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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与创新:迈向对话的文明:2016嵩山论坛文集

转化与创新:迈向对话的文明:2016嵩山论坛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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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754726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65页
  • 出版时间:2017-09-01
  • 条形码:9787507547269 ; 978-7-5075-4726-9

内容简介

  嵩山论坛由北京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河南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基金会、郑州嵩山文明研。究院联合主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政府承办。来自世界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宗教信仰、不同语言、不同文化背景的学者专家相聚嵩山之一麓,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开启了华夏文明与世界文明的对话与交流。  未来的文明应当是对话的文明,不应是封闭孤立的,更不应是对抗冲突的。对话的文明,基于文明的对话,通过对话使得各文明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和他文明的意义。文明的发展不是某一文明战胜其他文明,或少数几个文明主宰全球文明的走向,而是一个命运共建、繁荣共享的过程。由此,各文明自觉地完善自我,对外开放,逐渐形成为对话的文明。经过几个世纪的剧烈变化,人类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文明对话的机制,这是迈向对话文明的重要一步,而每个文明自身的转化与创新,正是迈出这重要一步的关键所在。

目录

**部分 主题发言
“对话文明”如何可能:一种儒家的视角
现代世界的转型和文明对话的障碍
“天下为公”的中国——在儒家、马克思主义与民主之间
文明相遇、交融与共存的模式

第二部分 世界文明的创造性转化
论华夏文化的本原性及其普遍主义精神
关于文明的本质的思考
多元、对话与民主
“道”与“心”:中国文化之中的宗教宽容精神何以可能
论儒家伦理的普遍性追求及其经济基础
合道性论纲

第三部分 中华文明的创新性发展
“文化中国”刍议
中国传统儒学的内在价值论
论王阳明之理与人类主导地位的确立
从天性与气禀的双重关系看朱子工夫论中“体认”与“求放”的根本特征
道物无际——道与万物的先在与同在之辩证关系

第四部分 迈向对话的文明
中西之学与世界哲学
一带一路与对话文明
中国哲学之“道”及其真善美价值理想
重申家庭:对话性文明的“儒家一犹太教”范式
不同文明之“尚中”“尚和”思想的传承与对话
启蒙语境中儒学的命运与现代性
对话:华夏文明与世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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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从政治的角度看,民主的基本要求是:一、公民有参与立法和制定公共政策的机会,公民有抗议法律或公共政策之不公的权利;二、领导者(或治理者)的权力(特别是*高权力)是由被领导者(或被治理者)授予的,这在制度上体现为定期选举。唯有民主政治才可能确保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公平(只可能有大致的公平,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因为唯有民主政治才能让不同阶级、阶层、行业、地方、民族、性别的人们的利益和权利诉求在立法和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得以体现。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就是对话,立法过程应是不同阶级、阶层、行业、地方、民族、性别的代表的协商过程,而协商就是对话。  法治的优点就在于它比人治更能保证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公正,其基本要求是人人依法办事:各行各业守法,老百姓依法办事,警察依法办案,公务员依法行政,法官依法判案,*高领导者依法行使*高权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个人或集团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形诸文字的法律和政策具有超越个人意愿的客观性,依法办事就可避免个人或帮派的徇私舞弊。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有权威,从上到下或从下到上,多数人守法。但只有正义的法律才可能有权威。恰在这一点上,我们能看出法治与民主的内在关系,或看出法治对民主的依赖。因为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可能制定出正义的法律,在独裁或寡头政治的条件下不可能制定出正义的法律。这里的正义是现代平等主义的正义,而不是儒家的或柏拉图的正义。平等主义的正义预设人人平等,拒斥“生而知之者”(“上智”)与“困而不学者”(“下愚”)之间的严格划分。仅当各阶级、阶层、行业、地方、民族、性别的人都有代表参与立法过程时,法律才可能为所有人分配比例适当的权利和义务,并成为正义的法律。  政治对话不是罗尔斯“无知之幕”①屏蔽之下的对话,也并非有个普遍的语言规则就足以促进对话。对话能否进行依赖于参与者有没有对话所必需的德行(virtue),如真诚、包容、谦逊等。有成效的政治对话必然要求对话者有做出必要妥协的大度。正因为如此,政治家应该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德行。  制度主义者总认为,有了一套合理的制度,例如民主法治,社会就趋于公平,天下就会永享太平。他们厌恶这样的说法:在一国实行民主法治,该国公民必须达到民主法治所必需的素质。可是,民主法治确实需要一定的国民素质。其中*重要的莫过于公民道德的核心——正义。正义是人的底线道德,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道德,是国家应强制公民遵守的道德,严重违背正义的行为就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个人若能习惯性地尊重他人的权利,习惯性地遵守正义的法律,他就是一个具有正义德行的合格公民。民主法治是优良的还是劣质的,直接依赖于一个社会有多少具有正义德行的合格公民。对一个合格的公民(即一个有正义德行的人)来讲,心中的法(道德律)就与外在的法(合于道德律的成文法)合一了。试看今日中国,合格公民占总人口数的比例有多少?可能没有任何人和机构做这方面的统计。但由权力腐败、行业腐败乃至社会腐败的现实看,这个比例堪忧。马一浮很久以前说过的话似乎仍适用:“今日之祸,不患在朝之多小人,而患在野之无君子。”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公平的制度也没有多少人自觉遵守。有正义德行的人是敬重法则(道德律以及合于道德律的法律法规)的人,国人中许多人仍未养成敬重法则的情怀,他们太“聪明”,太会变通,太会随机应变,以至随时准备钻法律的空子,占他人或公家的便宜②。  ……

作者简介

  杜维明,1940年生,中国当代著名学者,现代新儒家学派代表人物,当代研究和传播儒家文化的重要思想家。1961年毕业于台湾东海大学,在哈佛大学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柏克莱加州大学。1981年始,任哈佛大学中国历史和哲学教授。1988年,获选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1996-2008年,任哈佛燕京学社社长。2010年12月,获聘北京大学人文讲席教授、北京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长。主要著作有《二十一世纪的儒学》《杜维明文集》等。    张广智,1957年生,河南省柘城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有多种著作公开发表。1992年1月参加工作,历任河南农业大学党委书记、河南省农业厅厅长、中共安阳市委书记、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2017年1月至今任河南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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