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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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978756860285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12
- 出版时间:2018-03-01
- 条形码:9787568602853 ; 978-7-5686-0285-3
内容简介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与性别平等观为基础,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利用社会性别理论,阐释性别(sex)与社会性别(gender)的区分,分析社会生活领域与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性别歧视,贯彻性别平等的基本国策,探求救济女性权益保护的路径与措施,维护女性的人身权、财产权,促进社会性别的平等与社会性别的主流化。全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性别理论,社会性别视角下的法律,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婚姻家庭法、劳动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的社会性别分析。
目录
**节 社会性别的含义
第二节 社会性别的分析
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性别控制
**节 法律规范的社会建构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性别分析
第三章 性别正义模式的变迁
**节 性别正义和性别正义模式的产生
第二节 原始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第三节 奴隶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第四节 封建社会的性别等级模式
第五节 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第四章 社会性别与人权公约
**节 保障妇女人权的国际公约
第二节 国际妇女人权的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性别与人格尊严
**节 人格尊严的基本体现
第二节 人格尊严的特别保护
第六章 社会性别与劳动权
**节 女性劳动权益弱化的现状
第二节 女性劳动权益弱化的客观认知
第三节 女性劳动权益弱化的法律救济
第七章 社会性别与受教育权
**节 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受教育权性别歧视的客观认知
第三节 女性受教育权的救济
第八章 社会性别与性权利
**节 人权与性权利的关系
第二节 人权意义上的性权利概念
第三节 人权意义上的性权利特点
第四节 人权意义上的性权利内容
第九章 社会性别与婚姻权
**节 招赘婚的性别分析
第二节 法定离婚理由的性别分析
第三节 离婚救济制度的社会性别分析
第四节 社会性别与同性婚姻
第十章 社会性别与家庭权
**节 亲子关系的社会性别分析
第二节 社会性别与家庭暴力
第十一章 社会性别与继承权
**节 继承权的性别审视
第二节 继承权的平等建构
第十二章 社会性别与刑法保护
**节 刑法社会性别分析的意义
第二节 我国刑法性别平等保护的内容
第三节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刑事立法构想
第四节 刑法社会性别平等保护的前沿思考
第十三章 社会性别与诉讼救济
**节 诉讼的社会性别发展
第二节 诉讼的社会性别分析
第三节 诉讼的社会性别建构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性别与法律》: 二、父系/母系社会的性别正义模式 中国的父系/母系社会,处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距今6000-4600年)。 在权力为私的推动下,子女逐渐转归父母抚养,从而出现了个人财产继承制和个人世系。个人世系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父权、母权产生,但并不是父系产生父权、母系产生母权,二系都同时产生父权、母权,只是父系中父权强些,母系中母权强些。不管是父系还是母系,夫妻之间都未产生支配权,维持着一种弱式平等。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的天然弱势,开始支配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出现黑暗正义,弱式平等制只适用于成人之间。 亲子黑暗正义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之后出现的**种黑暗正义,稍后出现的是族群黑暗正义(战争黑暗正义),然后是性别黑暗正义,随后是阶级黑暗正义。这是人类社会*主要的四种黑暗正义,人类至今仍深受它们的困扰。所有黑暗正义都是权力为私的产物,权力为私是万恶之源。它导致个人财产继承制的出现,从而使得个人世系产生,并自身制度化,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的标志之一。父系又利用自身的暴力优势,将女性驱逐出公共领域,成为自己家庭的附庸,成人平等正义模式为父权社会的支配等级正义模式所取代。随着个人权力继承制的产生,支配等级正义模式进入更为残酷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人类的阴暗比兽性更可怕,人在善和恶两个方面的表现都远远将动物甩在了后面,动物的争斗与人类系统的暴力和战争相比不值一提。当人们重新找回自由平等之后,蓦然发现他们所面临的*大敌人是权力为私,这是现代法治产生的主动力。 个人财产继承制使得个人世系产生,是原始共产主义解体的**个标志。而权力为私的制度化,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的*终标志。 在父系条件下,产生父权;在母系条件下,产生母权。但不管如何,由于人人仍然平等(虽然自由已经不再平等),夫妻(父母)之间也就没有产生支配权,平等制仍然存在,只是由强式平等制转化为弱式平等制,跟当下阳盛阴衰或阴盛阳衰的夫妻(父母)关系差不多。但是,家庭的出现使未成年人的弱势地位个别化和普遍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支配权逐渐产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支配权产生的证据,首先是童牲的发生,他们用未成年人献祭,用未成年人为建筑物奠基。采取这种行为的理由或许冠冕堂皇,但生命平等的理念已被打开缺口。死刑执行方式是人牲人殉的**个来源,未成年人是人牲人殉的第二个来源,前者维护生命平等,后者动摇生命平等。战争,人类*邪恶的发明,导致外族男性灭绝和外族女性奴役的产生。族群仇恨引发战争,原始人群阶段杀其男人、夺其女人的丛林规则在族群战争中复活。族群分为敌我两方,我方之间族群生命平等原则仍然存在,敌我之间的生命平等原则荡然无存。不过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男性俘虏用作人牲或人殉,这是使族群杀戮合法化的努力;二是女性俘虏用作家奴和男主人的性奴,性奴及其同男主人所生的子女在男主人死亡后殉葬(偶尔也有男奴)。但这时期的杀男取女跟原始人群时期的杀男取女不同,那时主要是为了本群人的生产和再生产,此时人口过剩的背景下则主要是为了男主人的淫乐。男性俘虏、女性俘虏及其同男主人所生的子女是人牲人殉的第三个来源。杀男取女的行为也被记录在了基因上,即很多人群的Y染色体多样性比较单一,来自不多的人群,而mtDNA(女性线粒体)多样性比较复杂,来自较多的人群。人牲人殉的第四个来源,即以已故近臣旧妻妾为殉人,这一现象产生得较晚,奴隶社会才开始出现。人牲人殉既是生命平等原则受到破坏的标志,也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支配权产生的标志。不过,在父系/母系社会,未成年人之人牲人殉以及战争尚不多见。到了男权社会(父权社会),这些事情就成为家常便饭了。 弱式平等制仅在内部的成人之间和己方族群之间得到维持,敌方族群和人员之间则互为非人,被对方俘获即被杀或为奴隶,这种规则一直延续到奴隶社会(男性一般不再被杀而是作为奴隶)、封建社会。父系/母系社会出现了对人的撕裂,统一的人只在生物意义上存在,在社会意义上已不存在。 ……
作者简介
王歌雅,教授、博导,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出版专著5部;李幡,副教授,法学博士,出版专著1部;司丹,讲师,法学博士,发表论文近10篇;任江,讲师,法学博士,发表论文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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