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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研究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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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219040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0
  • 出版时间:2017-08-01
  • 条形码:9787562190400 ; 978-7-5621-9040-0

本书特色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分析方法,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依据,立足中国现实国情、党情,放眼世界发展新形势新变化,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发展、科学内涵、鲜明特征、重要着力点以及科学定位和当代价值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

内容简介

该书是“社会治理多维度研究”丛书之一。该书在阐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和理论来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及内在逻辑,着重分析论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深入阐明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定位和当代价值。该书是“社会治理多维度研究”丛书之一。该书在阐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和理论来源的基础上,分析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及内在逻辑,着重分析论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深入阐明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定位和当代价值。

目录

前言**章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的时代背景一、国际形势大发展大变革(一)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出现深刻变革(二)世界范围内现代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三)战略布局中“软权力”运用的广泛共识二、改革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一)经济发展出现新常态(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三)五大发展新理念引领科学发展(四)推进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三、党的建设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一)党的建设面临“四大考验”(二)党的建设面临“四大危险”四、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一)更加彰显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二)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第二章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理论基础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发展思想(一)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二)社会发展动力的思想(三)社会发展目标的思想二、列宁的发展思想(一)社会的发展是规律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思想(二)社会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动力的思想(三)社会的发展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三、毛泽东思想中的发展思想(一)社会发展目标的思想(二)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的思想(三)发展的内外因思想(四)发展方针的思想第三章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威及内在逻辑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发展(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形成过程(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本特征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内容(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全面深化改革(三)全面依法治国(四)全面从严治党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逻辑(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目标(二)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三)全面依法治国是保障(四)全面从严治党是关键第四章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着力点一、实现全体社会主体共享的小康(一)不让一个地区和一个人掉队(二)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三)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二、实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的小康(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二)调整经济结构(三)改善生态环境和质量(四)实现创新驱动式发展三、实现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小康(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民主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三)人权得到切实保障(四)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第五章 全面深化改革的着力点一、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改革(一)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思维理念(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三)转变政府职能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一)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二)改革和完善社会分配和保障制度(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推进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改革(一)加速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努力实现经济的创新驱动发展(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现实困境(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政策选择四、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的改革(一)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为目标(二)加大民生事业和民生保障领域改革(三)坚持社会民生托底政策第六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着力点一、坚持党的核心领导(一)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二)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三)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的保证二、维护宪法的绝对权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依宪治国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三)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三、促进司法独立公正(一)司法独立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二)司法独立公正的基本要求(三)司法独立是法治公平的保障四、构筑全民守法环境(一)信法是守法的基础(二)学法是守法的要求(三)用法是守法的体现第七章 