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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037137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43
  • 出版时间:2020-09-01
  • 条形码:9787520371377 ; 978-7-5203-7137-7

内容简介

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的核心命题在于,在古今中西的比较坐标逻辑中,从三重维度着眼对道德文化的适宜性进行系统性重构。其一,构建现代中国道德文化的经济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是重构今日中国道德文化的基础性条件。其二,构建现代中国道德文化的社会维度。一个道德社会的建设对于每个道德个人的养成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其三,构建现代中国道德文化的责任维度。制度伦理建设对于个体德性养成具有更为本质的重要性。

目录

**章 社会转型: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
**节 社会转型的诠释
一 问题的由来
二 社会转型的含义
三 社会结构变迁
四 社会形态变革
五 社会转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性考察及其评判
一 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时间区划
二 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回溯
三 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比附

第二章 中西比照: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的历史文化语境
**节 同构与对峙:中西方社会关系构造之比较
一 一体同构:传统中国社会的构造方式
二 分殊对峙:西方社会的构造方式
第二节 伦理与理性:中西方社会特质之比较
一 传统中国社会属伦理社会
二 西方社会属理性社会
第三节 初级与次级:中西方社会道德文化特质之比较
一 儒家伦理与新教伦理之对比——以韦伯为例
二 传统中国社会伦理属”初级化“伦理
三 西方伦理属”次级化“伦理

第三章 西方社会的双重伦理困境: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的“借镜”
**节 伦理相对主义困境
一 伦理相对主义困境释义
二 宗教伦理对伦理相对主义困境的“克服”:以汉斯·昆为例
三 政治伦理对伦理相对主义困境的“克服”:以罗尔斯为例
四 法律伦理对伦理相对主义困境的“克服”:以德沃金为例
五 伦理相对主义:人类共同伦理生活的获致
第二节 伦理理性主义困境
一 西方理性主义文化传统
二 西方伦理理性主义的根本缺陷

第四章 道德文化的适宜性: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的核心命题
**节 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中的伦理现代性问题
一 何谓现代性
二 伦理现代性问题
三 伦理现代性的根源
第二节 重构现代中国道德文化的适宜性
一 何谓道德文化的“适宜性”问题
二 重建道德文化适宜性的可能路径
……
第五章 市场经济: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的经济向度
第六章 多元主体:现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的主体构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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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现代中国道德文化适宜性研究:以社会转型为进路》:  一传统中国社会属伦理社会  梁漱溟认为,传统中国“以伦理组织社会”①,属伦理社会。其实,就一般性而言,有人就必然组成社会,有社会就必然有伦理道德等社会规范,即有伦理。为什么中国社会独为伦理本位的社会?这是因为传统中国社会构造逻辑其实是家庭关系的拟制化,将家庭成员的伦理关系拟制为全部社会关系的伦理基础,在儒家“一多相融”的文化精神浸染下,将整个社会的伦理(含国家制度伦理、政治伦理、经济伦理、文化伦理、各社会组织与团体伦理等)都在家庭伦理的基地上成长与发育。所以,梁漱溟先生讲的“以伦理组织社会”,其含义是用家庭伦理来架构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要言之,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本质上是家庭伦理的放大,而家庭伦理则是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的缩小。  梁漱溟在分析中国社会时指出,西方社会在社会结构上,有个人、团体、阶级和国家等关系,表现为一种立体;在对社会秩序的维持方面,则有宗教、法律和国家武力的支持。反观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上是一个平面社会,其社会构造围绕“此一人与彼一人之情谊关系”来展开,结果是社会秩序基本靠道德礼仪来维护,于无形中消解一切对峙性社会关系。  谢遐龄先生基于对理性社会关系特性的思考,主张中国传统社会既不属于理性社会,也谈不上是封建社会。谢先生指出:“中国社会不是理性主义社会的**判据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直接性的或非间接性的、无中介的。关于这一点,笔者在论证中国历史上没有Feudalsystem(通常译作‘封建制度’,这里用英文书写,意在与西周封建制区别)社会阶段时,已经指出,‘古代中国社会中,诸侯先与人结成关系,再与土地发生关系;西欧封建制却是与土地的关系先于与农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古代中国未曾有过西欧的封建制’。”①  当然,就结构而言,任何社会都包括伦理关系体系、伦理规范体系和伦理观念体系三个层次。因而,传统中国作为伦理社会则可分为家庭伦理的社会关系、礼法一体的伦理规范体系和人情脉脉的伦理思想观念。  首先,以家庭伦理为基地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家庭化”)构成传统中国伦理社会的基础与骨架。  传统中国道德文化中,是将家庭伦理关系延伸到社会各行业、领域、群体、组织、机构,直至国家生活中(指公权力领域)。即将全部社会关系一概“家庭化”,且直接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情谊关系。家庭成员间的伦理情谊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义务关系,由此出发使整个社会成员间之关系连接成一条条义务链条之网。在这样一种“义务链条之网”中,整个社会亦呈平面化、扁平化。没有西方社会所有的个人、团体、阶级,甚至也无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当然也不存在个人与团体对峙之关系。所以,终极地讲,个人与国家之关系“家庭化”,是传统中国社会将家庭伦理关系扩充的*后逻辑点。“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本质就是把家庭关系与国家关系“同构于一体”。换句话说,是把属于公共领域(或空间)中的国家与个人、组织之社会伦理等关系转化为私人领域(空间)中的以自然血缘为基础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伦理关系。  由此,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君臣关系是比照父子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对于百姓乃至文武百官来说,君主是家长,自己则为臣民。这样的社会关系架构必然无法产生如西方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或者说公共空间私人化(即家庭化)。因而,梁漱溟指出,中国人无公德观念。他的这一论断既对,又不对。  ……

作者简介

  傅鹤鸣,复旦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博士毕业。现为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系统科学研究会副会长,深圳大学领军学者,深圳市优秀教师。研究领域为哲学伦理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出版学术著作多部,发表学术论文二十多篇,主持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先后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一项、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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