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值优惠券
¥50
100可用 有效期2天

全场图书通用(淘书团除外)

关闭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18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18

¥17.8 (2.9折) ?
00:00:00
1星价 ¥25.4
2星价¥25.4 定价¥62.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图文详情
  • ISBN:978754295904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94
  • 出版时间:2018-08-01
  • 条形码:9787542959041 ; 978-7-5429-5904-1

内容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培训指定用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原文。《企业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六、关于合同成本
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
三、关于适用范围
四、关于政府补助的分类
五、关于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
六、关于特定业务的会计处理
七、关于政府补助的列报
八、关于新旧准则的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三、关于适用范围
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三、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定义
四、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
五、关于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六、关于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八、关于金融资产转移中向转人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三、关于套期会计概述
四、关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五、关于套期关系评估
六、关于确认和计量
七、关于信用风险散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八、关于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二、适用范围
三、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四、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
六、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之间的重分类
七、收益和库存股
八、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九、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
十、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十一、金融资产转移披露
十二、衔接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二、关于适用范围
三、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分类
四、关于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五、关于持有待售类别和终止经营的列报
六、衔接规定

附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展开全部

节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16、22、23、24、37、42号)应用指南2018》:  **,企业有权收取的该款项应当大致相当于累计至今已经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售价,即该金额应当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企业有权收取的款项为保证金或仅是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或可能损失的利润的,不满足这一条件。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并不意味着补偿金额一定要等于该合同的整体毛利水平。下列两种情形都属于补偿企业的合理利润:一是根据合同终止前的履约进度对该合同的毛利水平进行调整后确定的金额作为补偿金额。二是如果该合同的毛利水平高于企业同类合同的毛利水平,以企业从同类合同中能够获取的合理资本回报或者经营毛利作为利润补偿。此外,当客户先行支付的合同价款金额足够重大(通常指全额预付合同价款),以致能够在整个合同期间内任一时点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时,如果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企业有权保留该款项并无需返还,且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的,则表明企业能够满足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条件。  第二,该规定并不意味着企业拥有现时可行使的无条件收款权。企业通常会在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只有在达到某一重要时点、某重要事项完成后或者整个合同完成之后,企业才拥有无条件的收取相应款项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判断其是否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时,应当考虑,假设在发生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在该重要时点、重要事项完成前或合同完成前终止时,企业是否有权主张该收款权利,即是否有权要求客户补偿其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应收取的款项。  第三,当客户只有在某些特定时点才有权终止合同,或者根本无权终止合同时,客户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但是,合同条款或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应继续向客户转移合同中承诺的商品并因此有权要求客户支付对价,此种情况也符合“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要求。  第四,企业在进行判断时,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在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例如,即使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是否支持企业主张相关的收款权利;以往的司法实践是否表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在以往的类似合同中,企业虽然拥有此类权利,却在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没有行使该权利,这是否会导致企业主张该权利的要求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不被支持等。  第五,企业和客户之间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进度表,不一定就表明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是因为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企业的履约进度可能并不匹配。此种情况下,企业仍需要证据对其是否有该收款权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和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这两个要素,在判断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的第③种情况时缺一不可,且均与控制权的判断有关联。这是因为,当企业无法轻易地将产出的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时,企业实际上是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由于客户或其他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被终止时,客户必须就企业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支付款项,且该款项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那么企业将因此而防止终止合同时企业未保留该商品或只保留几乎无价值的商品的风险。这与商品购销交易中,客户通常只有在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时才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是一致的。因此,客户有义务(或无法避免)就企业已经完成的履约部分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况表明,客户已获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