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4478352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10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544783521 ; 978-7-5447-8352-1
本书特色
自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隐私权概念以来,世界各国在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构建方面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它与人们日益增长的隐私权要求之间依然有着不小的差距,尤其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问题正面临着更大的挑战。《隐私》一书为读者提供了有关隐私权界定和法律保护程度的概览性介绍,同时也提出了人们更为关注的问题,即在选择安全和便利生活的同时我们需要在多大限度上放弃隐私?
内容简介
本书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讨论了隐私为何对我们如此重要,而什么又构成对隐私的侵犯。从某种程度上说,侵犯隐私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爱德华?斯诺登对美、英等国安全部门对公民实施监控的揭露,使得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显著增加。互联网给各种形式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所带来的风险,在二十年前是难以想象的。人们搜集、存储、交换和使用信息的方式已经永远地改变了,而随着网络日志、社交媒体以及信息时代其他发明的惊人增长,可访问私人数据的生成规模也达到了惊人的程度,而这无疑会给我们的隐私带来令人不安的威胁。对于哗众取宠的媒体不断散布的谣言,人们常常在无比愤怒之余,也在不断降低自身对隐私域的合理诉求。雷蒙德?瓦克斯通过考察隐私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深入探讨了作为一种基本价值的隐私该如何与诸如安全、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达成和解。
目录
**章 对隐私的侵袭
第二章 一种经久不衰的价值
第三章 一种法定权利
第四章 隐私权和言论自由
第五章 数据保护
第六章 隐私的消亡?
附录
索引
英文原文
节选
第二章 一种经久不衰的价值 当代人们对隐私的忧虑大多来自技术的作恶能力,而对私人领域的渴望,则远在电子监控和闭路电视的这些比特和字节“勇敢的新世界”之前。事实上,人类学家已经论证过,在原始社会中存在着一种近乎普遍的追求个人和群体隐私的欲望,而这一点在适当的社会规范中也得以体现。此外,并非只有人类寻求庇护,动物也需要隐私。 什么是隐私? 在*一般的层面上,隐私的概念包含想独处、自由地做自己且不受他人窥视的束缚的欲望。这种窥视的束缚涵盖了从窥探和未经请求的公之于众,到对我们所需的“空间”的侵扰,这种空间是我们做出不受政府侵扰的私密决定所必需的。因此,“隐私”常常被用来描述一个被界定为“私人”的区域,在这个区域中,例如,妇女可以选择是否愿意堕胎,个人可以自由表达他或她的性倾向。因此,有关隐私的争论往往与有争议的道德问题(包括使用节育手段和色情制品的权利等)纠缠在一起。 在任何情况下,很明显,我们关心保护隐私的核心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概念。一旦我们认识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分离,我们就假定了一个共同体的存在,在这个共同体中,不仅这样的划分有意义,而且存在一种体制结构,使得这样一种解释成为可能。换句话说,假定“私人”的存在是以预设“公共”为前提的。 隐私和动物 人类喜欢认为其对隐私的渴望是独特的人类本性,是人类独有的伦理、智力和艺术需求的一种产物。然而,对动物行为和社会组织的研究表明,人类对隐私的需求很可能是由于其祖先是动物,而且人类和动物在自己的同伴中都有一些索要隐私的基本机制……对属地的研究甚至粉碎了这样一种浪漫的观念,即知更鸟的歌唱或猴子的尖叫完全是因为“动物的生趣”。但实际上,这常常是为获得隐私而发出的桀骜不驯的呐喊……动物研究的一个基本发现是,几乎所有的动物都在寻找个体隐居或小群体亲密的时期……动物为在隐私和参与之间取得平衡所做的努力是动物生命的基本过程之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对隐私的追求并不局限于人类本身,而是在所有有生命的生物和社会过程中产生的。 