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和趋势

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和趋势

1星价 ¥28.0 (4.3折)
2星价¥27.3 定价¥65.0

温馨提示:5折以下图书主要为出版社尾货,大部分为全新(有塑封/无塑封),个别图书品相8-9成新、切口有划线标记、光盘等附件不全详细品相说明>>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3689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01
  • 出版时间:2018-10-01
  • 条形码:9787520336895 ; 978-7-5203-3689-5

本书特色

笔者一直认为,将刑事诉讼法称为刑事制度法或许更为合理。原因是它并非仅仅是辅助于刑法实施的一部程序法。在很多时候,它负担着规定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追诉程序的重任。其内容包括涉及刑事诉讼的行政司法机关的职权和分工,审判制度和审前制度(侦查制度和审查起诉制度)。笔者认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应当承担三个任务:一、设置一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并对职能机关的司法职权加以配置:二、设置追究犯罪的可操作程序以正确实现刑事实体法避免错案;三、设置遏制违法诉讼行为的制度以正确执行刑事程序法合法追究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与改革开放几乎同龄,40年来通过广大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刑事诉讼领域的一般性问题大多得到了解决,或者体现在法律的修订上,或者体现在学理的共识上。特别是近二十年间,刑事诉讼法学界的三场讨论,堪称三块里程碑,促进了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场讨论是关于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讨论,其本质是关于诉讼认识和司法证明的讨论,这也是管窥刑事证明和刑事诉讼本质的完美切入点。第二场讨论是关于程序性后果、程序性辩护和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的讨论,其本质是关于证明对象和审判对象拓展的讨论,这种拓展使我们对刑事证明和刑事诉讼的认识进一步深化。第三场讨论是余祥林、赵作海、杜培武等一系列冤错案件引发的公众讨论,这场讨论与前两场讨论不同.不是法学专家之间的讨论,而是普通公众参与其中的全民讨论。其关注点集中于冤错案件的发现、纠正和预防,同时涉及刑讯逼供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是一种由一系列诉讼行为连接起来的动态锁链,这些行为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向实施刑法这一固定的目标。不过,刑事诉讼法并非仅仅是辅助于刑法实施的一部程序法,在很多时候,它负担着规定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追诉程序的重任。其内容包括职能机关的职权和分工,审判制度和审前制度(侦查制度和起诉制度)。刑事诉讼可以理解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动态表现,因此将刑事诉讼法称为刑事制度法或许更为合理。研究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探索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以此预见中国刑事诉讼的趋势,可能是刑事诉讼法立法40年之后,我们应当肩负起的一个新使命。本书以此为指导,着力研究近年来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和趋势。

目录

**章 程序法事项司法审查的对象
**节 程序法事项的司法审查
一 两种审判中心主义和两条路径
二 程序法事项司法审查——建立广义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
三 程序法事项的司法审查——程序法事项的裁判与证明
第二节 程序法事项司法审查的对象
一 司法审查的对象之一——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项
二 司法审查的对象之二——控方程序法请求事项
三 司法审查的对象之三——辩方程序法请求事项
四 司法审查的对象之四——非程序性违法引发的程序法争议事项
五 推进程序法事项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第二章 建立搜查措施的适用条件(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
**节 搜查证明问题概述
一 搜查措施分析
二 搜查中侦查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法理依据
第二节 域外搜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一 域外搜查的发动和批准权限
二 主要法治国家的搜查证明标准
三 搜查条件(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第三节 设定我国的搜查条件和证明标准
一 我国搜查条件之建构
二 我国搜查证明标准之建构
……

第三章 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追诉程序的完善
第四章 以校园霸凌为视角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第五章 劳动教养制度的前世今生
第六章 建立中国的治安法庭制度
第七章 中国的刑事错案救济和法律监督
第八章 刑事司法规律研究
第九章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与监察法的衔接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中国刑事诉讼的发展和趋势》:  一 我国搜查条件之建构  美国搜查的条件可以表述为两点:A.被扣押的财产是否与犯罪活动有关。B.在要搜查的地方能否发现它。这个条件是符合侦查实际的。搜查的目的就是寻找与犯罪有关的实物证据,因此在搜查前确定要被扣押的财产是否与犯罪活动有关,在要搜查的地方能否发现要被扣押的财产,是直接与搜查目的相关的。同时,这种搜查的条件很好地平衡了侦查效率价值与公民财产权保障价值。搜查的两个条件限定搜查行为只能针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涉案财产,搜查涉及的场所只能是能够发现涉案财产的地方。除此之外,与犯罪活动无关的财产和不可能找到涉案财产的地方则不允许搜查。这种限定,看似简单,实则切中要害,可以有效地规制侦查机关滥用搜查措施肆意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这样的搜查条件和搜查的证明标准相结合,更是为防止搜查权的恣意使用上了双保险。  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搜查条件,设定自己的搜查条件。我国的搜查条件完全可以比照美国的搜查条件设定为:在准备实施搜查的地方存在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财物。我国搜查条件亦可分解为两个要件:A.被扣押的财产是否与犯罪活动有关。B.在要搜查的地方能否发现它。可以想象,这样的搜查条件不会给启动搜查行为设置过高的标准,不会对侦查效率有丝毫的减损。同时,却可以填补我国搜查条件的空白,有效地遏制搜查权无节制滥用的现象,促使侦查机关合理谨慎地使用搜查权,保证其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起码的尊重。综上,我国的搜查条件应设定为“在准备实施搜查的地方存在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财物”。设定我国的搜查条件,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 我国搜查证明标准之建构  搜查的条件设定后,必须要设定合理的证明标准,以使搜查条件的设定不会流于形式。在应然状态下,如果我国建立了针对搜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或针对违法搜查的司法救济制度,那么,搜查条件的设定,可以使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对搜查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有的放矢。明确的证明对象也可以使控方的证明、裁判方的认证有的放矢。而搜查证明标准的规定则可以使控方对搜查条件的证明有确定的标准。控方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规定的主观内心确信程度,就视为控方完成了证明责任,裁判方应当批准搜查申请,允许启动搜查程序;如果控方的证明达不到证明标准规定的主观内心确信程度,就视为控方没有完成证明责任,裁判方应当驳回搜查申请,不允许启动搜查程序。  在实然状态下,当我国的搜查仍然以侦查机关内部的行政审批为唯一途径时,设定搜查条件和证明标准也多少可以对搜查权的滥用加以些许限制。在我国现行法中,搜查只有目的而没有任何限定条件,如果设定了搜查的适用条件,多少可以使侦查机关在适用搜查措施时,将其限定在与侦查条件相关的地点上,即确实与犯罪有关的地点,而不是毫无限制的任何地点。而合理设定了搜查的证明标准,则可要求申请搜查的侦查人员在申请搜查时*起码要有一定主观内心确信程度,除了单纯的怀疑之外要有一定依据。不但自己要内心确信,而且要通过证明让审查者具有一定的主观内心确信。而不能只凭借怀疑,甚至是不合理的怀疑就随意适用搜查措施。  ……

作者简介

  马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国家资助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兹研究员,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曾从事法官和律师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犯罪学和国际人权法。出版专著4部,编著1部,发表论文40余篇。获全国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和黑龙江省二等奖,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博士后学术成果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第四届中青年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优秀博士后研究报告奖,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三等奖,中国法学会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