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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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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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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08663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0
  • 出版时间:2020-07-01
  • 条形码:9787521608663 ; 978-7-5216-0866-3

本书特色

由参与立法工作的专家编写的逐一条文解读 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附录相关立法资料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0年3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表决通过,为便于读者学习理解近期新法律规定,以及便于各机关宣传近期新民法典相关内容,由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以逐条解读的形式写作,对民法典重要内容予以释义。其中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本书将对其逐条解读,亮点分析。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原则】 **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婚龄】 **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程序】 **千零五十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千零六十六条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条 【遗产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离婚】 **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 **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 【探望子女权利】 **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 **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条 件】 **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条 件】 **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条 件】 **千零九十九条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千一百条 【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卜 **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千一百零三条 【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自愿原则】 **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 【亲属、朋友的抚养】 **千一百零八条 【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千一百一十条 【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条 【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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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薇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是民法典立法参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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