艾伦?韦斯汀,《隐私和自由》,鲍利海出版公司,1967年,第8—11页。 在过去的大约一个世纪里,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参与遭受了持续不断的削弱。我们更加以自我为中心。正如社会学家理查德?桑内特生动表明的那样,我们对执着“联络”我们自己情感的后现代心理,彻底破坏了一个真正的政治共同体的前景。矛盾的是,过度亲密的关系已经毁掉了这个政治共同体:人们走得越近,交际就越少,痛苦就越大,他们的关系就越会自相残杀。 事实上,希腊人认为,在“自己”的隐私中度过的一生,顾名思义,就是“白痴的”。同样,罗马人认为隐私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避难所,是为了逃避公共领域的生活。汉娜?阿伦特对此有很好的描述: 在古代人的感觉中,隐私这个词本身所表明的隐私的私人特质,是非常重要的;它字面上的意思是被剥夺某物的状态,甚至是被剥夺了人的*高和*人性的能力的状态。一个只过着私人生活的人,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或者像野蛮人一样选择不建立这样的领域的人,就不是完全的人。 只有在罗马帝国晚期,人们才能察觉出隐私作为亲密区域的*初阶段。 正如人们所预料的那样,古代和原始社会的人们对隐私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在开创性的研究《隐私权:道德和法律基础》中,巴林顿?摩尔研究了一些早期社群的隐私状况,包括古雅典、《旧约》所揭示的犹太社会和古代中国。在中国的案例中,他阐明了儒家对国家(公共)和家庭(私人)不同领域的区分,以及关于恋爱、家庭和友谊的早期文献如何产生了脆弱的隐私权。在公元前4世纪的雅典,隐私权得到了更有力的保护。他的结论是,只有在一个具有强大自由传统的复杂社会里,才能实现通信隐私。 我们对公共和私人区域的现代划分是政治法律思潮双重运动的结果。在16—17世纪,民族国家和主权理论的出现产生了一个明显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另一方面,确认一个不受国家侵犯的私人领域,是对君主(在一定时候是议会)主张的不受限制的立法权的回应。换言之,现代国家的出现、对社会和经济活动的管制,以及对私人领域的承认,是这种公私分离的自然先决条件。 然而,历史证据只能说明故事的一部分。社会学模型有力地表达了体现这种转变的社会价值。一个特别有用的社会学二分法是社区(Gemeinschaft)与社会(Gesellschaft)之间的区别。从广义上来说,前者是一个由内在化的规范和传统组成的共同体,这些规范和传统是按照地位来管理的,但通过爱、责任、共识和共同的目标来调节。另一方面,社会是自利的个体在所谓的自由市场上为个人物质利益而竞争的一种共同体。 这种区别通常表现为社区和协会之间的区别。前者几乎没有表现出公共和私人的区分,而后者的公私区别则很明显:法律正式规定了什么被认为是公共的。这种分化也阐明了政治和经济秩序。 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分离也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事实上,“可以说,自由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私人领域的界限在哪里、根据什么原则来划分、干预从何而来,以及如何对干预加以审查的论争”。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法地侵入“私域”,这是一个反复出现的主题,特别是在19世纪的自由主义学说中:“19世纪法律思想的中心目标之一就是在宪法、刑法和管制法—公法,以及私人交易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财产法和商法之间,建立明晰的分离。”而刑法在执行“私人道德”方面的界限问题,则持续困扰着法律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家。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论自由》一书中阐述的“伤害原则”,自该书出版一百五十多年来,仍然是对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关于干涉个人私生活界限的论述的一个试金石,而这也是对这一原则的一种检验。对穆勒来说: 人类有理由单独或集体干预他们中任何人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是自保。