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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和谐国际社会构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和谐国际社会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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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5331152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324页
  • 出版时间:2017-11-01
  • 条形码:9787565331152 ; 978-7-5653-3115-2

内容简介

本书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就管辖权问题进行论述: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基本概念、内涵 ; 着重挑出管辖权的争议问题, 如协议管辖、网络环境下的管辖权、推定管辖、平行诉讼的问题、不方便法院原则以及禁诉令, 进行分析, 试图寻找妥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合理途径 ; 特别就涉外离婚管辖权进行专章分析, 力求推动国家在填补涉外离婚法律关系的立法空白的进程, 为我国的相关理论及法律制定提出合理建议。

目录

**章 和谐社会之构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一、和谐国际社会构建需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各国的合理分配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原则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途径
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和谐国际
社会构建的意义

第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述
**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征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
四、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一、国籍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推定管辖
六、平行管辖
第三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二、外国国家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三、国际组织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之管辖权)中突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概述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第三章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
**节 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概念
二、从《民事诉讼法》看协议管辖的条件
三、从《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看国际民事
诉讼上的协议管辖与国内民事诉讼上的
协议管辖的区别
四、当事人双方确定协议管辖的时间
五、协议管辖的类型
六、协议管辖的意义
七、协议管辖的效力
八、两大法系代表国家以及国际条约中关于协议
管辖的规定
九、涉及协议管辖的案例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的民事管辖权
一、互联网及其特征
二、互联网环境下对传统管辖权的冲击
三、确定网络管辖权新的理论依据
四、新的管辖权基础理论
五、杭州互联网法院
第三节 推定管辖
一、推定管辖的概念
二、我国的立法规定
三、推定管辖的条件
四、我国的司法实践
第四节 “过度管辖”问题
一、“过度管辖”的含义
二、涉及“过度管辖”的管辖权的范围
三、过度管辖存在的负面影响
四、中国有关规定的探讨
第五节 平行诉讼的探讨
一、平行诉讼的产生与影响
二、解决平行诉讼的一般途径
三、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
第六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基本概念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
第七节 禁诉令
一、禁诉令的内涵
二、中国当事人涉及禁诉令的司法实践
三、中国是否需要构建自己的禁诉令制度

第四章 涉外离婚管辖权研究
**节 涉外离婚管辖权依据
一、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概念
二、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基础
三、涉外离婚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第二节 中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立法
一、中国国内法有关涉外离婚管辖权的规定
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国际公约
第三节 中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一、属人管辖的缺失
二、属地管辖的尴尬
三、推定管辖的适用
四、诉讼竞合的放任
五、不方便原则涉外离婚案件的运用
六、承认与执行阶段的间接管辖权

第五章 间接管辖权
一、间接管辖权概述
二、间接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三、间接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附录
中国有关规定
国际条约有关规定
司法协助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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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和谐国际社会构建》: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解决的途径  (一)国内立法层面  1.尽量减少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强调一国法院对与本国及其国民的根本利益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有专属管辖权限,专属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突出体现。专属管辖的重要效力之一就是排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权。当某一案件被一国规定为本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事项时,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的判决,将确定无疑不能得到承认与执行。如果当事人又不能在规定为专属管辖的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却需要此国承认或执行判决结果时,此时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无法被承认与执行的。专属管辖强调一国法院对案件排他的管辖权。随着国际交往的不断深入,在一定情况下是不利于纠纷解决的,也会加剧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在今后的国内立法中,各国应尽量限制自身专属管辖的范围,只将与本国及其国民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如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或与国家重要的政治或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案件,作为国家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  2.扩大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的范围  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做法是在具体案件中协调有关国家管辖权规范,消除有关国家之间国际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因此,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仅将国内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合同案件作为涉外案件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还将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作为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扩大了涉外诉讼中当事人可协议确定管辖权的案件范围,缓解了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冲突,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二)国内司法层面  1,禁诉令制度  禁诉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解决国际管辖权冲突的一种特殊制度,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属人管辖权的当事人发出的,禁止其在外国法院提起或者阻止其继续已经提起的、与本国法院未决的诉讼相同或者相似的诉讼的限制性命令。各国在适用禁诉令制度时,均应遵循国际礼让、保守并谨慎适用的原则。禁诉令制度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的一种方式,能保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进而保证内国的法律特别是关乎公共政策的法律能得到适用。禁诉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种重要途径,对于我国是否应在立法和司法中采用禁诉令制度,理论界仍存在争议。2.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重要途径之一,指的是一国法院根据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但是从当事人和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法院的方便或费用方面来看,审理案件较为不方便,而由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更为合适的时候,放弃自身管辖权的一种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体现了国际礼让原则,可能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但是,这一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法院滥用此权利,会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而对于不方便法院的判定,标准本身难以判定,而且使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法官的个人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正式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依然是理论界和司法界探讨的话题。  ……

作者简介

  刘懿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家庭法等。  在德国吉森大学和柏林洪堡大学分别取得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入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以来,在学术期刊先后发表18篇论文,出版1本学术专著,参与本教材的编写和1本德文专著的编译工作;主持7项科研项目;参加中德法治国家对话(2014年9月1日至2日在德国莱比锡举行)第十四届研讨会并做大会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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