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42770837
- 装帧:70g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36
- 出版时间:2018-01-01
- 条形码:9787542770837 ; 978-7-5427-7083-7
本书特色
《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是“上海科技工作者法律知识丛书”之一,是继《知识产权问答》出版后的又一本专门围绕科技工作者日常工作与生活中所关注的法律维权问题而编写的法律咨询与以案释法的实用手册。 上海在深入推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进程中,广大科技工作者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在为这个社会更加文明进步、为人民群众创造更智能化的美好生活,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均是行家里手,甚至是为人景仰的科学大家与学术翘楚。但是,毕竟“术业有专攻”,当他们在日常工作和现实生活中碰到权利与义务发生纠纷时,又如何依法有效地维权?特别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与法律条款,如何能够便捷地找对、找准相关的法律与法条迈上维权之路? 本书选取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婚姻继承法与收养法,房地产权与物业管理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华侨权益保护法,旅游法,金融法,律师法与公证法,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其他等十个与科技工作者日常工作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维权问题编辑成书,以帮助科技工作者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内容简介
《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上海科技工作者法律知识丛书》以问答的形式、以简明的语言、以真实的案例,系统而通俗地介绍了有关法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关键)条款的法意,并结合部分典型案例,对法院、律师运用有关法律判决与代理活动进行生动的阐述和说明。全书贯彻知识性与实用性、针对性与时效性相结合的编写原则,内容力求准确、简洁、实用、有效。同时,编著者还有意识地将上海市颁布的与《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上海科技工作者法律知识丛书》内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编制了一个目录索引作为附录,以便读者查询之需。
目录
**部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科技工作者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可以仅用口头方式约定吗?
用人单位能与科技工作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吗?
【案例】脱密期内能否辞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转制后,原聘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科技工作者参加社会活动或休假,用人单位是否继续为其计发工资?
【案例】离职劳动者能否获得未发奖金?
科技工作者加班受到哪些法律保护?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停工、破产,工资应当照发吗?
科技工作者想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满足什么条件?
哪些情形下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
正在怀孕的女性科技工作者若违反了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女性科技工作者应享受用人单位的哪些特殊保障措施?
劳动争议的法定范围有哪些?
科技工作者遇到劳动争议应当如何依法解决?
提起劳动仲裁有什么时间限制?仲裁裁决有怎样的效力?
科技工作者可否对单位纪律处分提起劳动仲裁?
【案例】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应如何制定才具有约束力?
科技工作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该如何“打官司”?
第二部分 婚姻继承法与收养法
第三部分 房地产权与物业管理法
第四部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五部分 华侨权益保护法
第六部分 旅游法
第七部分 金融法
第八部分 律师法与公证法
第九部分 诉讼法
第十部分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其他
附录 上海市劳动与生活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节选
《劳动与生活法律问答/上海科技工作者法律知识丛书》: 科技工作者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也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之所以再三强调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的订立有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预先提供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有效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科技工作者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群体之一,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这既是双方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产生劳动关系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科研院所、高校等用人单位尚未与科技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已开始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不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上述情况多数是按照“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科技工作者仍能享受到与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样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可以仅用口头方式约定吗? 单就合同法理而言,劳动合同可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但是,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表明,我国的劳动法律对劳动合同有着强制性的要式要求——我国不允许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对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式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应按劳支薪,如果对于薪资标准约定不清或没有约定的,新招用的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该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科技工作者应与其他的正式合同制劳动者同工同酬。签订劳动合同后,薪水计发应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如果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用人单位仍不与科技工作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科技工作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科技工作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应当与科技工作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科技工作者不再愿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科技工作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科技工作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该科技工作者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科技工作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作者简介
叶青,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 杨建荣,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系列丛书由上海市科协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市律师协会共同组织编写,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编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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