对一个文明社会的任何成员,违背其意愿而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该成员自己的利益,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充分的理由。 隐私的价值 没有隐私的生活是不可思议的。但隐私实际上起到什么作用呢?除了在自由民主理论中的重要性外,隐私还为创造力、心理健康、爱的能力、建立社会关系、促进信任、亲密和友谊界定了一个领域。 艾伦?韦斯汀在他的经典作品中指出了隐私的四个功能,并将这一概念的个人维度和社会维度结合起来。**,它产生了个人自主性;个人的民主原则与这种自主性的需要相关联—避免被他人操纵或支配的愿望。第二,它提供了情感释放的机会,隐私使我们能摘下我们的社交面具: 在任何一天,一个男人都可能在严厉的父亲、体贴的丈夫、搞笑的拼车人、熟练的车床操作员、工会代表、饮水机旁闲聊调情的人和美国退伍军人委员会主席等角色中转换。当他在一个特定阶段从一个场景转换到另一个场景时,他所扮演的角色在心理上是不同的……隐私……给了个人从工厂工人到总统,都有面具放到一边休息一下的机会。如果永远“戴着”面具,就会毁坏人体机能。 第三,它使我们能够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和检验有创造性的道德行为和思想的能力。第四,隐私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环境,使我们能够分享秘密和亲昵的言行,并进行有限的受保护的交流。 私下的不检点 私下的言语包括相互之间直呼其名、合作决策、亵渎神灵、公开谈性、繁复的抱怨、吸烟、粗俗的非正式着装、“懒散”的坐姿和站姿、使用方言或不够标准的语言、喃喃低语和大喊大叫、顽皮地攻击和“开玩笑”, 不顾及他人的行为,这些行为虽微不足道,但具有潜在的象征意义、轻微的身体活动,比如打呼噜、吹口哨、咀嚼、轻咬、打嗝和胀气。 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道布尔戴出版社,1959 年,第128 页。 隐私的困境 然而,隐私并不是一种绝对的善,可以简要地指出其七点不足之处。**,隐私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相当古板、拘谨的维多利亚价值观,用一位作家的话来说,隐私具有“一种受了伤害的文雅气质”。第二,更严重的是,对隐私的保密可能掩盖了家庭内部的压迫,尤其是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女权主义者认为,女性受压迫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她们被降格到家庭和家人的私人领域。而且,虽然国家倾向于控制公共领域,但国家不愿意侵犯私人领域—而这常常是剥削和暴力侵害女性的场所。 隐私与对女性的压迫 当隐私法限制侵入亲密关系时,它就禁止改变对亲密关系的控制……女权主义认为,妇女处于屈从地位的核心事项,正是身体这种地位、异性恋这种关系、性交和生殖这种行为,以及正是这种亲密的情感,构成了隐私原则所涵盖的核心,这很可能不是巧合。从这个角度来看,隐私的法律概念可以而且已经庇护了殴打、婚内强奸和妇女被剥削劳动的场所。 凯瑟琳?麦金农,《无须修改的女性主义:关于生活与法律的论述》,哈佛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01页。 第三,对隐私的庇护会削弱对罪犯和恐怖分子的侦查与逮捕。当然,对安全的威胁占据了当下的中心位置。有些人担心,过分积极地保护隐私可能会妨碍当局执法者履行其职责。第四,隐私可能会妨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影响人与人之间的透明度和坦诚。第五,隐私会妨碍商业效率,增加成本。过分关注隐私会损害关键性个人信息的收集,减缓商业决策的制定,从而降低生产率。 第六,某些社群主义批评家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不适当的个人主义权利,不应允许它凌驾于其他权利或社群价值之上。第七,如美国法官和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提出了一个反对隐私权的强有力的例证。他们认为,从经济角度来看,隐瞒贬损的个人信息可能构成一种欺骗。这一重要的批评值得仔细研究。 在试图隐瞒或限制个人信息的传播时,特别是当信息描述了他不光彩的一面的时候,个人是否以一种欺骗的形式参与其中?波斯纳断言: 如果人们为了误导而隐瞒个人信息,那么从这种程度来看,对信息提供法律保护的经济理由几乎相当于允许在货物销售中进行欺诈。 但是,即使人们认可经济角度,也不能意味着人们会接受对隐瞒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的评估。个人可能愿意放弃自己在限制这种信息传播上的利益,来换取个人信息自由流动的社会利益。