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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81109795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5cm
  • 页数:339页
  • 出版时间:2007-08-01
  • 条形码:9787811097955 ; 978-7-81109-795-5

内容简介

  为适应全国公安院校大专学生刑法教学的需要,在公安大学出版社的统一组织下,我们编写了《刑法教程(修订本)》。在编写本教材的过程中,我们试图既尽量突出公安执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时代性,力求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又充分考虑非公安专业大专学生的实际,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别注意将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吸收到教材中,着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相关概念的界限。

目录

上篇 刑法总论
**章 刑法概说
**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三节 刑事责任
第五章 犯罪客体
**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七章 犯罪主体
**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
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
第四节 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意外事件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十章 犯罪形态
**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形态
第三节 一罪与数罪形态
第十一章 刑罚概述
**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二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三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二章 刑罚裁量
**节 刑罚裁量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三章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节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制度概述
第二节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三节 刑罚消灭制度

下篇 刑法各论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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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法教程(修订本)》: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这是假释的限制条件,也是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在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一定的刑期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准确分析和判断其是否已经真正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也只有让犯罪分子服够一定的刑期,才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所以,刑法典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根据前述*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缩短刑期的,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的刑期的确定应以原判刑罚为标准,而不能以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缓期满第2日起计算。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10年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得折抵刑期。  为了充分有效地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刑法也对假释的适用规定了一定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就是说,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具有特殊情况,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尚未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尚未执行10年以上,也可以适用假释。根据前述*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假释的实质条件,也是关键性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拒不认罪,毫不悔改,或者虽有一定程度的悔改但尚不足以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即使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也不能适用假释。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有悔改,不致重新危害社会的,即使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或者曾经被撤销过假释的罪犯,也都可以适用假释。“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与减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相同。至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标准,根据前述*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作的司法解释,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这是假释的排除性条件,即对假释对象条件的例外。因为累犯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难以改造,如果不予关押就难以防止其重新危害社会,因此,对累犯不能假释。由于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其所犯罪行的性质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极大,如将其假释,只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因此,也不能适用假释。  以上关于适用假释的四个条件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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