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一、加强党的“四自”能力建设(一)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能力(二)增强党的自我完善能力(三)增强党的自我革新能力(四)增强党的自我提高能力二、加强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建设(一)完善党的领导体制(二)优化党的执政方式(三)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四)提高党员队伍的执行力三、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一)坚持理想与信念教育(二)增强党性和宗旨意识(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第八章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地位及当代价值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地位(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理论成果(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行动遵循(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实现中国梦的理论指南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当代价值(一)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新的方法论(二)为解决当前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科学精神和现实路径(三)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国际影响(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启中国外交新格局(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展示中国发展新时代(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构建世界秩序新格局第九章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中国梦的实现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中国梦实现的基础(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阶段性目标(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中国梦的物质文化基础(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了中国梦的社会生态环境二、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中国梦实现的动力(一)改革创新实现中国梦的思维理念(二)改革打破实现中国梦的传统体制机制(三)改革激发实现中国梦的主体活力三、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中国梦实现的保障(一)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国梦构筑了制度基础(二)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国梦提供了法治保障(三)依法治国为实现中国梦创造了现实路径四、全面从严治党是确保中国梦实现的关键(一)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国梦的核心(二)从严治党为实现中国梦引领发展方向(三)从严治党为实现中国梦凝聚社会力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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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研究》:  在司法改革中,我们应当从理念、模式和具体制度人手,划清与西方“司法独立”的界限。首先,划清“人民司法”与“精英司法”的界限。我国司法制度的灵魂是人民司法,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国家司法权是人民权力。这样的司法权性质,决定了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司法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表现为司法审判阶级性和人民性高度一致。在人民司法制度下,审判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忠于职守,依靠事实和法律,以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权利为重,努力做到公正司法,保障司法公信力。资产阶级司法是“精英司法”。这是由资产阶级政权性质决定的。马克思说:公平和正义从来都是商品所有者的公平和正义,是资本的公平和正义,为了资产者的利益,立法和司法必须披上公平和正义的外衣。为实现司法目的,法官的特殊身份,还要用服装和道具来表现。堂内有回声的法庭建筑高大,是用来恐吓人犯、保障法官威严的;审判台高筑和高宽的座椅靠背,是抬高法官高大形象的;法官装备的法袍、法帽和法槌“三大法器”,都表明法官是口含天宪、一言九鼎的。起初,肥大的法袍后背缝制一个兜子,专门用于收藏金丝细软之类受贿物。又是法定谎言,又是特殊身份,又是服装道具,就把“精英司法”塑造成资产阶级统治的精巧工具了。其次,划清“独立审判”与“审判独立”的界限。“审判独立”是西方“司法独立”的构成要素。我国的“独立审判”与西方国家的“审判独立”是不同的。“独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独自进行审判。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的专门机关,审判权是专门权力,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是“独立审判”的基本含义。法院的审判权不得放弃和转移,是“独立审判”的首要要求。而“审判独立”意指法院审判不受政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前者限定审判权的归属,讲国家机关彼此间的职能划分,不排除对审判的领导、管理、监督等“外部性”,后者强调法官的审判权不受干涉,讲排除一切“外部性”。很显然,两者是根本不同的。这里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审判权的主体问题。“独立审判”的主体是法院,而“审判独立”的主体是法官。“司法独立”的中心是“法官独立”,就是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把法院的审判权变成法官的审判权,正是一些人以“司法改革”的名义施行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关键。其三,划清“法官职能”与“法官治院”的界限。在西方,“法官治院”是确立法官独断的不受任何领导、管理、监督的审判和审判权。在我国,这就必然导致取消司法机关的党委(党组)领导和行政领导,取消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集体指导和监督,而且司法腐败会愈演愈烈。法院是手握生杀大权和决定纠纷对错的地方,这是司法职业的特点,但职业特点绝不意味着职业特权。搞法官的职业化特权,势必会以种种借口排斥党的领导,排斥国家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可靠监督,客观上一定会使法官脱离群众。在法官与审判工作的关系上,西方法院法官具有所谓“又审又判”的独断办案主体地位,就是“审”和“判”集于法官一身,审判内容和判决结果完全由法官自身决定,以突出“法官治院”的宗旨。我国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是“集体把关”的机构设置,既对案件事实,也对依法裁量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这对于发挥集体力量,集思广益,拾漏补缺,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具有重大作用。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同西方国家的“大法官会议”之类,其性质、功能、运作等很不相同。人们可以探讨“集体把关”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机制,但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是不能放弃的;  因此,我们国家的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是:**,司法系统应当在组织上脱离地方各级人大的控制与监督,所有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彻底摆脱地方行政机关对法院的财权。健全制约司法恣意的各种制度,如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陪审制、判决理由制、审级制、律师制度、法官任职条件、法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法官保障制度等,为社会监督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党对司法的领导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但党不干预个案。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互相混淆。实际上,司法独立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司法为纠纷解决和社会正义提供*后一道防线,为党分忧分责,为社会确立规则,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党的根本利益,从而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司法的被动性和保守性也确保司法独立无损于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才是真正坚持党的领导。第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作者简介

  陈跃,男,1959年生,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西南大学党委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重庆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兼任中国政治学会理事、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与建设工程专家、重庆市政治学会副会长、重庆市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市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省部级社科项目10余项,在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10余部,在《马克思主义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光明日报》等重要报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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