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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028584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6cm
  • 页数:276页
  • 出版时间:2020-10-01
  • 条形码:9787300285849 ; 978-7-300-28584-9

内容简介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育部经济管理类主干课程教材》系统介绍了经济法相关内容。《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育部经济管理类主干课程教材》第三版主要根据我国近年修订的重要经济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11月1日实施)。为了配合法律的修改,一些行政法规也相继修改或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进行更新。因此,《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育部经济管理类主干课程教材》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修改,及时作出内容的更新和修订。修订后的教材,章节、结构没有变化,删除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其他章节内容进行了更新。同时为了让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经济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我们对教材中的学习引导案例和知识拓展案例进行了一些添加和部分更新。

目录

第 一 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1
**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 4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8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 15
**节 公司法概述 ……………………………………………… 15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 18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 31
第四节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41
第五节 公司债券 ………………………………………………… 42
第六节 公司财务、 会计 ………………………………………… 44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 45
第八节 公司的解散、 清算 ……………………………………… 45
第九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 47
第三章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51
**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51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 62
第 四 章 破产法律制度 ……………………………………………………… 71
**节 破产法概述 …………………………………………………………… 71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75
第三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 79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 84
第五节 破产清算 ……………………………………………………………… 89
第六节 法律责任 ……………………………………………………………… 95
第 五 章 合同法律制度 ……………………………………………………… 98
**节 合同法概述 …………………………………………………………… 98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103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11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120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 转让…………………………………………………… 126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129
第七节 违约责任……………………………………………………………… 134
第六章 担保法律制度………………………………………………………… 139
**节 担保法概述…………………………………………………………… 140
第二节 保证…………………………………………………………………… 140
第三节 抵押…………………………………………………………………… 145
第四节 质押…………………………………………………………………… 152
第五节 留置…………………………………………………………………… 154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159
**节 证券法概述…………………………………………………………… 159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主体……………………………………………………… 162
第三节 证券的发行…………………………………………………………… 164
第四节 证券交易……………………………………………………………… 167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 171
第六节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173
第七节 证券监管制度………………………………………………………… 177
第七节 证券法律责任………………………………………………………… 181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 199
**节 竞争法律关系概述…………………………………………………… 199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
第三节 反垄断法……………………………………………………………… 206
第 九 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219
**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219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222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226
第四节 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 228
第 十 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234
**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235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236
第三节 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39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241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48
**节 知识产权概述………………………………………………………… 249
第二节 专利权………………………………………………………………… 251
第三节 商标权………………………………………………………………… 261
第四节 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269
参考书目 ……………………………………………………………………… 275
展开全部

节选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育部经济管理类主干课程教材》:  破产清算制度虽然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及时进行清偿,但是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的财产为限受偿。而且在企业财产拍卖、变卖过程中损失很大,加之破产费用的支出,债权人*终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破产清算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是*好的选择,所以,各方会尽力拯救有复苏希望的企业,重整与和解就是破产中的拯救性法律制度,是预防企业破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制订重整计划,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使企业摆脱困境以避免破产的制度。  (一)重整申请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重整期间的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2.重整期间对有关财产权的限制  (1)关于担保。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2)关于取回权。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关于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关于股份转让。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订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  为了使重整计划草案具有可行性,同时增大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的概率,《企业破产法》规定,将债权分类,根据不同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分成不同的组,分别讨论通过,这样可以使重整计划草案更符合债权人的实际需要,切实保护各个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的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作者简介

刘映春,教授, 1982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毕业后留校任教,1995年调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担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财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在高校从事法学教学30多年,一直进行与经济法相关的教学和研究。 缪树蕾,2003年至2010年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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