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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裁判指导意见精粹:房屋买卖纠纷

各地法院裁判指导意见精粹:房屋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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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0407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1cm
  • 页数:360页
  • 出版时间:2019-12-01
  • 条形码:9787521604078 ; 978-7-5216-0407-8

本书特色

效力层级全面,以核心规范、裁判意见两部分呈现(含法律、司法解释、两高工作文件、指导性案例、地方司法文件) 内容涵盖全面,并分类梳理归纳法律规范[含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效力、一房数卖等热点问题]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多年从事房屋买卖相关审判工作的结晶。全书汇总了房屋买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核心规范,并且收集整理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条款规定的内容形成的相关指导性意见作为裁判意见。作者在搜集整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文件方面很是下功夫,对房屋买卖相关法律实务工作很有借鉴价值。

目录

一、预约合同 / 1

二、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的效力 / 16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 45

四、无权处分 / 68

五、“一房数卖”问题 / 86

六、购房指标转让 / 102

七、限制交易房屋的转让 / 104

八、借名买房问题 / 118

九、阴阳合同问题 / 124

十、抵押权与房屋买卖 / 131

十一、以房抵债问题 / 172

十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91

十三、商品房的交付与受领/ 197

十四、房屋质量纠纷 / 210

十五、户口问题 / 223

十六、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 225

十七、合同的继续履行 / 227

十八、合同的解除权 / 239

十九、缔约过失责任 / 253

二十、多项违约行为的处理/ 257

二十一、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 259

二十二、定金与违约金 / 275

二十三、惩罚性赔偿 / 289

二十四、赔偿损失 / 293

二十五、农村房屋买卖 / 299

二十六、中介机构的义务 / 317

二十七、受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的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 / 324

二十八、诉讼程序问题/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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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各地法院裁判指导意见精粹:房屋买卖纠纷》: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32.【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8条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财产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但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应当参照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补偿范围时,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况下,当事人所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3.【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34.【价款返还】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35.【损害赔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

作者简介

  李超:法律硕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曾任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民盟成员,民盟天津市委社会发展委员会委员。民盟天津市和平区委委员,天津市和平区政协委员。在《民商法论丛》《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月旦民商法》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参加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主要著作有《公产房纠纷裁判思路与法律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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