禽的养殖方法,养殖生产过程的记录,产品的追溯都有严格的要求。所有的这些要求,都对GAP认证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农民,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生产主体要有很高的素质,才能在实际操作中真正地执行好GAP认证的各项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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