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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财政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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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685135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78
  • 出版时间:2018-02-01
  • 条形码:9787568513579 ; 978-7-5685-1357-9

内容简介

  《新编财政与金融(微课版 第六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共分九章,内容包括财政概述、财政支出、财政收入、政府预算、金融概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货币供求、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本教材主要适用于财经类专业或经管类专业(非财政或金融专业)。

目录

**章 财政概述
章前引例
**节 财政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
第三节 财政的职能
课后实训

第二章 财政支出
章前引例
**节 财政支出概述
第二节 购买性支出
第三节 转移性支出
课后实训

第三章 财政收入
章前引例
**节 财政收入概述
第二节 税收收入
第三节 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节 债务收入
课后实训

第四章 政府预算
章前引例
**节 政府预算概述
第二节 预算管理体制
课后实训

第五章 金融概述
章前引例
**节 金融的基本范畴
第二节 货币与货币制度
第三节 信用与信用工具
第四节 利息与利率
课后实训

第六章 金融机构
章前引例
**节 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第二节 商业银行
第三节 中央银行
第四节 政策性银行
第五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六节 金融监管
课后实训

第七章 金融市场
章前引例
**节 金融市场概述
第二节 货币市场
第三节 资本市场
第四节 外汇市场
第五节 黄金市场
课后实训

第八章 货币供求
章前引例
**节 货币供求概述
第二节 通货膨胀
第三节 通货紧缩
课后实训

第九章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
章前引例
**节 宏观调控
第二节 财政政策
第三节 货币政策
第四节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课后实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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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新编财政与金融(微课版 第六版)/“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一)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可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类。这种分类*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因而也是各国常用的主要税收分类方法。  (1)流转税是以商品交换和提供劳务为前提,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以商品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算税款的依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所得为征税对象,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特点是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3)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我国目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此类。  (4)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而课征的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属于这类税收。  (5)行为税是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我国目前的印花税、契税等属于这类税收。  (二)按征税标准分类  按照征税标准分类,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国家征税时,必须按照一定标准对征税对象的数量加以计量:一是以实物量为征税标准;二是以货币量即以价格为征税标准。采用前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量税,采用后一种方法的税种称为从价税。从量税的税额随征税对象实物量的变化而变化,不受价格影响,在商品经济不发达时期曾被普遍采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宜在少数税种上采用。中国目前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属于从量税。从价税的税额随征税对象的价格变化发生同向变化,收入弹性大,能适应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便于贯彻税收政策和增加税收收入,因而被多数税种采用。  (三)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  以税收管理权限为标准,全部税种可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在我国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税属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收入,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如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收入,地方政府分享50%收入。  (四)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1.价内税  凡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包含有税款的税,称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等。价内税的税款是作为征税对象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该税款需随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方可收回。并且,随着商品流转环节的增加会出现“税上加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2.价外税  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称为价外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关税。价外税比价内税更容易实现税负转嫁,且一般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思考与讨论:区分按照不同依据对税收的不同分类内容的异同。五、税负转嫁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与价格升降紧密联系;②它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是经济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其结果必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③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即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  税负转嫁方式主要有前转、后转、混转、旁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方式。  1.前转  前转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顺着商品流转方向,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办法,转嫁给商品的购买者或*终消费者负担。前转是卖方将税负转嫁给买方负担,通常通过提高商品售价的办法来实现。由于前转是顺着商品流转顺序从生产到零售再到消费的,因而也叫顺转。前转的过程可能是一次,也可能经过多次,前转顺利与否要受到商品供求弹性的制约。税负前转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课税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当需求弹性大时,转嫁较难进行;供给弹性大时,转嫁容易进行。  2.后转  后转即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逆商品流转的方向,以压低购进商品价格的办法,向后转移给商品的提供者。税负后转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供给方提供的商品需求弹性较大,而供给弹性较小。在有些情况下,尽管已实现了税负前转,但也仍会再发生后转的现象。  3.混转  混转又叫散转,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缴纳的税款分散转嫁给多方负担。混转是在税款不能完全向前顺转,又不能完全向后逆转时采用。严格地说,混转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负转嫁方式,而是前转与后转等的结合。  4.旁转  旁转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和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例如纳税人用压低运输价格的办法将某课税对象的税负转嫁给运输者负担。  5.消转  消转是指纳税人用降低课税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在新增利润中求得抵补的转嫁方式。即纳税人在不提高售价的前提下,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将所缴纳的税款在所增利润中求得补偿。因为它既不是提高价格的前转,也不是压低价格的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税负从中得到抵消,所以称之为消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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