换句话说,波斯纳没有证明,也可能无法证明他对“相互竞争的”利益的计算必然是正确的,或者至少*有可能是正确的。 波斯纳还认为,对交易成本方面的考虑可能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如果信息是不光彩而且准确的,就存在一种让公众普遍获得信息的社会诱因:准确的信息越发依赖于同信息有关的个人。因此,让一个社会有权获得这种信息,而不是允许个人隐瞒,是具有社会效益的。在没有不光彩信息或虚假信息的情况下,隐瞒信息对个人的价值超过了社群接触这种信息的价值。虚假的信息不会促进理性决策,因此没什么用处。 隐私权的含义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杂乱地使用“隐私”这个术语。我用它来描述各种各样的情况或利益—从寻求庇护到亲密的关系。这个概念根本就不是条理清楚的,这一点也不奇怪。虽然存在普遍的共识,认为我们的隐私受到了侵犯,因为私人领域受到了各种攻击—以监视、拦截我们的通信和狗仔队的活动为形式,但当众多额外的怨愤充斥于隐私的保护伞之下时,这个问题就被搅浑了。 关于这一主题的文献汗牛充栋,但并没有产生明确或前后一致的价值含义,从而为争辩妇女的权利(特别是在堕胎方面)、使用避孕药具、男女同性恋者的自由、阅读或观看淫秽材料或色情制品的权利,以及为艾滋病毒/艾滋病引发的一些私密性问题提供一个平台。在利用隐私来追求如此多完全不同的、有时是相互冲突的政治理想的过程中,已经产生了大量分析上的混乱。 对隐私问题无动于衷 监控技术和日常监视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人们早就习惯了摄像机、打折卡和广告信息……尽管有时会惹恼人们,但透明的市民还是能意识到在电脑时代生活要轻松容易得多。人们毫不犹豫地放弃了不被人注意、匿名和不被人找到的做法,对少了一点个人自由没有任何感觉。人们甚至不知道自己还有什么需要被辩护的。人们太不重视自己的私人空间,以至于不想以牺牲其他利益为代价来保护这种私人空间。隐私不是一种能够赢得选票的政治纲领……人们留下的痕迹比他们意识到的要多。人们再也不能脱离社会,不受纠缠地生活……个体不能偷偷地更换面具而变成别的什么人。人们既不能伪装自己,也不能暂时消失。人们的身体定期进行X光检查、人们的生命旅程被记录下来、人们的生活发生变化也被记录下来……没有什么被忽略、忽视、丢弃……当每一个粗心的行为、每一个错误、每一件稍纵即逝的小事都被记录下来时,就再也不会有什么自发的行为了。一个人所做的每一件事情都要经过评价和评判,没有什么逃得过监控。过去使现在窒息……如果数据不定期清除,人们就会被囚禁在自己历史的地牢里。然而,这种观点似乎并没有吓到任何人。 沃尔夫冈?索夫斯基,《隐私:一种宣言》,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8页。 隐私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政治或社会价值,其价值是不可否认的,但隐私的概念越被延伸,其模糊性就越大。为求清楚起见,可以说,隐私的核心是一种愿望,也可能是一种需求,即防止与我们有关的信息在未经我们同意的情况下让别人知道。但是,如上所述,还有其他问题越来越多地进入隐私领域。这在美国*为明显。*高法院表达了诸如隐私权之类的“未列举的权利”,因为它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和罗伊诉韦德案(他们分别支持在避孕和堕胎方面的宪法隐私权)中做出了影响深远的决定,导致隐私权被等同于个人选择的自由:从事各种活动的自由,尽管这些活动通常在私人场所进行。换言之,隐私权的概念包括控制获取和使用身体的权利。而且,由于与管制堕胎和某些性行为相关的法律对个人隐私和政府权力都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承认这一类别的法律包含做出个人决定的权力,即所谓的“决定隐私权”,可能是有益的。 对家庭、办公室或“私人空间”的入侵也催生了“位置隐私”的概念—这是一个不恰当的说法,它捕捉了个人领域受到公开或隐蔽的攻击所侵犯的隐私特征。 ……
作者简介
雷蒙德·瓦克斯,香港大学法学和法理学荣休教授,隐私研究领域的国际quanwei,担任多个国家隐私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咨询顾问,以及多家与隐私相关期刊的编辑委员会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隐私权和人权,著有《隐私保护》(1980)、《个人信息:隐私与法律》(1989)、《隐私》(1993)、《隐私与新闻自由》(1995)、《隐私与媒体自由》(2013)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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